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从《社区矫正实务(第4版)》中了解中国社区矫正的形成与发展

从《社区矫正实务(第4版)》中了解中国社区矫正的形成与发展

【摘要】:通过本单元的学习,应该能够:1.了解我国社区矫正的萌芽及演变过程。二审的法官胡颖推翻了一审判决,作出新的裁决:阿龙有权马上赎回典给赵端的田产,勒令二人“日下交钱退业”。现代国家设立缓刑制度的初衷,是以刑罚为威慑,又给予当事人悔过的机会,宋朝的“寄杖”“封案”亦是基于同样的考虑。

【学习目标】

通过本单元的学习,应该能够:

1.了解我国社区矫正的萌芽及演变过程。

2.了解社区矫正在我国产生的背景和依据。

3.掌握社区矫正的概念和特征。

4.掌握我国社区矫正的任务和原则。

【知识树】

早在12世纪的中国宋代就有“寄杖”“封案”制度。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一个是轻微刑事案件,一个则是从民事诉讼中发现了轻微犯罪行为。

【案例2-1】

南宋绍定年间,长安乡民黎七捕到一筐活鱼,带入县城贩卖。当地鱼行有一种恶劣的风气:鱼贩子“百十为群,互相党庇,遇有乡民鬻物于市,不经由其手,则群起而攻之”。乡下人黎七入城摆摊卖鱼,被认为抢了渔行的生意,一个叫潘五十二的鱼贩子便过来干涉,黎七也没好声气,一言不合遂打了起来。路人赶紧报官,最后潘五十二、黎七都被扭送到县衙。

法官翁浩堂作出裁决:潘五十二寻衅滋事,“虽无所伤,亦不可不示薄罚”,判笞刑十五,立即执行;黎七对斗殴一事也负有责任,“交争之端,亦必自有以启之”,判笞刑十下,不过没有立即执行,而是“寄杖”,“后犯定断”。

【案例2-2】

在南宋绍定年间,有个叫阿龙的农夫,因为急需用钱,将自家的四顷田地典给富户赵端,典得九十八贯钱。典卖,是以前很常见的不动产交易形式,即业主将自己某项不动产的使用权与收益权转让给他人,保留所有权,并约定典期,到期后业主有权赎回使用权,若业主在限期内无力赎回,则所有权转移给承典人。

过了八年,阿龙终于积下赎典的钱,便找赵端赎回田地。但赵端意欲侵占阿龙的田产,借口此时尚未秋收,无法交割,候秋收过后,再来赎典。赵端的如意算盘是:“阿龙之钱难聚而易散,此去秋成尚有半载之遥”,到时阿龙很可能将钱花掉了,便没有办法赎回田产了。阿龙也知道这一点,坚决不同意延后赎典。最后双方打起了官司。

应该说,这起民事诉讼案并不复杂,是非也不难分清,但一审的法官却判令阿龙等秋收之后再收赎田地。阿龙不服上诉。二审的法官胡颖推翻了一审判决,作出新的裁决:阿龙有权马上赎回典给赵端的田产,勒令二人“日下交钱退业”。胡颖还发现,赵端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在法:诸典卖田产,年限已满,业主于务限前收赎,而典主故作迁延占据者,杖一百”。因此,他又判赵端“杖一百”之刑,不过,考虑到赵端已是老迈之人,暂不执行,“封案”。

说到这里,我们便明白了,所谓“寄杖”,便是将杖刑“寄存”起来,暂不执行;所谓“封案”,便是将判决书“封存入匣”,暂不执行,跟现代的“缓刑”没什么两样。从《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的几个案例来看,适用“寄杖”“封案”的案子,都是杖刑以下的轻微犯罪;犯人往往还是需要特别对待的老人、妇女。有时候,“寄杖”“封案”的判决书还会强调:“如能悔过,却与免决”“再犯,拆断”。“拆断”的意思,是指拆开封存的判决书,执行判决。

我们知道,现代缓刑制度是指:对于某些轻微犯罪,法官作出有罪判决,但暂不执行,以观后效。宋朝的“封案、拆断”制度同样包含了这些要素。现代国家设立缓刑制度的初衷,是以刑罚为威慑,又给予当事人悔过的机会,宋朝的“寄杖”“封案”亦是基于同样的考虑。

可惜宋朝覆灭之后,这一古典的缓刑制度未能传承到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