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婚姻是指既没有公布结婚预告,也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获得教会特许证就缔结的婚姻。这种婚姻的秘密性是针对它缺乏官方所认可的公开性而言的,并不完全是指结婚双方在没有任何证人的情况下的私定终生的行为。这只是解除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义务,而没有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纽带,因此不是真正的离婚,所以文中直接将之翻译为分居。在1857年前这是唯一一条离婚的法律途径,其前提就是夫妻一方的通奸行为,而且只有无过错方可以再婚。......
2023-07-26
虽然在英国一直没有通过允许离婚的法律,这些对离婚的支持也并非毫无理由。尽管对于离婚,英国大众还是持保守态度,但要求允许离婚的呼吁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体现了当时社会的需求。比如,在1551年,在格洛斯特主教法庭,一奸夫为自己辩护说:法律允许我通过与人通奸生育子女,我真希望能恢复摩西的法律(即休妻的法律,笔注)。[50]社会道德水准下降以及人口迁徙流动的频繁显然给婚姻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当然离婚并不能保证婚姻幸福,但它至少能给不幸的婚姻提供一条出路,只有这样才能缓解可能产生的危机。
首先,社会上存在许多不幸的婚姻。当然,婚姻总是有幸福的,也有不幸福的,这没有什么奇怪的。但是,如果只有不幸的婚姻,却没有走出不幸的出路,那就是值得注意的问题了。比如,伊拉斯谟在解释他为什么写作《指责与评价》一书时说,因为他在英国看到太多的夫妇非常不和,双方都在这不幸生活中被毁灭,如果允许他们离婚,那他们就可以从中被拯救出来。[51]他还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禁止离婚,则会造成很大的危险。比如,夫妻中的一方可能会毒害或谋杀另一方。但是如果允许他们离婚,并且还能再婚,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不会陷入这种危险境地。[52]在该书快结束时,伊拉斯谟又再次提到,看到那么多的人被束缚在痛苦的婚姻纽带中却不能解脱,真是令人心痛,并对他们产生深深的同情之感。他说:“我看到很多这样的夫妻,尤其是在英国,正是在那里我开始考虑写此书。”[53]伊拉斯谟满怀仁爱之心,希望人类能够从苦难中解救出来,希望人类不至于因为自身的痛苦而变得残忍。而英国本土的思想家却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英国当时社会上所存在的婚姻问题。
其次,社会上存在大量的事实离婚。因为英国从来就没有允许过离婚,所以这种离婚显然只是一种非法的民间行为,是人们规避或玩弄法律、私下因为各种原因离婚、再婚的行为,因而也是为道德家们所不容的。所有参与讨论离婚问题的人,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无一例外地指出事实上离婚现象非常普遍,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比如,伊拉斯谟《指责与评价》一书的英译者尼古拉斯·赖斯在“致读者”中说:“离婚已经成为家常便饭,离婚者既有心怀不轨之人,也有些人确实是根据上帝的律法,在寻求一种补救和帮助,因为他们的婚姻已经变得非常痛苦和危险。”[54]虽然离婚一直得不到许可,但直到17世纪夫妻离异的事仍然很多。据说那些讨厌妻子的男人干脆就打点行李,一走了之。有布道书抱怨说,由于男人的特权,离婚现在是如此普遍,这令上帝非常不快。1608年,罗伯特·艾博特在一个婚礼布道上说,自然、宗教、忠诚、文明和正义都呼吁夫妻要共同生活,但所有这些呼吁都毫无用处。相反,夫妻间令人扼腕的决裂和分离到处可见,尤其是在社会上层更是如此,仿佛在那些大人物中,夫妻共同生活都已经不时兴了似的。[55]
第三,大量夫妻离异的现象说明社会上确实存在离婚的需求。斯特赖普曾说,“离婚”非常盛行,因为以婚前先约为借口而解除婚姻的事非常司空见惯。在离婚上的诸多邪恶做法甚至导致亨利八世在1540年试图完全废除“离婚” 和分居,只有乱伦婚除外。贵族经常抛弃妻子,再娶更好的或更富有的女人,他们有时候诡称妻子不贞,这样就可以随意地离婚和再婚。[56]这说明当时的人为了达到摆脱婚姻束缚的目的有两条途径:一是利用天主教教会废除无效婚姻的做法,编造自己与现在的配偶存在某种禁止结婚的障碍,或者原本他们就存在这种障碍,现在出于需要而提出来,这样就可以将婚姻废除,获得再婚的自由;二是通过教会法庭判决与配偶分居后,违反禁止再婚的禁令而结婚。但是,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下,这两种做法都要冒很大风险。前者既然是无效婚姻,那么该婚姻所生子女也同时应该被剥夺法律身份,成为私生子,而后者既然是违法结婚,显然会被判为非法婚姻,因此该婚姻及其所生子女都有失去合法性的危险。虽然如此,还是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这说明不管英国的法律如何规定,社会还是需要通过离婚来解决婚姻问题。
在离婚被禁止的情况下,支持离婚的人都至少极力主张两个离婚理由,即通奸和抛弃可以导致离婚,这说明通过提出这两点理由,最容易使离婚得到允许。之所以如此是与当时的现实有密切关系。
通奸被一致认可成为通奸的原因,首先是因为在《圣经·旧约》中通奸罪是死罪,而在《圣经·新约》中它也是基督承认的离婚的原因。以此为据最有说服力,同时这也反映了宗教改革期间对《圣经》权威的信奉。其次,这主要与当时社会对道德规范的努力有关。天主教教会对通奸的处罚是使夫妻分居,双方都不得再婚。新教徒认为这并没有真正惩罚通奸者,对无过错方这种处罚也不公平,因此反对判处分居这种做法。他们还认为罗马教会的这种腐败行为导致了社会的性道德沦丧。当时社会道德水准确实在下降,人们对通奸这类行为不以为然,甚至下流地借以取乐,至少新教徒尤其是清教徒相信如此。1588年,艾塞克斯的一位居民甚至宣称,在丈夫熟睡的时候与他的妻子通奸并不算是罪恶。在英国革命时期也有激进教派认为,夫妻中任何一方熟睡时,另一方就不再受婚姻纽带的束缚,因此如果一妇女在丈夫睡着后与他人上床,这不算是通奸。[57]与此同时,随着对夫妻之爱的强调和家庭生活的理想化,社会对通奸这种灵与肉的背叛行为越来越不能容忍。所以,通奸的问题在当时是如此地引人注意。
不过该如何惩罚通奸,通奸与离婚有什么关系,这些在当时还是有争议的。温和派认为正是因为婚姻不幸的人无法离婚才滋生出这许多淫乱行为,因而主张允许双方离婚,使无过错方可以再婚,同时禁止有过错方结婚并对其给予一定的惩罚。但是激进派认为这并不足以根除社会上的淫乱行为,正是因为通奸之风日盛而又没有强有力的惩罚措施才使得社会上出现大量的离婚现象,因而主张判通奸为死罪,以此代替离婚,因为根据天主教的教义惟有死亡才能解除婚姻纽带。后者主要的依据是《旧约》中将通奸者用石头砸死的规定,他们的思想在1650年的《反通奸法》中得到了贯彻。既然这部法律在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实施,在理论上也不符合法律的精神本质,这就说明在通奸的情况下用死罪来代替离婚是行不通的。
关于离弃造成离婚,这一点虽然能够在《圣经·新约》中找到一定的依据,它主要与当时社会普遍存在的人口的地域流动有关。在大规模的人口流动过程中,很多人离开妻儿四处谋生。一些人或者音讯全无,或者在外地另立家室,而其妻儿很容易陷入贫困,需要接受救济。只有准许这种长期分隔异地的夫妻解除他们的婚姻纽带,被遗弃方才能合理合法地再婚。因为被遗弃的多半是妇女,这种规定对社会也是有利的。如果准许她们再婚,她们就有可能因为得到新丈夫的帮助和照顾而不再需要社会的救济。
需要说明的是,支持离婚是对以上社会问题的理性回应,而不是说英国社会对婚姻的态度突然变得很随意。他们支持离婚并不仅是为了解决婚姻破裂的问题,更多地是出于规范性道德的需要,是为了惩治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并解救受害者。即使支持离婚的人也没有为自己的立场摇旗呐喊,没有大肆鼓吹离婚的好处,他们都认为离婚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只有在诸多和解的尝试都失败后离婚才被允许。为了防止离婚的产生,许多道德家都极力宣扬正确的择偶观和夫妻之道。比如,惠特利在谈论离婚问题时指出,如果通奸者只是初犯,而且真心悔改,那么另一方就应该原谅。因为夫妻的爱是博大的,可以包容小的过错。但是这种爱也会被严重的过错所淹没,所以,如果过错方不思悔改,而且还认为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另一方不仅应该谴责通奸者的罪恶,而且还应该与其一刀了断。[58]夫妻应该极力避免离婚的发生,而且在平时的生活中就要防微杜渐,不能因一时不满就一走了之,不仅要避免使婚姻完全瓦解,而且要避免小的冲突和摩擦,不要一时冲动就争吵不休,彼此厌恶,哪怕是短暂的分居都要避免。[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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