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刑事责任。[1]完成一定时限的社会服务,并在服务期间能遵纪守法,认罪悔罪,检察院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做法源于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内涵丰富,形式多样,作用彰显,意义深远,因此,目前社区矫正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采用,并被称为刑罚制度中的革命性创新。......
2023-07-27
社区矫正的原则是指社区矫正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社区矫正工作原则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基本准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行动指南。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正确方向的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年来,中国共产党相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施政理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治理目标,确立了指导我国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因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开拓创新与依法规范并重,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开展,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在2020年7月1日施行的《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条中也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社区矫正法》第3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第4条第1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主要是监督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到、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落实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等。
教育帮扶主要是指社区矫正机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的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社会关系改善等教育帮扶活动。[8]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和适度的监督管理,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帮扶,这两项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内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做到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结合,两者都不可偏废。一般来说,监督管理是教育帮扶的前提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只有服从监督管理,切实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才能顺利地度过社区矫正考验期,最终得以解除社区矫正。
而教育帮扶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和重中之重。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教育帮扶活动,能够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改善现有状态,增强法治观念,提高道德素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获得社会救助,获得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可以帮助其解决碰到的困难,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顺利融入社会。[9]
社区矫正机构通过监督管理活动,加强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有效管理和控制,防止其再次违法犯罪而危害社会,为构建安全稳定的社区矫正工作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确保了教育帮扶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但若社区矫正工作一味地强调监管和服从,则无法调动社区矫正对象自身的矫正动力,甚至会产生抵触、对抗情绪,大大增加矫正工作的阻力。只有通过教育帮扶工作,社区矫正对象才会消除疑虑和偏见,安心接受矫正,真心悔过。教育帮扶是实现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加强教育帮扶工作,会使社区矫正对象逐渐形成符合社会规范的价值体系和行为准则,提高社区矫正对象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最终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3.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社区矫正法》第3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第8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第9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第2款规定:“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第1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第13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这些法条明确规定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的范围、人员。第35、37、39、40、42、43、55、56条明确规定了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帮扶的社会力量的范围和人员。
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下,在不影响矫正对象正常工作、生活的前提下开展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活动。社区矫正工作需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个专门机关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同时,财政、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力量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才能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必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依靠群众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和资源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只有将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有机结合,才能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相互补充,形成整体合力,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
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体系的一部分,公检法司和有关部门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正确执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社区矫正工作采取社会化的方式进行,还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这既是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必然要求。
4.坚持分类管理与个别化矫正相结合的原则。《社区矫正法》第3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分类管理是对不同类型、不同情况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针对性的方法和措施进行管理的活动。具体可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不同划分不同的管理等级,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其次,对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分类管理能够增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提高社区矫正管理的效果;同时,也是提高矫正质量的重要途径。分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必然要求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个别化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文化基础、家庭情况、周围环境甚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千差万别,对其进行矫正的难易程度也有所差别,这就要求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化矫正活动。为取得实效,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个案评估,全面了解其具体情况,并为其制定恰当的个性化矫正方案,确定适合的个案矫正小组,从而开展有效的个案矫正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采取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相结合的方法,才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最终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
5.坚持依法管理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原则。《社区矫正法》第4条第2款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1)“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要求社区矫正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
(2)“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社区矫正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注重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不得随意侵犯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是罪犯,但国家是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的,希望能通过社区矫正,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权。在《社区矫正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第26条第1款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查访等工作时,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第54条第1款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这些规定,都是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的具体化规定。
(3)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这是从社区矫正对象的角度对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做出的进一步规定。
依法管理与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是相互联系、互相促进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单元小结】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是行刑社会化、刑罚经济化和个别化等现代刑罚理论深入发展的结果,也是我国刑事执行制度的理念日益法治化、文明化、人性化和社会化的产物。社区矫正通过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促使其在社会化、开放的环境下顺利回归社会,对于控制和预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始于2003年,但社区矫正工作对我国来说并不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社区矫正在我国有其演变和发展的历史,从2003年在国内确定第一批社区矫正试点,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再到全面推进这项工作和2019年12月28日通过的《社区矫正法》,我国的社区矫正在借鉴了国外社区矫正的丰富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总结经验,制定颁布独立的《社区矫正法》,使体制从无到有,职能从弱到强,执行从摸着石头过河,到今天的有法可依,机构和队伍日益壮大,社会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展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
通过本单元的学习,应该能充分了解我国社区矫正的萌芽及演变过程,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掌握社区矫正在我国产生的背景和依据,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和特征,理解我国社区矫正的任务与原则。为后面社区矫正实务的学习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问题思考】
1.结合所学内容,如何认识社区矫正的优势和不足?
参考标准:优势:将罪犯安置在社会中能够有效地促进对其的改造,有助于增强社会的稳定性,能够大量节省行刑资源;有利于减轻监狱压力,促进监狱的安全稳定,有利于对罪犯的分类管理与个别化矫正,提高矫正的质量和效果,有利于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有利于增强社区预防犯罪的意识,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在基层,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与国际刑罚发展趋势接轨。
不足:非监禁的开放的刑事执行方式在客观上为罪犯重新犯罪提供了可能性,导致刑罚的威慑力大大减弱,一般预防功能丧失;同时,矫正措施过于简单、针对性不强,可供选择的种类不多;非监禁措施并不能必然地降低犯罪率,不会必然地促进罪犯的矫正,也不一定必然地节省资源;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专业队伍人员不足、机构和设施不健全、经费短缺、志愿人员缺乏和矫正对象不愿意配合工作等问题。
2.如何看待社区矫正在中国的迅猛发展?
参考标准:经过近17年的实践,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成效显著,成为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采取了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发展模式,迄今已经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首批试点阶段、扩大试点阶段、全面试行阶段、全面推进阶段。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已被纳入我国司法改革与社会治理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广阔前景。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困惑,面临不少问题,构成了社区矫正进一步发展的羁绊。其中最为突出的几个问题是:社区矫正的发展水平存在区域不平衡问题;社区参与程度不够;矫正的个别化、科学化程度不高等。必须努力克服制约因素,使社区矫正工作朝着法治化、社会化、科学化的方向迈进。
3.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参考标准: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以下实际问题: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不足;工作资源相对匮乏;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和居住地分离引起的问题;矫正措施的专业性程度不高,与社区融合不够等问题。
4.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
参考标准:社区矫正工作经过2003年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和2009年全面试行阶段后,2014年全面推进。目前,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78万人,累计解除411万人,每年列管120多万人,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于0.2%左右的较低水平。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同有关部门建立了衔接配合管理机制。强化保障,同有关部门建立了社区矫正保障制度。加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全国60%多的县(市、区)建立了社区矫正中心。《社区矫正法》已经出台,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社区矫正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国家的刑罚执行成本,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课堂活动】
1.如何理解日本刑法学者大谷实的“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家制定各种形式的法律以形成整体的法秩序进而保护法益,一切法律都以保护法益为其任务,但是刑法是以刑罚这种残酷的制裁手段来保护法益的,不能被轻易地使用,只有当其他形式的法律不足以对法益形成保护时,才将该侵害权益的行为作为犯罪并依据刑法来进行处理。由此而彻底实现对社会秩序的保护。”的观点。
参考标准:这充分说明了刑罚的谦抑性。刑法是处罚犯罪人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穷尽其他法律手段也不足以抵制犯罪时,才动用刑法,同时刑法不应当被滥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它不能直接进入市民的生活。运用刑法启动刑罚的时候,应尽量谨慎地将其作为保护法益的最后之手段。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予以特别关注,对于轻微的犯罪或一般的违法行为应当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尝试以其他的方式来代替或者用较轻的刑罚处罚代替较重的刑罚。在刑罚的执行中应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取最大的效益,最大限度地降低刑罚的成本。社区矫正相比于监狱矫正而言,能更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减少成本投入,实现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2.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社区矫正法》,谈谈《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
参考标准: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这部法律的制定非常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注重将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一些成功有效的做法固定下来,上升为法律制度。《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将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推广提供保障和前提,很大程度上能解决目前社区矫正制度不系统、体系不完备、责权不统一的问题,执法人员短缺、重视程度不够、经费保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也会有所改善。《社区矫正法》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提供了立法上的保障。
3.在全国各省市试点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并得到其他各省借鉴学习的模式是“上海模式”和“北京模式”,谈谈你了解的社区矫正实践工作开展的先进模式,并对其进行评价。
参考标准:上海是最初试点社区矫正的城市之一,其较早的起步和探索为其他各省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上海模式”最大的特点是政府通过购买专项服务,通过比试、面试等严格的筛选方式,聘用具有专门的心理矫治知识和社会工作经验者承担主要的教育矫治和安置帮扶工作。上海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的创新,将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分离配合,既有效解决了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短缺,工作任务繁重的问题,又实现了高效益的矫正效果。“社工主导”在全国具有标杆意义,全国各省纷纷学习。
“北京模式”试点实施监狱干警和原劳教干警介入并从事专门矫正活动的方式。这一模式为北京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提供了充足的警力,防止了社区矫正工作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并保证了应急处理突发事件,维护了北京的稳定,保障了国事活动的安全。“北京模式”干警介入方式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良好条件,有效防止脱管、漏管,也成为不少省份学习的榜样。
浙江省“台州模式”创新工作方式,将社区矫正工作从司法所中分离出来,设立了垂直化管理社区矫正队伍,垂直化管理有益于对矫正工作人员实现专人、专职、专业化管理。“台州模式”这种机构专门化、人员专职化的改革解决了工作队伍冗杂、不专业的问题,为解决我国现行社区矫正的体制弊端问题提供了思路。
【拓展学习】
“中途之家” 介绍[10]
国际社会中的“中途之家”,或称为“重返社会训练所”“社区矫正中心”“中途集体宿舍”,是帮助犯罪人和刑满释放人员克服危机、提高环境适应能力的一种过渡性住宿式社区矫正机构。“中途之家”概念源于欧洲,早在6世纪,欧洲的一些宗教组织就向那些从监狱释放出来但又不能回到自己原来社区的释放人员,提供暂时性的食宿。到19世纪时,中途之家在英格兰得到较大发展。此后的150年间,中途之家主要是由私人或者宗教组织主办。1964年在美国芝加哥成立国际中途之家协会。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及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都建有中途之家来帮助犯罪人员重新回归社会。
在日本第一所“中途之家”成立于1888年3月,慈善家金原明善先生在“刑满释放人员吾助被家庭和社会遗弃,依然不愿意重蹈犯罪的覆辙,最终选择了自杀”的社会事件的震动下,出资创立了全日本第一所“中途之家”,即“静冈县出狱人保护公司”。1907年日本政府第一次提出由国库出资奖励更生保护机构。1937年5月全日本司法保护联盟成立;1939年《司法保护事业法》制定并实施,明确规定了民间可以自主运营“更生保护设施”,国家为其支付相应的奖励资金。战后20世纪50年代是日本“中途之家”发展最快的时期,1959年统计已达到172家。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经济进入高速成长期,全国犯罪率稳步下降,“中途之家”数量减少。1995年日本整合更生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定《更生保护事业法》,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中途之家”运营团体的独立法人地位,这是一种与社会福利法人相似的、公益性很强的特殊法人。政府给这种特殊独立法人以税收优惠政策,并为其增加政府预算。《更生保护事业法》的出台抑制了“中途之家”数量的减少,并使其稳步发展。据2012年统计,日本能提供必要的食宿的更生保护设施共104家,其中男子设施90所,女子设施7所,男女综合设施7所,接收定员总数2329人,各设施接收人员数量不等,小规模的设施仅接收4人,大规模的设施可接收11人,但以接收15~20人的设施为主,共69所,占总数的70%。
“中途之家”为社区矫正中的一种设施矫正方式由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率先尝试,他们于2007年底筹建了中国大陆第一家“中途之家”。主要功能确定为对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初始期和解除社区矫正之前的集中学习与培训、心理咨询、就业培训与指导等,以及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教人员中的“三无”人员的短期安置。“中途之家”属于一个新鲜事物,是我国在试行社区矫正作过程中,为解决“三无”(“无业可就、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社区矫正对象的安置、就业、落户等问题,借鉴国外社区矫正工作经验而创办的集教育培训、食宿为一体的安置教育社区矫正对象的实体基地。“中途之家”通过对新接收社区服刑和“三无”刑释解教人员统一开展法制教育、社会认知教育和心理矫治,对有需求的社区服刑和“三无”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劳动技能培训服务和食宿服务以及抓生活保障,对服刑人员帮扶到位;抓心理健康,对服刑人员引导到位;抓关键时期,对服刑人员教育到位;抓工作方法,对服刑人员转化到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北京市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开办后,短短5年内取得了丰硕成果,截至2013年,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已经教育帮扶1862人,使其顺利融入社会。同时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及国际同行的关注。目前该机构共接待国内参观学习的同行87批,还接待了来自13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并与7个国家和地区的“中途之家”建立合作伙伴关系。2009年底,北京市司法局在总结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向全市推广阳光中途之家的管理模式,目前,北京16个区县都建起了“阳光中途之家”,总建筑面积达17 381平方米,初具规模,运行良好。北京“中途之家”的建设对全国产生辐射作用,截至2013年7月,全国除海南、西藏外,30个省市建立了“中途之家”,总数达682个。
【注释】
[1]薛梅卿等编:《清末民初改良监狱专辑》,中国监狱学会1997年版,第20、26页。
[2]宋红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假释适用实证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4期。
[3]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上)”,载《中国司法》2003年第5期。
[4]徐博强:“新中国刑事政策变迁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年博士学位论文。
[5]陈宏光:“聚焦《社区矫正法》”,载《上海法治报》2020年2月3日,第B04版。
[6]姜爱东:“《社区矫正法》具有里程碑意义”,载《人民调解》2020年第2期。
[7]程味秋、[加]杨诚、杨宇冠编:《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78页。
[8]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9~20页。
[9]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24页。
[10]张荆、廖灿亮:“中国与日本 ‘中途之家’比较研究”,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有关社区矫正实务(第4版)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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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7
社区矫正写入刑法,解决了社区矫正的执法依据问题,从刑事实体法制度层面奠定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建设的走向。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对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并对社区矫正机构的部分工作职责做了划分,这为解决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制度与社区矫正的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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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单元的学习,应该能够:1.了解我国社区矫正的萌芽及演变过程。二审的法官胡颖推翻了一审判决,作出新的裁决:阿龙有权马上赎回典给赵端的田产,勒令二人“日下交钱退业”。现代国家设立缓刑制度的初衷,是以刑罚为威慑,又给予当事人悔过的机会,宋朝的“寄杖”“封案”亦是基于同样的考虑。......
2023-07-27
社区矫正的正式称谓来自于美国,源自明尼苏达州的《社区矫正法》。当然,社区矫正的中心内容还是针对已决犯。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可以将其特点总结为:目的的明确性与措施的多样性。发达国家设立社区矫正制度的目的非常明确:保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帮助犯罪人重新返回社会,更加经济和有效地使用资金。......
2023-07-27
然而诸如缓刑、假释等具有社区矫正性质的刑罚替代措施,在中国的历史上也早已有之。这一时期,在立法上留下了缓刑、假释等刑罚制度的丰富资料,但对社区矫正实践方面却欠缺系统的考证。中国共产党于20世纪30至40年代革命根据地监所工作中实行的回村执行、保外服役及战时假释等监外执行措施,都体现了社区矫正的精神,可作为我国实行社区矫正的雏形。......
2023-07-27
(一)犯罪的界定犯罪是刑法学和犯罪学共同的基本范畴,但二者对犯罪的外延或边界的界定有时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内涵作了明确规定,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一犯罪概念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实质特征,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二)刑罚的发生与功能公开以刑罚相威胁并对犯罪处以刑罚的传统,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
2023-07-27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指由社区矫正机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力量共同组成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团队。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还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第14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几年来,社工累计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个案、小组、社区活动近万次。......
2023-07-27
通过本单元的学习,应该能够:1.掌握社区矫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它是社区矫正工作得以正常运转的内在机理和程序性安排。这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依规、准确落实国家刑事执行制度的关键。我国自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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