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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机构和职责的介绍

【摘要】:党中央、国务院对社区矫正工作高度重视。相应地,省级、市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职责。依法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司法部作为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对全国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管职责。“社区矫正委员会”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矫正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是指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国家设置的具有法定职责、配备一定数量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对社区矫正工作高度重视。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2008]64号)中明确规定,司法部负有“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即司法部负责指导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2009年9月,两院两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已失效)要求,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2012年1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 [2012]4号)同意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规定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相应地,省级、市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职责。截至2018年12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厅(局)都设立了社区矫正处(局),99%的地(市、州)司法局和98%的县(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1]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据此,社区矫正的工作机构分为:主管机构、统筹协调和指导机构、具体实施机构几个层次。

1.主管机构及其职责。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主管机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是指司法部,根据司法部的机构设置,内设社区矫正管理局,具体负责指导管理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部作为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对全国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管职责。具体职责包括: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制定社区矫正对象需要遵守的有关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各地方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要是指省、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司法厅、司法局等部门。实践中,有的地方在省、市、县三级司法厅、司法局设社区矫正管理局(处)、科、股等,具体负责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2]

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以下职责:①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②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和撤销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③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④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⑤指导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⑥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⑦协调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⑧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统筹协调和指导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向社区矫正委员会报告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提请社区矫正委员会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3]

可见,社区矫正委员会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机构。

社区矫正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通力协作配合,需要财政、教育、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为了能够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法》第8条第3款才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这里所说的“地方人民政府”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市、县、乡镇四级人民政府。“社区矫正委员会”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矫正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可以由以下部门和人员组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负责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财政、教育、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社区矫正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代表,在县、乡镇两级还可以邀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社会组织代表、社会工作者等人员参加。

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包括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等。由于社区矫正委员会一般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负责人以及各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能够有效解决各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相关部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和执行力度,对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社区矫正委员会一般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重大问题,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4]

3.具体实施机构及其职责。省、市两级社区矫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指导、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以及与同级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接的案件办理工作。[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的社区矫正机构,是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实施的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承担。未设置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由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承担。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委托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6]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可见。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负责具体实施社区矫正。

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9条的规定,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①接受委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③组织入矫和解矫宣告,办理入矫和解矫手续;④建立矫正小组,组织矫正小组开展工作,制定和落实矫正方案;⑤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考核奖惩;审批会客、外出、变更执行地等事项;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组织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查找后依情形作出处理;⑥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变更刑事执行建议,依法提请逮捕;⑦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开展法治道德等教育,协调有关方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组织公益活动等事项;⑧向有关机关通报社区矫正对象情况,送达法律文书;⑨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管理、监督、培训,落实职业保障;⑩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10条规定,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此外,为了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也要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①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②对执行机关报请假释的,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③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④对被告人或者罪犯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⑤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及时通知并送达法律文书;⑥对符合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⑦对社区矫正机构提请逮捕的,及时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⑧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减刑建议作出裁定;⑨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①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调查评估活动实行法律监督;②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③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④对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⑤对变更刑事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矫正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⑥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⑦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可以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⑧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以下职责:①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开展调查评估;②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③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进行教育,及时通知并送达法律文书;依法将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④对社区矫正对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到场处置经社区矫正机构制止无效,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社区矫正对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处置突发事件;⑤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逮捕决定;被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予以追捕;⑥对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看守所或者监狱执行;⑦执行限制社区矫正对象出境的措施;⑧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8条规定,监狱管理机关以及监狱依法履行以下职责:①对监狱关押罪犯拟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进行调查评估;对监狱关押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进行调查评估;②对监狱关押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法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监狱管理机关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③对监狱关押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进行教育,及时通知并送达法律文书,依法将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④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应当立即将罪犯收监执行;⑤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案例3-1】中,马根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依法进入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程序,在对马根的矫正过程中,屏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屏山县司法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实施由屏山县社区矫正机构和委托的司法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