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刑罚量处:关注犯罪人,提供实用社区矫正方案

刑罚量处:关注犯罪人,提供实用社区矫正方案

【摘要】: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不仅要确定犯罪事实和证据,而且要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如何有利于犯罪人复归社会进行综合考虑,从而作出符合犯罪人个人特殊情况的裁决。

教育刑理论起主导作用的长时间内,人们将监禁刑作为最重要的刑罚措施,试图通过将犯罪人关押于监狱,对他们进行严格管理和教育矫正的方法消除犯罪恶习,改善犯罪人的人格,促使犯罪人成为守法公民。但是在西方国家,监禁刑本身具有的诸多弊端,加上监禁刑高昂的监禁成本,使得监禁刑的执行成为国家的沉重负担。根据瑞典1997年的统计,在最低警戒度监狱对一名犯罪人执行监禁刑的年度费用是对一名缓刑犯人执行非监禁刑的年度费用的13倍多,而在最高警戒度监狱对一名犯罪人执行监禁刑的年度费用则相当于缓刑犯执行费用的16倍多。[18]除了监禁刑执行的直接成本外,监禁刑还由于造成与犯罪人家庭有关的资源耗费、对工作单位造成的损失、对社会贡献率的减弱[19]等而花费大量的间接成本。

是惩罚犯罪还是惩罚犯罪人?理念的不同,不仅会影响定罪量刑,还会影响刑罚的执行。强调对犯罪的惩罚,必然强调刑罚的威慑与制裁功能,倾向于刑罚执行的集中和固定,限制缓刑与假释的适用;强调对犯罪人的惩罚,则倾向于根据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和复归社会的需要,让犯罪人尽早进入适应社会的过渡期,这就会大量适用缓刑、假释、社区服务令,也就会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根据犯罪人出现的变化,不断改革刑罚执行方式,使刑罚制度与社会制度共同演进。

对犯罪和犯罪人的认识的发展,直接影响到刑罚制度的确立。在西方发达国家,影响较大的犯罪学派是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产生于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认为犯罪是自由意志的结果,刑罚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刑事责任的依据是犯罪行为,量刑应当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但是,19世纪产生的实证犯罪学派认为,犯罪不仅仅是个人意志的体现,它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尤其是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和决定的结果。因此,刑罚并不应仅仅意味着对犯罪的制裁,更应充分考虑对犯罪人的制裁。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不仅要确定犯罪事实和证据,而且要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如何有利于犯罪人复归社会进行综合考虑,从而作出符合犯罪人个人特殊情况的裁决。[20]

美国在19世纪初建立的宾夕法尼亚州监狱[21]和纽约州奥本监狱[22]是世界上最早的现代意义上的监狱。尤其是奥本监狱制度,吸收了宾夕法尼亚监狱制度即独居制的内容,又较独居制有所进步,既缓解了完全隔离给犯罪人带来的巨大精神痛苦,亦可集中犯罪人进行生产劳动,有利于培养犯罪人与他人良好相处的社会适应能力,增强感化效应,并且有利于实行合理的管理。独居制和沉默制代表着西方监狱近代史上的第一次改革,并成为当时及此后相当长时间世界上多数国家监狱建设与管理的楷模。[23]

但封闭式监狱将犯罪人关押于高墙之内,与世隔绝,容易造成犯罪人意志丧失、孤独自闭、精神颓丧等恶果。而且,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卷入了越南战争,国内种族歧视现象严重,民权运动开始兴起;反政府、反文化、反传统、性解放、吸食毒品等行为在年轻人当中流行,社会矛盾激化,贫困和失业加剧,监狱人满为患,重新犯罪率剧增。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1967年,美国总统约翰逊提出“伟大的社会”工程,目标是减少贫困与歧视。约翰逊总统设立的“法律执行和司法管理委员会”,倡议理想的矫正体系,重点强调社区工作,致力于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结构之中。在“重新与社会结合”思想的指导下,犯罪人矫正转向为犯罪人提供工作训练的项目,为犯罪人创造特别的工作机会,增加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项目,大力倡导开放式处遇。

1973年,美国明尼苏达州议会通过了美国第一部《社区矫正法》,用于在全州范围内规范地方政府的社区矫正计划、社区矫正项目的发展、对犯罪人执行刑罚、为犯罪人提供服务,以及资助县级地方政府社区矫正的运作。明尼苏达州的《社区矫正法》,在美国各州影响很大。至1996年,美国已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法》或类似法规。

英国通过的《1972年刑事司法条例》(The Criminal Justice Act1972)规定了社区服务令,使之成为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规定现代社区服务令制度的国家。同时期在英格兰和苏格兰实行的社区服务令制度,积累了很多可资借鉴的良好经验。由此,人们得出结论,社区服务令制度是一项较好的监禁刑替代措施。在欧洲理事会的推动下,以及在英国成功实行社区服务令制度的影响下,欧洲各国纷纷进行社区服务令的试点工作,继而将社区服务令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不断推广和扩大适用。迄今为止,社区服刑制度已为世界多数国家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