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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高度统一!

【摘要】:从立法实质来看,立法实质上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立法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的产物。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循这种立法,从而实现党的主张、人民意志到国家意志的转换提升,保证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首先,在宪法基础上,司法机关遵循法治原则,严格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就是依照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履行司法职责,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统一。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下,在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无任何私利的政治基础上,党与人民、党与国家、党与法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和谐一致、高度统一的关系。

从宪法规定看,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内的各政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的这些规定,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为党与法的高度统一提供了宪法依据。

从党章规定看,党章专门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都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章的这些规定,比宪法的有关规定更加具体、更加严格、更有针对性。

从我国法律规范的本质看,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和法律化,这就从法律规范的渊源上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我们党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与国家立法的统一协调,使党和法的关系在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中有机统一起来。一方面,用法律的方式把我们党成熟定型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度化、法律化,用国家法律引领、推进和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成功实践,又为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善提供方向指引和发展动力,推动国家法律体系创新发展。

从立法实质来看,立法实质上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立法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的产物。国家立法机关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把反映人民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党的主张,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程序,及时转变为国家意志,并赋予这种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循这种立法,从而实现党的主张、人民意志到国家意志的转换提升,保证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与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相互统一、彼此一致的关系。首先,在宪法基础上,司法机关遵循法治原则,严格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就是依照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履行司法职责,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统一。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实行政治领导、组织领导的多数内容要求已经法治化,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意志、维护党的权威。再者,我们党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实质上就是巩固党领导和执政的法治基础,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有效地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

需要注意的是,坚持党的领导绝不是以党代法,党的领导只能通过法治化的执政方式体现。为此,各级党组织均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当前不时出现的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案例,正是引起“党大还是法大”迷思的重要原因。徒法不足以自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要求建立完备的对党组织及其领导者的法治监督体系。这不仅要完善国家法治监督体系,同时还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这就是《决定》提出的将党内法规制度化、体系化,从而实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