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本单元的学习,应该能够:1.了解我国社区矫正的萌芽及演变过程。二审的法官胡颖推翻了一审判决,作出新的裁决:阿龙有权马上赎回典给赵端的田产,勒令二人“日下交钱退业”。现代国家设立缓刑制度的初衷,是以刑罚为威慑,又给予当事人悔过的机会,宋朝的“寄杖”“封案”亦是基于同样的考虑。......
2023-07-27
1.国外对社区矫正的界定。社区矫正制度与社区服务令关系密切,但又非同一个概念,两者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所不同。所谓社区服务令(community service order),是指法院以刑事判决的方式判令罪行较轻的犯罪人在一定时间内为社区提供一定数量的无偿的公益劳动。通过社区服务令,让犯罪人服务社会、矫正犯罪心理、改过自新。被判处社区服务令的犯罪人,必须遵守社区服务的时间,按时到指定的地点参加社区服务。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和推广社区服务令的国家。在英国的影响下,社区服务令在欧洲大陆和美国等发达国家迅速推广,并成为监禁刑的有效替代措施。有的国家,例如荷兰,对社区服务令又进一步进行发展,推行任务刑(task penalty),包含社区服务令和培训令两方面内容。[24]
社区服务令作为短期监禁刑的替代措施诞生以后,大大推动了社区矫正的发展。社区矫正的正式称谓来自于美国,源自明尼苏达州的《社区矫正法》。在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人们更惯常称之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alternative to imprisonment),简称替刑措施。
2.国外社区矫正的措施种类。西方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社区服务令,还包括更为丰富的内容,总体观之,西方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1) 审前转处(pretrial diversion,或 conversion of preventive custody)。 审前转处是指在法律禁止的行为发生以后、审判之前进行的,由检察官做出对犯罪嫌疑人适用转处项目的决定,只要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参加一个转处项目并成功地完成之,法院将不再判处其监禁刑。
(2)缓刑(probation)。缓刑分为两种,一种称缓期宣告制,指法院经审判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后,暂不做有罪宣告,而在一定期限内交有关机关对被告人进行监督考验,视被告人是否遵守所规定的条件再决定是否做有罪宣告;另一种称缓期执行制(suspended sentences of imprisonment),指法院经审判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后,做有罪宣告且宣告刑罚,但附一定条件而不执行原判刑罚。
(3)假释(parole)。假释指犯罪人在其所判刑期届满以前有条件地被释放出狱,并在狱外服完余刑的行刑制度。假释犯在出狱后被置于有关机关的监督之下,如果违反监督条件,则撤销假释,重回监狱继续服刑。
(4)社区服务令。一般而言,社区服务令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的被告人,或者部分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25]判处社区服务令,必须征得被告人同意;社区服务的时间必须在社区服务令中明确规定,从40小时~240小时不等。
(5)宵禁(curfew)。宵禁指限定犯罪人在宵禁令指定的时间段里,必须待在特定地方,如家中或学校,或者不得进入酒吧、舞厅等特定场所。
(6)工作释放(work release)。工作释放是指让即将释放出狱的犯罪人白天到监狱外边工作,晚上回监狱过夜。这有利于犯罪人顺利过渡到自由的社会生活。
(7)家庭拘禁,也称电子拘禁。犯罪人不需要去监狱服刑,而是待在自己家中服刑。但服刑期间,犯罪人不得离家外出。犯罪人在家服刑时,其手腕或脚腕上必须带上自己取不下来的电子装置。这种电子装置可以向负责电子拘禁刑的监督执行的缓刑监督局发出讯号。如果服刑人离家外出,电子监测器会发出警报。服刑人未经监管人员同意擅自外出,法院可以撤销其电子拘禁,把他送入监狱服刑。[26]
另外,可以归入社区矫正措施的,还有归假、监督释放、毒品治疗和检测、补偿被害人、行为监督、中间惩罚、特定资格和权利的限制和剥夺等多种措施和不同的管理方法。[27]其中,缓刑和假释的历史最久,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但是,缓刑和假释制度的确立和推广,主要与刑罚的人道化紧密关联。只有当社区服务令制度作为短期监禁刑的替代措施在英国首先确立并在西方发达国家推广以后,现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才真正发展起来。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性质较轻或者被假释的犯罪人在社区执行刑罚的各种制度的总称。在有的国家,社区服务令还适用于未决犯,例如荷兰赋予公共检察官以颁布社区服务令的权力。对于犯罪较轻,且很可能被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的犯罪嫌疑人,公共检察官可以与之协商,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意执行社区服务令,愿意从事一定数量的社区服务,公共检察官可以与之达成交易(transaction),免予起诉。又如,电子拘禁措施也被欧美国家广泛适用于替代审前羁押。当然,社区矫正的中心内容还是针对已决犯。
3.国外社区矫正的特点。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可以将其特点总结为:
(1)目的的明确性与措施的多样性。发达国家设立社区矫正制度的目的非常明确:保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帮助犯罪人重新返回社会,更加经济和有效地使用资金。普通公众对于将犯罪人放在社区可能难于理解,会感觉服务于犯罪人与社会公共安全是矛盾对立的;但是,人们又必须接受这样的现实,即所有服刑的犯罪人终究要回到社会上来,只有良好的矫正和教育培训,才能使犯罪人较好复归社会,否则,他们必将成为危害社会的巨大的、潜在的威胁,终将失去社会安宁。帮助犯罪人在社会中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是福利国家的强制性义务。
因为发达国家的刑罚执行与社区矫正是公开的、通明的,其运作中的资金计算也是公开的,因此,在比较的基础上,人们发现,社区矫正所花费的各项费用远远低于监禁刑的直接成本。例如,在加拿大,从2001年至2002年,一个被监禁的囚犯平均花费80 780美元,而一个在社区中矫正的犯罪人平均仅花费18 678美元。[28]在犯罪人矫正的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有限的前提下,社区矫正的低成本,也促使各国纷纷推行和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
正是因为社区矫正在效率和效用两方面都较好地符合刑罚执行的人道化、个别化、经济化、社会化宗旨,因此,各国社区矫正的措施从传统的缓刑、假释到创立社区服务令,从适用于已决犯扩大到未决犯,从判决宣告阶段延伸到审前程序,措施多样,灵活多变,具有差别性和针对性,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决定了社区矫正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2)实在的强制性与法度的严密性。虽然是将犯罪人放在监狱以外的社区执行刑罚,但是,每一项社区矫正措施都以违反规定将收监执行作为强制性的法律后盾,赋予了社区矫正各项措施以实在的强制性,促使犯罪人珍惜来之不易的假释或者强化其对自由的渴求和珍视,例如,各国规定的社区服务令的劳动数量有特定的法律限制,其执行期限也有严格时间限定,不得违反和逾越,否则要收监执行监禁刑。犯罪人被判处多长时间的社区劳动、应在多长期限内完成社区劳动、若未完成则应执行多长时间的监禁刑等,法官都会在判决书中一并详细进行规定和说明。这说明这些国家的法律对于社区服务令的规定详尽且具有良好的实际可操作性;法官的判决明确、细致、不留漏洞;哪个机关执行、哪个机关监督、服刑人不服监管机关的变更令如何申告,均有明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从而进一步强化了社区服务令的强制性和不可逃避性,使之具有了刑罚本当具有的威慑力,同时为刑罚执行制度注入了适应现代刑罚理念和时代需要的巨大活力。这也是社区服务令在西方发达国家不断发展并盛行于其他国家的根本原因。
(3)监督的有效性与机构的专门性。发达国家在社区矫正的建构方面,设计了卓有成效的执行机构,分担管理、监督职责,并对违规予以惩处。美国明尼苏达州由州矫正局协调和指导社区矫正项目中的各方面机构和人员开展活动,还成立矫正咨询委员会,由来自警察、检察机关、法院、教育部门、矫正部门、少数民族、社会福利部门以及市民代表共至少9名成员组成,负责制定地方综合计划并获得州政府的财政补贴。英国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主要是缓刑局,也包括青少年帮教委员会和地方社会服务部门的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机构是介于政府机关与民间组织的非政府组织,首要宗旨是为民众服务,其次是为政府服务。
发达国家对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监督机关、服刑人不服监管的申告程序、甚至预算如何编制、社会工作者的要求等,均有明确、细致的组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社区矫正的执行是严格的,社区矫正的监督是无法逃避的,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是严厉的。所有这些规定都赋予并进而强化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手段本当具有的威慑力,得到公众越来越多的支持和社区的积极配合,效果显著。
(4)谨慎试行、立法推行与社会参与。对于多数国家而言,社区矫正都是舶来物。但不管是首创国英国还是移植英国制度的其他国家,他们都进行认真的理论和实践论证、谨慎的试行,并在一旦认准其益处之后,尽早形成立法规定,使之合法化、法定化,然后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改革,对立法再补充、再修改、再完善。同时,调动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克服了专门机构人员短缺和专门人才缺乏的困难,实现他们通过服务于犯罪人而服务于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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