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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什么是“商”,这是我们学习商法首先必须搞清楚的问题。当代各国商法并没有对什么是“商”进行解释,依通常的理解,“商”即买卖或者交易行为。但是,对“商”的含义,可以从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的不同角度进行理解。
(一)社会学上对商的理解
在我国古代,商被理解为是商品交换的活动,即买卖活动。例如:《汉书》称“通财鬻货曰商”。《白虎通》称“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这些都是我国古代基于当时的社会条件对商的最早理解。
上古是商业发展的初期,主要实行以物易物的交换手段,因而,当时所谓的“商”仅仅是指媒介货物直接交换的行为。这种将“商”视为买卖的理解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商”的朴素认识。
在现代社会学意义上,“商”一般是指介于农业、工业之间以及工农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与农业、工业等相对应的一种社会分工。它是社会职业的一种分类,也是社会经济的一个部门。
(二)经济学上对商的理解
随着商业的发展,产生了以货币为媒介的财产货物交易。特别是到了近现代,交通逐渐发达,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大幅度增加,商业活动日益繁荣,人们对“商”又有了新的认识,即将“商”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商品交换行为”。或者,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从事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换言之,商就是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进行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这是经济学上对商的理解。
在现代经济学意义上,“商”被理解为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它是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的行为,是产品从生产者手中流转到消费者手中的渠道,是生产方式的一种。经济学上所说的商,仅仅是狭义商的解释。
(三)法学上对商的理解
在现代社会,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除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买卖”外,营利性的行为还表现在金融业、运输业、服务业、信息技术贸易业、印刷业、出版业等领域。而经济学对商的概括并不能完全涵盖这些领域。
在现代法学上所说的“商”,不仅仅包括流通领域,还包括生产领域,因此,可以认为这是对“商”的广义解释。但是,它并不是指所有的生产和流通行为,而是只有生产和流通与经营联系在一起,即生产和流通是为了一定的营利为目的之时,这种行为才可以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从这一角度理解,法律意义上的商,是一种特指的经营活动,而不是一般的贸易活动。
从法律上理解商,重点不在于商的方式(即是否处于流通和生产环节),而在于理解商的目的(即是否属于营利性活动),以及商的主体资格(即从事这种营利性活动的行为人具有法律上所赋予的能力)。概括地说,商法上的“商”是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按照商法学者的归纳,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活动等。学说中又将其称之为“第一种商”。
第二,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二种商”。
第三,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等。学者又将其称为“第三种商”。
第四,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营业、饭店酒楼、戏院舞厅、旅游服务、娱乐营业、信息咨询等,此种商事营业与“固有商”的联系已极为间接,学者多将其称为“第四种商”。
总之,商是对社会生活中生产经营活动性质的概括,这一法律抽象的作用在于将整个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的生产经营活动独立出来,使商法得以对由其形成的社会关系进行专门的法律调整。可以说,商法中关于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能力、商事登记、商事责任等一系列概念、规则和制度均建立在对于商的理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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