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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实践:第四版改进

【摘要】:至此,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国家决策层面的一项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正式启动。截止到2019年底,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达到了47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对象411万人。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社区矫正法》的出台迎来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的新局面,指明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规范运行。

1.首批试点阶段。按照中央统一部署,2003年7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矫正试点通知》(已失效)指出:为了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要求,有必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该《矫正试点通知》(已失效)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概念、重要意义、适用范围、任务以及组织领导,同时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6个省(市)作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市)。至此,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国家决策层面的一项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正式启动。

2004年5月9日,司法部颁布《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已失效,以下简称《矫正暂行办法》)(司发通 [2004]88号),较详细地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概念、原则、目的、任务、适用范围、管教办法、法律依据及法律监督、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社区矫正措施、社区矫正终止,并规定“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尽管《矫正暂行办法》的法律地位较低,但毕竟向社区矫正规范化、制度化迈出了重要一步。

2.扩大试点阶段。为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2005年1月20日,两院两部又下达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共12个省(区、市),试点地区由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和大城市,扩展到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至此,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省(市)达到了18个。此外,辽宁、吉林、福建、江西、云南、宁夏等一些未被列入试点范围的省、自治区也自行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和前期准备工作。

3.全面试行阶段。2009年,在试点工作取得显著社会效果的基础上,两院两部及时下发《试行矫正意见》一系列法律文件,决定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全国各省基本上都已开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且均制订了相关具体的工作流程、规划等。

4.全面推进阶段。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2014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司法行政一项重点工作,科学谋划,深入推进,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制订社区矫正法”。同年,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部署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由此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截止到2019年底,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达到了47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对象411万人。而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只有监狱的1/10,社区矫正期间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5]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社区矫正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2019年第40号令,《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法》分为总则,机构、人员和职责,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63条。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社区矫正法》的出台迎来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的新局面,指明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规范运行。同时,《社区矫正法》对完善刑事执行制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