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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法律与政策依据

【摘要】:社区矫正写入刑法,解决了社区矫正的执法依据问题,从刑事实体法制度层面奠定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建设的走向。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对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并对社区矫正机构的部分工作职责做了划分,这为解决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制度与社区矫正的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的法律属性是刑事执行活动,不仅适用于缓刑、假释执行过程中,而且还适用于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过程中。所以,它需要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支持。

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28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第111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两条规定是社区参与矫正犯罪人的宪法性依据。

2.法律依据

(1)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中,《刑法》第38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2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85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社区矫正写入刑法,解决了社区矫正的执法依据问题,从刑事实体法制度层面奠定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建设的走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第265至第268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监督以及终止等,予以详细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以及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进一步从刑事司法程序制度上落实了《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社区矫正执行程序问题。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第25条至28条详细地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程序、类型、执行终止等内容。其中,第27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第28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第32条至第34条详细规定了假释的条件、内容和程序。其中,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对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并对社区矫正机构的部分工作职责做了划分,这为解决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制度与社区矫正的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

(4)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该法共九章63条,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制定非常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注重将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一些成功有效的做法固定下来,上升为法律制度。至此,我国社区矫正终于有了自己独立的部门法。它的颁布使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真正进入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轨道

3.国际法依据。我国政府所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和作为联合国常务理事国参与起草的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件,也是我国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或渊源,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

4.政策依据。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最直接的政策依据如下: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已失效,以下简称《矫正试点通知》)、2005年1月两院两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已失效,以下简称《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2006年,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对加强社区矫正监督问题作出规定,发布《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对社区矫正进行改进、完善;2009年两院两部依据我国初具制度雏形的矫正实践基础,颁行《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已失效,以下简称《试行矫正意见》)。其中,《试行矫正意见》的下发,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2012年3月,为配合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的新规定,两院两部联合发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失效),对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进行规范;2014年两院两部公布《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已失效),对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做出整体部署;2016年两院两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已失效),表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正在紧随实践暴露出的问题而有条不紊的改进、完善。2020年7月1日与《社区矫正法》同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法》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更有利于实务操作。原《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