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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社区矫正实务,我国初步探索

【摘要】:我国司法实务部门对社区矫正的探索,要早于中央规定的全国试点时间。这是我国刑罚执行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首次探索使用带有社区矫正性质的制度,是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一种体现。这是我国大陆地区的第一例“社会服务令”,被认为是开创了大陆地区社区矫正的先河。2002年8月,密云县率先依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体系,进行了假释、监外执行犯罪人社区矫正的实践探索。

我国司法实务部门对社区矫正的探索,要早于中央规定的全国试点时间。

2000年9月,上海市女子监狱对犯罪人尝试了半监禁刑的探索,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允许从周一到周五回社会劳动,周末回监狱服刑。自试行以来,效果较好,犯罪人回到社会后均能自食其力,遵纪守法。这样做,不仅缓解了家庭和社会的矛盾,密切了邻里关系,也减少了监狱的开支。这是我国刑罚执行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首次探索使用带有社区矫正性质的制度,是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一种体现。

2000年,北京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强调,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做好相关部门的工作,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同时指出,可以探索多种有效方式落实非监禁性的监管措施。此后,便开始扩大缓刑的适用。

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向涉嫌盗窃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黎明(化名)下达了一个特殊的法律文书——“社会服务令”,指令黎明到光达居委会(化名)进行无薪社会服务,服务期限为2个月。“社会服务令”下达后,黎明被安排在远离居住地的长安区光达居委会,以“社会志愿者”的身份进行无薪社会服务。2001年7月26日,“社会服务令”期满,长安区人民检察院鉴于黎明在“社会服务令”期间重新树立了做人的自尊和对社会的责任感,确有悔改表现,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我国大陆地区的第一例“社会服务令”,被认为是开创了大陆地区社区矫正的先河。

2002年初,司法部组成了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对国内外的经验和做法进行了大量深入研究,同年8月形成了《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该报告较为全面地介绍了国外社区矫正的发展情况,分析了我国非监禁刑罚制度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提出了初步构想。

2003年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也开始尝试对一些未成年被告人发出“社区服务令”。对未成年被告人暂缓判决或是在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同时发布“社区服务令”。其中,暂缓判决并发出“社区服务令”这种方式与长安区检察院的做法一样,都与国外作为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的社区服务令制度相类似。

北京市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探索也较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在房山区和密云县进行了缓刑犯罪人监管帮教的试点工作,均取得了一定成效。2001年5月,密云县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了由主管院长任组长、刑庭庭长任副组长和副庭长、审判员、内勤参加的“监管帮教小组”,并确定几项公益活动供缓刑人员选择,同时还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确定了每年做两件以上好事的方案;制定了《成年缓刑人员守则》和《未成年缓刑人员守则》,增强回访工作力度。经考察,密云县人民法院2001年所判的62名缓刑人员,无一人严重违法或重新犯罪。北京市司法局2002年上半年开始组织专门力量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先后提交了一系列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了北京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2002年8月,密云县率先依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体系,进行了假释、监外执行犯罪人社区矫正的实践探索。

2003年3月17日,北京市政法委书记办公会原则通过了《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并于4月中旬由北京市委政法委和首都综治委联合予以印发。该意见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工作任务、矫正队伍、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成为北京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依据,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此后,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又通过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一系列文件。为了使社区矫正更健康有序地启动与开展,北京市编写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纲要》作为培训教材,分三期对抽调的监狱警察和司法助理员进行了业务培训,指导试点区(县)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