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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特征及适用范围

【摘要】:虽然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中接受教育矫正,但其罪犯的本质特征并没有因此而发生任何改变。这从对社区矫正对象某些权利和人身自由的一系列限制性规定中体现出来。明确了社区矫正的这一本质特征,对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这是社区矫正区别于罪犯在监狱和看守所等监禁场所执行刑罚的主要特征。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的四种罪犯。

结合国内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我们认为,社区矫正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制裁性。这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社区矫正是对罪行轻微或经过一定刑期执行后不需要继续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实行的非监禁刑事执行方式。虽然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中接受教育矫正,但其罪犯的本质特征并没有因此而发生任何改变。这从对社区矫正对象某些权利和人身自由的一系列限制性规定中体现出来。明确了社区矫正的这一本质特征,对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2.社区执行的开放性。这是社区矫正区别于罪犯在监狱和看守所等监禁场所执行刑罚的主要特征。社区矫正是在社区内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的开放性不同于传统的刑罚执行机关的封闭性,罪犯不需要与社会隔离,他们仍然可以生活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享有较大的自由度。虽然其人身自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其工作和日常生活不会由于被矫正而受到严重干扰。这种开放式的矫正有利于矫正对象与社会的融合,有效避免了监禁矫正带来的罪犯“监狱人格”的形成,能更好地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3.社区参与性。这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特征。社区矫正的社区参与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区资源的参与。社区矫正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拥有相对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少数专职工作人员根本无法完成对处于松散状态下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必须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依靠社区基层组织和社区民众的协作配合,依靠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被害人及社区矫正对象家属的积极参与才能有效地落实社区矫正方案。另一方面,只有得到社区居民的广泛认同和理解,社区矫正对象才会充分融入社区生活之中,社区矫正的任务才可能保质保量地完成。

4.适用范围特定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的四种罪犯。这四类人员都要经过评估确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的不良影响才能适用社区矫正,这是国家对社区矫正的刚性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特定性,要求我们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扩大适用范围失之于宽,也不能缩小范围失之于严。

5.社会管理的创新性。社区矫正虽然是一种刑事执行制度,但更多体现的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目的是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是对特殊人群的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模式,所以,社区矫正是一种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