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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背景与中国刑事政策

【摘要】:任何一次刑罚方式的变革都与社会政治思想以及经济文化的发展密切相关,社区矫正的产生也有其深厚的社会背景。但死缓相对于无期徒刑而言又是一种严厉的处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得以建立并不断发展的最为重要的刑事政策背景。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有着深刻的刑罚思想背景,它受到刑罚目的的制约和影响。

社区矫正是刑罚从肉刑到自由刑再到非监禁刑的演变,体现了刑罚的文明和进步。任何一次刑罚方式的变革都与社会政治思想以及经济文化的发展密切相关,社区矫正的产生也有其深厚的社会背景。

1.社区矫正的刑事政策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刑法现代社会学派提出了新社会防卫论,其基本观点为社会应从自身寻找犯罪产生的原因,社会防卫的目的是使犯罪人复归社会而不是对其进行制裁。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是法国学者马克·安塞尔,他认为刑事政策研究的主要目标应是将犯罪人纳入社会中,对其进行再社会化以及实现此目标的手段。安塞尔的刑事政策理论代表了当今西方刑事政策运动的发展方向。

马克·安塞尔指出:“刑事政策是由社会,实际上也就是立法者和法官在认定法律所要惩罚的犯罪,保护 ‘高尚’公民时所作的选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朝着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现象称为刑事政策的两极化。也就是“轻轻重重”。“轻轻”就是对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不重的轻微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轻,即轻者更轻;“重重”就是对严重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重,即重者更重。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在宽缓的刑事政策方面呈现出三种发展趋势:定罪政策上的非犯罪化、量刑政策上的非刑罚化和行刑政策上的非监禁化。

(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随着世界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我国的刑事政策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由过去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注重“惩罚”的刑事政策调整为“宽严相济”、注重“宽缓”的刑事政策,这是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重大变革。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正式提出,是对我国犯罪防控工作的科学总结,是对以往刑事政策的丰富和发展,对刑事司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示性作用。

宽严相济中的“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依罪行从宽。即对于那些实施较轻微犯罪的犯罪人,处以较轻处罚。

第二,依犯罪人表现从宽。即所犯罪行虽然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恕,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

第三,非犯罪化。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一些轻微的危害社会行为不以犯罪行为论处。

第四,非监禁化。是指虽被科处刑罚,但不在监狱等机构内执行,而在社区内执行。在以自由刑为核心的现代刑罚体系中,监禁是刑罚的主要形式。非监禁化就是使更多犯罪人在监狱外服刑,引入矫正理念,通过重视对犯罪人的教育矫正,使他们尽快融入社会之中。

宽严相济的“严”,就是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从严打击,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调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死缓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而言是一种宽缓的处理。但死缓相对于无期徒刑而言又是一种严厉的处理。正因为宽严具有相对性,因此,应以宽济严,也就是通过宽以体现严;以严济宽,也就是通过严以体现宽。

第二,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严有度是指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宽严审势是指宽严的比例、比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根据一定的形势及时地进行调整。

第三,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不同时期、不同犯罪情况和不同犯罪人,应当分别采取宽严不同的刑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得以建立并不断发展的最为重要的刑事政策背景。社区矫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贯彻和落实,对于体现宽缓的刑事政策,弥补现有短期自由刑的缺陷有积极的作用。

(2)“有选择监禁”刑事政策。“有选择监禁”刑事政策的主要内涵是:基于监禁刑仍是一种十分必要的刑罚措施,在打击犯罪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监禁刑本身存在着许多缺陷和弊端,监狱并非矫正犯罪人的理想环境,因此,一方面应从总量上严格控制监禁刑的适用,适度控制监狱人口规模;另一方面,应当实现监禁刑资源的合理配置,监狱只应关押那些对社会危险性极大而有必要监禁的犯罪人,对那些不必要监禁或不需要继续监禁的犯罪人应尽可能放在社会上接受矫正。“有选择监禁”刑事政策推行的结果,一方面是监禁刑的适用势头得到遏止;另一方面是社区矫正的发展壮大,除了罚金、缓刑、假释等传统的非监禁刑措施外,新的制裁方法如劳动赔偿、社区服务等被大量地引进与适用。目前,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已形成了以非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适用和执行模式。

以“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为主要内容的轻缓化的刑事政策趋势,是二战后人道主义和人权保护在全世界范围内空前重视影响下及新社会防卫运动推动下共同作用的结果。它是对传统的报应性刑罚观念的摒弃,改变了以往人们对待犯罪与犯罪人的态度,集中体现了刑罚的人道性,是人类理性对待犯罪现象的结果,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体现。[4]

2.社区矫正的思想背景。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有着深刻的刑罚思想背景,它受到刑罚目的的制约和影响。有学者主张刑罚目的是一个完整的整体,是层次性的统一,并提出了三层次的刑罚目的理论:“刑罚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依次是公正、惩罚、犯罪,有效预防犯罪和最大限度地保护法益”。

社区矫正制度正是围绕刑罚目的建立的一项有价值、有意义的刑事执行制度。报应、犯罪预防、法益保护三重目的在社区矫正制度中得到了彰显与统一。考察刑罚的起源及其嬗变,如下刑罚思想理论学说可以作为社区矫正产生之主要背景渊源。

(1)刑罚人道主义思想。刑罚人道主义与悲悯、仁慈等人类与生俱来的善性相关联,而与野蛮、残酷、暴虐等蒙昧状态相对立。在理性观念上,刑罚人道主义核心是对于人的主体性的承认与尊重,将犯罪人作为伦理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待,这是刑罚人道主义的命题实质和中心思想。

刑罚人道主义具有以下三重含义:一是保护与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尊严;二是禁止把人当作实现刑罚目的的工具;三是禁止使用残酷而不人道及蔑视人权的刑罚手段。

刑罚人道主义作为现代刑法的核心价值理念之一,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刑罚与刑事政策关系紧密,刑罚受刑事政策影响,并随其发展变革而变革。刑事政策的主要功用之一就是通过对刑罚体系的制定和修改,指导刑罚不断地适应社会的需要,更好地保卫社会。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符合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中“把人当人”的质朴理念,在刑事执行中把罪犯当人。社区矫正使符合条件的罪犯不脱离原来生活的社区,实现惩罚目的的同时,既满足他们基本的自然生活需求,又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保障其进行社会交往的权利,从而满足了他们的社会需求,而不是一概进行剥夺。

从刑事古典学派反对封建残酷刑罚的立场,到近代学派主张的目的刑论、教育刑论,发展到新社会防卫运动倡导的以保障犯罪人复归社会权利实现的“最高意义上的人道主义”,无不彰显犯罪人的人格尊严,尊重“人之为人”的主体性地位和目的性存在。刑罚逐步把教育矫正、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社区矫正为代表的刑事执行制度的制定、适用和执行,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基本理念中人性的呼唤、感召与终极关怀。

(2)刑罚谦抑性思想。刑罚的谦抑性精神一般在犯罪范围和刑罚限度两个方面体现。所谓犯罪范围的谦抑性,是指罪之谦抑,即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刑事干预是有限度的,应当尽可能科学地界定犯罪的范围。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刑罚限度的谦抑性是指刑之谦抑,即国家刑罚权的行使是有限度的,应当尽量使刑罚节俭,尤其是防止刑罚过剩与刑罚过度。坚持刑罚的谦抑性,也就是坚持刑法的补充性,换言之,就是把刑罚作为最后手段来确定某种行为的可罚性。

作为非监禁刑事执行措施,缓刑、假释等社区矫正制度采用非监禁的方式,表现了对刑罚适用的限制和行刑有效性的提高,少用或不用监禁刑可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即有效地控制犯罪,这无疑体现了刑罚谦抑性精神。

(3)刑罚民主思想。“民主”是一种政治学概念,其突出的特征是强调限制君权和权力制衡。由于法一直是国家产生以来的统治工具和社会关系调控器。因此,民主思想与国家和法治密切相关。

司法民主是现代民主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参与司法,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只有司法民主的充分实行才能促进权利平等,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司法民主在审判活动中的重要表现,是在诉讼中实行陪审或者参审制度,允许民众直接参与司法审判;而在行刑活动中,司法民主意味着行刑活动对社会的适度开放和社会对行刑过程的积极参与。行刑民主化是司法民主化的应有之意,可以说,在刑法运作的各个环节中,行刑是最需要社会参与的一个环节。社区矫正的最大特点是行刑方式的开放性,这既有助于增强行刑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便于监督和制约行刑权的运作,有助于形成公民权利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也可以使社区民众通过参与社区矫正的行刑过程,了解他们在国家司法活动以及犯罪人重新社会化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从而激发他们在更大范围内关注并自觉参与法制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3.社区矫正的社会背景。

(1)社区矫正的提出反映了中国社会转型历史时期特定的时代要求。一方面,国家、社会和民众普遍要求对违法犯罪活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保持适度的社会控制。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物质水平的迅速发展和提高,特别是随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方针的提出,国家和民众对犯罪的容忍度进一步加强,社会的包容性极大提高。因此,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处遇,思维和选择也趋向多元化,社会政策更加宽容和灵活。

(2)从刑罚的文明发展而言,刑罚的轻缓、民主和人道等,是无可更改的规律和趋势。因此,剥夺自由的监禁率的降低,早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和努力的目标。我国社会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如何建构和选择自己的司法制度,无疑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尽管由此并不必然导致社区矫正的产生,但在这种思考中,通过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和全面实行,探讨监狱外实施刑罚的路径,寻求以社区矫正措施代替监禁刑的可能性,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3)随着我国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环境和成本意识迅猛提升。因此,在刑罚和刑事司法领域,如何有效控制刑罚资源和司法资源的使用,降低社会治理犯罪的制度成本和经济成本,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世界各国社区矫正的实践也已经表明,社区矫正的经济成本大致相当于监禁成本的1/4到1/10,而其重新犯罪率,往往并不比监禁刑罚的重新犯罪率高。

(4)由于犯罪总量的持续攀升以及监禁刑的过度使用,造成监狱在押犯人数的持续增长。监狱拥挤给监狱管理、犯罪人改造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制约着监狱行刑效能的有效发挥。具体表现在:一是降低犯罪人的物质生活待遇。监狱爆满的结果将造成监舍更加拥挤,受刑人的活动空间相对缩小,可利用的生活设施相对减少,各项生活服务如饮食、卫生、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的标准有所下降,使得犯罪人的基本生活都受到了冲击。二是损害受刑人的身心健康。监狱拥挤会增加受刑人心理紧张及压迫感,极有可能使原本就非舒适之处遇环境雪上加霜。其影响层面包括违规行为、暴行、心理压力、精神疾病、生理症状、自杀行为和死亡率等。三是降低监狱行刑效能。研究表明,监狱拥挤会增加管理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影响管理目标的实现。监狱超押与高昂的监禁成本,成为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最大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