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国外社区矫正实践的特色

国外社区矫正实践的特色

【摘要】: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制定单行的法规和条例来调整与社区矫正相关的一些法律关系。社区矫正管理的差别性。社区矫正措施的强制性。多数国家社区矫正的执行是由专业人员和志愿人员两部分组成。绝大多数国家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属于政府雇员。聘请志愿人员是国外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特

1.社区矫正由立法予以规定。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完善的社区矫正法规,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

(1)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例如美国的明尼苏达州,在1973年由州议会通过了美国也是世界上的第一部《社区矫正法》,用于在全州范围内规范地方政府的社区矫正计划、社区矫正项目的发展、对县级地方政府开展社区矫正的资助等。美国其他州也制定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或类似于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

(2)专门的刑事执行法。例如德国的《刑罚执行法》、丹麦的《刑事执行法》、俄罗斯联邦的《刑事执行法典》、加拿大的《矫正与有条件释放法》、澳大利亚的《矫正服务法》等,用于调整监禁执行和非监禁执行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社区矫正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对社区矫正有详尽的规定。

(3)单行的社区矫正相关法规。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制定单行的法规和条例来调整与社区矫正相关的一些法律关系。例如,我国香港地区的《社会服务令条例》《感化(缓刑)令》;新西兰的《假释法》;我国台湾地区的“更生保护法”“少年事件处理法”;德国的《不剥夺自由刑罚执行方案》;日本的《缓刑执行保护观察法》《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等等。虽然形式不同,但都较好地弥补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不足。

2.国外社区矫正形式多样。从国外社区矫正法规中可以体现出以下特点:

(1)社区矫正形式的多样化。除主要运用缓刑和假释外,还广泛运用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制裁矫正形式和措施,如社区服务(公益劳动)、资格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以及家庭拘禁(电子拘禁)、中途住所(居住中心)、保安处分、赔偿、罚款等。

(2)社区矫正功能的多重性。社区矫正不仅包括监督考察,而且包括对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治以及帮助和服务;同时注意了对犯罪受害人的保护,如让犯罪受害人参与意见,注意对犯罪受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矛盾的平息及怨恨的解除,保证对受害人经济的补偿。

(3)社区矫正管理的差别性。由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危险性程度以及矫正的需要程度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严格程度的监管以及有针对性的矫正工作。

(4)社区矫正措施的强制性。要求服刑人员不仅要遵守纪律(包括不违规、不犯罪),而且要参加各项社区矫正的活动,依法交纳赔偿金和罚款,社区矫正法规对这些内容均作出了明确的带有强制性的规定,对违犯者采取增加严管力度或收监等制裁措施。

(5)社区矫正法规的兼容性。从立法的性质而言,社区矫正法规兼有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的内容,体现出将三者综合为一体的特点。

3.社区矫正的决定机关。对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决定由哪一个部门或机关来作出,这因国家不同以及社区矫正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缓刑而言,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的缓刑都是由法院判决的,但法院作出缓刑判决的程序和方式在各国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在缓刑判决以前,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判决以前的调查。判决前调查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工作单位或者学校警察部门或者与被告人过去有一定联系的福利部门对其的评价,以及其他对判决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判决前的调查任务一般是由犯罪人犯罪前居住地的缓刑部门来承担。缓刑工作人员经过调查以后向法官提出的对被告人判刑的建议,对于法官是否作出缓刑判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对于假释而言,从一些国家的情况来看,假释决定机构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

(1)假释委员会。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来看,假释决定机构主要是各级假释委员会,如美国的大部分州、加拿大、英格兰和威尔士等。日本的假释则由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批准,从这个机构的隶属关系、人员组成和职责来看,它类似于西方国家的假释委员会。假释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司法部官员(占绝对多数)、法官、医务人员(主要是研究精神病学的)、犯罪学家和心理学家以及政府其他部门的代表(如内务部等)等组成。假释委员会是决定对执行监禁刑的犯罪人进行假释并负责对假释犯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假释工作都由假释委员会负责。

(2)法院。有些国家的假释是由法院裁定的,如俄罗斯。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正在服劳动改造、限制军职、限制自由、军纪营管束或剥夺自由刑的人,如果法院认定他不需要服满法院所处的刑罚即可以得到改造,则可以假释。”在意大利,假释由监督法院批准。《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682条第1款规定:“监督法院就假释的准予和撤销作出决定。”

(3)其他机构。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并不设立假释委员会,假释是由其他机构批准的。如法国,假释分别由执行法官和司法部长批准。被判刑人自入狱之日起服刑总计未超过5年的,由执行法官听取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后批准假释;超过5年的,由司法部长批准假释。从实践来看,由司法部长批准假释的案件逐年减少;由执行法官批准假释的案件逐年增多。

4.社区矫正的执行。绝大多数国家对于社区矫正刑罚的执行、监督、管理等,一般都设有专门的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并且制定专门的法规和管理制度。

(1)国外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国外多数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或者相应的机构负责社区矫正的执行、监督和管理。这些机构尽管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称谓,但在隶属关系上,多数国家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属于司法行政部门下设的一个专门机构。

在法国,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工作是由司法部专门设立的考验监督委员会负责。不过,执行法官也同时参与对假释犯的监督执行。

在美国,对假释犯的监督是由监狱管理机构、假释委员会和其他独立机构负责的,而监狱管理机构、假释委员会都是美国司法部下属的机构;对于缓刑犯的执行管理机构是由两千多个单独的缓刑服务工作机构负责,而这些机构多数州设立在司法部,属于司法部下属的一个独立机构;美国的社区矫正中心也是由司法部负责管理的。

(2)国外社区矫正的执行人员。多数国家社区矫正的执行是由专业人员和志愿人员两部分组成。

专业人员是受雇于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如缓刑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假释委员会中负责对假释犯进行监督的人员以及其他专门负责社区矫正执行机构中的人员。绝大多数国家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属于政府雇员。如加拿大、日本、英国和瑞典等。

聘请志愿人员是国外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特色。志愿人员一般是居住在社区中的居民,主要包括:退休人员、学生、社会团体人员以及宗教人员。志愿人员参与自己所居住的社区中的矫正活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多方面的作用。多数国家在社区矫正中都大量吸纳志愿人员参与。

(3)国外社区矫正执行的主要内容。在决定适用缓刑、社区服务令等社区矫正措施以前,缓刑官员要对被告人能否适用这一刑罚方法进行全面调查,包括被告人的犯罪原因、个人情况、家庭、工作社会环境及其主观恶性、悔罪心理以及被害人的意见等。通过调查所形成的调查报告是法官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执行过程中,一般采取定期与犯罪人进行会面和交谈的方式来监督其是否遵守法律以及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随时掌握其行为和动向。会面和交谈一般采取电话交谈、约定时间在矫正机构谈话、家庭访问等形式进行。

除了监督以外,为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提供治疗和服务也是国外社区矫正执行人员的重要工作内容。治疗主要包括心理咨询和治疗,以便改变犯罪人的态度和对一些问题的看法;服务主要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如帮助他们寻找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居住、上学和其他家庭问题等。

国外社区矫正制度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各项配套措施都已基本建立,整个社区矫正体系已进入良性发展轨道。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开放式处遇制度,符合监狱行刑的科学化、人道化、社会化、技术化要求,拓宽了犯罪人改造社会帮教的途径,将犯罪人矫正纳入社会控制系统,充分利用了社会资源,降低了矫正成本,提高了行刑效果,是西方国家刑罚执行的又一重大变革,标志着当代刑罚制度发展到了一个重要的新阶段。

单元小结】

在人类历史上,为了与犯罪作斗争,用以惩罚犯罪人的刑罚种类繁多,有生命刑、肉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刑罚以报复刑的初始状态出现,在同态复仇论、报应刑论、目的刑论以及新社会防卫论等不同社会发展时期的不同刑罚理论指导之下,刑罚从报复刑到报应刑,然后到功利刑,再到教育刑,代表了刑罚从野蛮到文明、从愚昧到科学的发展之路。在中世纪及以前的刑罚体系中,死刑与肉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大量犯罪人都被处以死刑或肉刑。自18世纪末兴起的世界范围内的监狱改革运动,使监禁刑(自由刑)广泛取代了当时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死刑、肉刑以及苦役刑等,成为最主要的和最重要的刑罚种类。但是,随着监禁刑的广泛推广和使用,人们发现短期监禁刑存在很多弊端。在行刑社会化思潮影响下,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对犯罪人的关心,不是个别人的恩惠和怜悯,而是福利国家所具有的强制性任务,是整个社会必须负起的责任,因此,缓刑、假释、家庭拘禁、社区服务令等非监禁刑措施,越来越居于刑罚的核心位置。

【问题思考】

1.随着社会的发展,刑罚思想经历了哪些发展变化?

参考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刑罚思想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的发展变化:同态复仇论、报应刑论、目的刑论和新社会防卫论。

2.随着社会的发展,刑罚制度经历了哪些发展变化?

参考标准:人类的刑罚制度是随着刑罚思想的演变而演变的。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的发展变化:废除肉刑的过程、自由刑代替死刑成为刑罚的核心、社区刑代替监禁刑。

【课堂活动】

讨论题目:阅读以下材料,概括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的差异。

讨论材料:1892年,加拿大颁布第一部刑法典时,法官在刑事判决中严重依赖监禁刑,一些犯罪如谋杀与强奸可判死刑;一些轻微犯罪如偷窃可判罚金;鞭刑等肉刑可以是乱伦、猥亵等犯罪的附加刑。但今天加拿大的量刑方式已发生重大变化:1976年废除了死刑,鞭刑与其他肉刑也已废除。[29]1996年修订的加拿大刑法典要求法官在量刑时必须考虑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如果根据案情认为采用非剥夺自由性质的处罚措施是适当的,就不应剥夺犯罪人的自由;二是对所有犯罪人,都应首先考虑非拘禁措施,尤应对原住民犯罪人优先考虑非拘禁措施。如此而确立的量刑原则,正是三十余年来社区矫正在加拿大发展的重要结果。

20世纪后期,加拿大因监狱人口增长,财政压力很大,1989年~1990年度比上一个年度增长了12%,1994年~1995年度更比上一个年度增长了22%。[30]监狱人口的迅速增加,使监狱的各项开支随之迅速增长,财政压力更为沉重。加拿大议会认为法庭判处了太多的犯人入狱。1988年一份给议会的报告指出:“把犯人关进监狱对矫正犯罪人并没有什么效果,亦非一项有力的遏制措施,只是起到了暂时保护和有失平衡的报应的作用。如果说监禁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保护民众不受犯罪的侵害,那么,改造犯人就至关重要了。但监狱对矫正犯罪人一般来说没有什么实效,因为监狱犯人的累犯率较高。大多数犯罪人既不使用暴力也不危险,其行为不大可能因为蹲监狱而受到矫正。另外,监狱人口的增长导致开支和管理方面都出现严重问题,还可能因而增加对社会的危险。况且,当今的科学技术足以监管在社区服刑的犯罪人。故采用监禁刑替代措施应成为必要的发展趋势。除非社区可能遭受危险,否则,犯人的矫正都应放在社区中进行。应限制监禁刑的使用。”[31]对过度监禁的关注,促使议会于1996年在刑法典中增加了第二十三章,规定了附条件判处监禁这项重要的非拘禁措施。这项立法规定以及其他规定,为减少监狱人口数量做出了贡献。

以社区为基础矫正犯罪人,不仅令立法者关注,对刑事司法机构以及政府的政策制定者,也都产生了很大的吸引力。尽管推动拘禁替代性措施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应对加拿大迅速增长的监狱人口数量,但与监狱监禁相比,社区矫正可以减少监狱建设与管理支出,不但会给政府提供省钱的机会,还会给其政策罩上人道主义的光环。因此,加拿大的社区矫正得到了更广泛的实施,并被扩展到了很多犯罪群体。例如,1986年6月公布实行的C-67法授权国家假释委员会把那些关押在监狱直至刑期结束的犯罪人转到中途之家居住,这些犯罪人中包括预谋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人;1997年8月颁布实行的C-55法创立了长期犯的概念,针对的是性犯罪人,在判处犯罪人至少2年的刑期后又增加了长达10年的社区监督期。

表1-1表明以监狱监禁为主要内容的机构拘禁与社区矫正措施中的家庭拘禁之间存在重大差异。社区矫正具有主动性、积极性、团结性、隐私性,可以维系社会关系家庭关系的稳定,可以使犯罪人继续工作。重视赔偿被害人、重视补偿社区、维护犯罪人的个人尊严,有助于治疗犯罪人的病态心理或生理问题,可以减少犯罪人成为被害人的机会。[32]这些特征是社区矫正在加拿大及其他国家方兴未艾的重要原因。

参考标准:

表1-1 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的差异

续表

【拓展学习】

一、英国的神判法

古代的神判法,是诉诸神灵来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的一种验证方法。在中世纪前期,这一方法曾为欧洲许多国家所采用。在英国,神判法主要有热铁法、热水法、冷水法、吞食法、摸尸法和决斗法等几种形式。

热铁神判法就是在被告人手掌上喷上一些圣水,让其手捧一块炽热的铁块向前走一定距离,或3步或9步,之后,当众将其双手包扎起来,3天后解开检查,如果这时手上没有水泡,就判其无罪,如果出现水泡或溃烂了,就判为有罪。热铁神判法的另一种方式是把9个烧红的铁犁头隔一定距离排成一列,把被告人眼睛蒙上,让他赤脚在上面走,如果他能踩在铁犁头的间隙中,一点也没伤着,那就是清白的,反之,就判为有罪。当国王埃塞里德的妻子、忏悔者爱德华的母亲埃玛被指控同温彻斯特主教阿尔文有通奸行为时,法庭就通过这种神判法来验证她是否清白。当时的一个场面如下:“让这个名声不好的女人赤脚在炽热的铁犁头上走上9步,4步为了她本人的清白,5步为了那位主教的清白。如果她畏缩不前,如果她不用满脚在铁犁头上踩,如果她烧伤了一点点,就判她是一个通奸者。”

冷水神判法是指将被告人捆起来扔进池塘或河流里,如果他能在水中沉几分钟,就说明已被神灵接纳了,就判处无罪,如果漂浮在水面上,则表明遭到了神灵的拒绝,那将判其有罪。热水神判法是将被告人一只手臂浸入一桶滚开的热水中,一直伸到胳膊肘下,然后取出包扎。3天后解开查看,如果手臂化脓,就判为有罪,如果手臂所烫之处已经愈合,就判其无罪。

所谓吞物神判法,就是由被告人把重一盎司的一块面包或其他食物一口吞下,如果能顺利咽下,则判为无罪,如果在喉咙中噎住了,就判为有罪。例如,一名被告人在准备接受吞食一块面包的神判时,将一头野熊和一把斧头放在审判席前,公开宣布说,“如果我是有罪的,就用斧头将我的头砍下,让熊吃了我”。

尸体神判法主要用于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它有各种不同的验证方法。在英国,通常是由被告人来到死尸躺的棺材上面,在验尸官及见证人的目击下,用手去摸一下死者的伤口,如果他有罪,尸体的血将会重新流出来。

决斗法就是决斗时诉讼双方都持一把特制的斧子和盾,一直斗到一方败下阵来为止,战败的一方将被处死。决斗法最初用于解决所有的争议,后来只局限于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老人、妇女、儿童和病人可以付钱找人代他们决斗。

二、缇萦上书

汉文帝时期,临淄郡有位当过管理京城粮仓的官员(太仓令)的淳于意,辞官后行医,扶危济困,深得众望。但因识真病讲真话,得罪了当地一位大商人。汉文帝四年,大商人仗势向官府告了淳于意一状,说他错治了病。当地的官吏判淳于意切断肢体的“肉刑”,把他押解到长安去受刑。

淳于意最小的女儿缇萦十分悲伤,十分气愤。她提出要陪父亲一起上长安去,家里人再三劝阻也没有用。缇萦到了长安,托人写了一封奏章,到皇宫门口递给守门的人。汉文帝接到奏章,知道上书的是个小姑娘,很是重视。只见那奏章上写道:“我叫淳于缇萦,是太仓令淳于意的小女儿。我父亲给国家当差的时候,临淄郡的人都说他廉洁正直。现在他犯法获罪,按律当处以肉刑。我不但为父亲难过,也为所有受肉刑的人伤心。一个人砍去脚就成了残废,以后就是想改过自新,也没有办法了。我情愿没入官府作奴婢,用身体来替父亲赎罪,好让他有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汉文帝看了信,十分同情这个小姑娘。这样,汉文帝就正式下令废除肉刑。

【注释】

[1]彭波:“嫌疑人完成30小时社区服务后,浙江瑞安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醉驾,做公益能否免刑?”,载《人民日报》2017年12月11日,第11版。

[2]杨德志主编:《法学基础与宪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3]周光权:“犯罪学对于刑法学发展的意义——学习储槐植教授刑事一体化思想有感”,载《中国检察官》2018年第1期。

[4]肖剑鸣、皮艺军主编:《犯罪学引论——C.C系列讲座文集》,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24~125、 139~143页。

[5][加]西莉亚·布朗奇菲尔德:《刑罚的故事》,郭建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6]魏平雄等主编:《中国预防犯罪通鉴》(上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167页。

[7]孙世彦:“从联合国报告和决议看废除死刑的国际现状和趋势”,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5期。

[8]“蒙古国正式废除死刑 成全球第105个废死国家”,载http://news.haiwainet.cn/n/2017/0710/c3541093-31010473.html,访问时间:2020年4月1日。

[9]“Statement by the UN Secretary-General on the 16th World Day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October 10th,2018. ” 载 https://www.un.org/sg/en/content/sg/statement/2018-10-10/statement-un-secretary-general-16th-world-day-against-death-penalty,访问时间:2020年4月2日。

[10]蒋惠岭:“美国过去三年有多少人被执行死刑”,载《法制日报》2017年6月21日,第11版。

[11]“在日本判死刑并最终执行究竟有多难?”,载 https://view.inews.qq.com/a/20171114A08NTJ00,访问时间:2018年8月19日。

[12]颜九红:“中国死刑六十年:回顾与展望”,载赵秉志等主编:《新中国刑法60年巡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3页。

[13]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503页。

[14]魏平雄等总主编:《中国预防犯罪通鉴》(上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179页。

[15]欧洲国家采取的减少短期监禁刑的措施多达二十多种,如周期监禁、半监禁、周末拘禁等。但这些措施适用起来十分有限。

[16]颜九红:“荷兰社区服刑制度研究”,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17]关于报应刑主义与教育刑主义的详细论述可参见:杨殿升主编:《监狱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5~296页;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162页。

[18]谢望原:《欧陆刑罚制度与刑罚价值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

[19]关于这些间接成本的具体分析请参见:吴宗宪等:《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6~97页。

[20]例如,美国法院在一审判决前除查清犯罪事实和证据以外,还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做出判决前的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告人的个人特点、成长经历、家庭状况、学习工作状况、警察的反映、犯罪原因、犯罪后有无悔改表现和自责态度、对该案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以及量刑的建议,从而保证法官的裁决全面考虑犯罪人的情况和犯罪的情况。参见刘强主编:《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21]宾夕法尼亚州监狱倡导对犯人实行单独监禁,以促使犯罪人悔罪改过,史称宾夕法尼亚制、独居制。1829年在费城一州立监狱首次试行。后被奥本制所取代。

[22]独居制、沉默制是指监狱将犯罪人夜间分房单独监禁,白天在同一工场共同作业,劳动中不许交谈,要求保持绝对沉默;纽约州奥本监狱于1820年首先实行了该独居制与沉默制,因此史称奥本制。奥本制影响深广,19世纪上半期曾风行于美国各州和欧陆各国的监狱,至19世纪末衰落。

[23]杨殿升主编:《监狱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1~293页;马跃:《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4~335页。

[24]颜九红:“荷兰社区服刑制度研究”,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25]例如,在荷兰,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适用社区服务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被告人所判刑罚必须为部分缓刑和部分不能缓刑,而且不能缓刑部分的刑期为6个月以下监禁。

[26]Peter J.P.Tak:The Dutch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econd revised edition),Boom Juridische uitgevers,Weten Schappelijk Onderzoek en Documentatiecentrum 2003,p.76.马跃:《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3~375页。

[27]刘强主编:《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129、 184~187、 266~268、 319~320、 423~425页,等等。

[28]刘强主编:《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3页。

[29][加]格尔·密克恩:“加拿大量刑中的非拘禁措施”,2006年9月向在山西太原举办的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提交的论文。

[30]Deputy Solicitor General of Canada& Deputy Ministers and Heads of Corrections,1996,引自 John Howard Society Of Alberta:Community Correction,1998,载 http://www.johnhoward.ab.ca/PUB/C29.htm,访问时间:2018年7月6日。

[31]法官与检察长常务委员会题为“承担责任”的报告,在R.v.Gladue[1999]1S.C.R.688之中的第56段引用。转引自 [加]格尔·密克恩:“加拿大量刑中的非拘禁措施”,2006年9月向在山西太原举办的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提交的论文。

[32]Julian V.Roberts,The Virtual Prison—Community Custody and the Evolution of Imprisonmen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