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婚姻是指既没有公布结婚预告,也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获得教会特许证就缔结的婚姻。这种婚姻的秘密性是针对它缺乏官方所认可的公开性而言的,并不完全是指结婚双方在没有任何证人的情况下的私定终生的行为。这只是解除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义务,而没有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纽带,因此不是真正的离婚,所以文中直接将之翻译为分居。在1857年前这是唯一一条离婚的法律途径,其前提就是夫妻一方的通奸行为,而且只有无过错方可以再婚。......
2023-07-26
1527年亨利公开自己的“离婚”意图后,他的婚姻问题就备受关注。1530年,亨利为了证实自己要求的正当性,派遣英国官方人员在国内外搜索证据,寻求学者的支持。由此,引发了全欧洲范围内的大争论。不论是支持,还是反对,在英国任何稍有地位的男人都卷入这场争论之中。争论的主要问题是:是否可以娶兄弟的遗孀;教皇是否有权特许亨利娶自己的嫂嫂凯瑟琳。在《亨利八世时期的书信和政府文件》一书中记载的关于这场争论的材料就有六七十份,从寥寥数页的手稿到篇幅巨大的专论应有尽有。[11]
起初讨论的意见不利于亨利八世。很多人解释说虽然《利未记》禁止娶兄弟的寡妇,但《申命记》的情况是例外,因为它是指兄弟死而无子女时可以娶兄弟的寡妇。而亨利与凯瑟琳正属于这种情况,所以亨利可以与凯瑟琳结婚。这些人认为亨利与凯瑟琳的婚姻是有效婚姻,不能被废除。
不过出于亨利八世的身份上的特殊性,缺乏男性继承人也确实会引起更大的麻烦。为了既保障凯瑟琳的婚姻地位,又给亨利生育男性继承人的机会,他们甚至主张亨利重婚。伊拉斯谟、路德、梅兰克森、布塞尔及其他人都建议亨利再婚,但不宣布他的第一次婚姻无效。在这些人看来,重婚要比不公正的离弃更适当一些。在《旧约》中记载了很多一夫多妻的事例。反对亨利离弃凯瑟琳的人据此认为,一夫多妻并不违反自然法则,既然《圣经》没有予以禁止,那么教皇可以特许人们多妻。
1527年9月,伊拉斯谟在听说亨利打算离弃凯瑟琳的事情后,写信给当时在伦敦的维乌斯说:“我远在异地,对国王与王后的事也所知甚少,因而无法介入此事。但是,我宁愿陛下娶两位王后,也不要废除一个。”[12]这种观点看似奇特却代表了很多人的看法。早在1520年,路德就在他的《教会的巴比伦之囚》一书中指出,与离婚相比,重婚所犯的罪要轻一些。后来在讨论亨利的婚姻问题时,他一直没有改变这一立场。他认为:“即使国王与其寡嫂结婚是罪恶的,即使教皇的特许是无效的,但是废除与发妻的婚姻是更大的、更可怕的罪恶,因为国王及其王后和公主都将永远被人看做是乱伦者。”他还说:“在我赞成‘离婚’前,我宁愿允许国王再婚,同时拥有两个女人或王后。” [13]
1531年7月亨利八世的代理人写信征求梅兰克森的意见。一个月后,梅兰克森作出了答复。他说在《圣经》中上帝的命令分两种类型:一种属于自然法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背;另一种属于由权威所制定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豁免。除了因通奸而导致的离婚外,其他的离婚都属于前者,是绝对不允许的。与寡嫂的婚姻则属于后者,因此亨利不能以此离弃妻子。至于国家的利益和继承的需要,他的解决办法也是建议亨利重婚。他也认为国家事务的重要性是再婚的正当理由:“多妻不会对任何人的良知或名声造成任何伤害。”[14]
在新教派别中,路德宗在亨利婚姻问题上的观点基本是一致的。他们都反对亨利离弃凯瑟琳,而赞同他重婚。所以,亨利在路德宗那里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他们提出的解决法案也是亨利不能接受的。不管《圣经》的教义如何,在世俗法律中,重婚显然是有罪的,而且从未有过这样的先例。重婚所生的子女的合法性显然也会遭到质疑,甚至很可能会被当作私生子。这种结局当然是亨利所不期望出现的,也是与他的意图完全相背离的。当亨利的代理人征询了瑞士宗教改革家的意见后,这种局面才有所改观。
1531年8月17日,茨温利写了一封长信,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与嫂子的婚姻是受到自然法则和神圣律法禁止的,教皇无权特许此类婚姻。亨利与凯瑟琳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亨利不仅能够而且应该离开凯瑟琳。他建议为了避免丑闻,国王应该通过适当的司法程序废除该无效婚姻,但决议不具有追溯效力,即该婚姻所生子女仍然是合法的。在了解其他改革者的反对观点之后,茨温利在同年9月又写了封信重申了自己的观点。茨温利的这种态度与他对重婚的极端厌恶有关。在瑞士,重婚属于重罪。1527年4月30日,经过茨温利的许可,苏黎世的一市民因重婚而被砍头。茨温利对于路德宗的观点非常反感,他说:“要是那样的话,我们追寻的就是穆罕默德的道,而不是基督的道。”[15]
亨利没有得到教皇的支持,在路德宗那里也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最后是以茨温利为代表的瑞士改革者给予了他想要的东西,也使他对宗教改革更加有好感。尽管亨利的婚姻问题在当时产生了很大影响,尽管他最终通过与罗马决裂达成了自己的心愿,尽管在安·博林时代,英国一时云集了众多来自国内外的新教改革者,但是亨利的婚姻问题并没有使英国在离婚问题上有任何创新,更没有导致新的离婚法的诞生。其原因如下:
亨利自己从来没有提出离婚要求,而是一直主张他的第一次婚姻是无效的,因此从来就不曾真正存在,应该将之废除,他完全有再婚的自由和权利。他这么做的原因就是为了使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及其所生的子女具有确定无疑的合法性地位。当教皇决定将亨利的婚姻案件撤回罗马审判时,亨利也没有放弃通过废除无效婚姻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只是改变了审判的方式。1531年亨利就打算将案件交给国内的大主教法庭审理。但遭到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沃勒姆的抵制,而且当时大主教法庭也没有终审权,它的判决可能很难令人信服。1532年8月沃勒姆去世,新任大主教是亨利的支持者克兰麦。1532年底,安·博林怀孕,之后亨利与安秘密结婚。这使亨利的婚姻问题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因此1533年2月,议会通过《禁止上诉法案》否认了罗马教廷在英国的司法权,规定所有的宗教案件都只能在国王的司法权威下终审判决。[16]该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亨利的婚姻案在坎特伯雷大主教法庭审判。5月,克兰麦宣布亨利与凯瑟琳的婚姻无效,而与安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由此看来,离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并没有得到认可,确保再婚合法性的手段还是只有废除无效婚姻。
在关于亨利婚姻问题的大规模讨论中,讨论者也几乎没有涉及严格意义上的离婚。奇怪的是,路德和梅兰克森这样的神学家,他们本来同意在某些条件下的离婚,承认个别案件应该个别对待,却没有将离婚作为亨利婚姻问题的解决方案。即使后来,有人修正了自己的观点,承认神的律法禁止娶兄嫂为妻,仍然不希望宣布这种婚姻无效而宁愿通过重婚解决问题。对这些人而言,一国之君的身份和国家的需要可以给再婚而不是离婚提供充足理由。这也证明新教改革者在离婚问题上的态度仍然还非常审慎,尤其是关系到君主的婚姻时,甚至表现得非常保守。出于现实的需要,这些人甚至会认为重婚优于离婚。当然这并不说明新教思想家认为重婚本身就是好的,但这种主张至少说明他们对离婚的犹疑立场。
在英国国内,支持新教的人一般同时也支持亨利。这种支持的目的在于促使英国与天主教的决裂,从而引发英国的宗教改革,而并不是为了改革婚姻本身。比如,休·拉蒂默(Hugh Latimer, 1485?—1555)就是如此,他起初支持亨利的“离婚”只是为了进行英国的宗教改革。而以后的事实证明亨利显然无心于改革教会的教义和法律,反而醉心于一而再再而三地结婚,这令拉蒂默大为失落,结果他一改初衷开始反对亨利的婚姻行为。他在1549年的布道书中含沙射影地批评了亨利多次再婚的行为,他说,国王不应该娶几个妻子。为了避免离婚,择偶时就应该慎之又慎。离婚这类行为是令上帝大为不快的事。[17]在1550年的布道中,他又重申了上述观点。
就当时的英国民众而言,他们对亨利离弃凯瑟琳的态度也是消极的。对凯瑟琳的支持和对安·博林的敌视导致公众对亨利广泛而直率的批评。鉴于此,1532年,政府下达一项命令要求所有的布道者在讲道时都要赞美亨利与安的婚姻。当一名布道者试图赞扬安时,一名妇女斥责他在撒谎,并且说亨利如此对待凯瑟琳会导致广大妇女也遭到类似的遭遇,她因此而被逮捕。安的怀孕使王室的继承人有了保障,但是伊丽莎白公主的出生并没有改变人们对安的不满。不管凯瑟琳走到哪里,人们都会高呼“上帝拯救女王”。亨利的措施是将任何胆敢称凯瑟琳为女王者都判以蔑视王权罪或叛国罪。在安的加冕礼举行时,男人们拒绝脱帽,也没有人欢呼。当市长被要求鼓舞人们欢呼时,他说“我无法命令人们的心,甚至陛下本人也不能。”[18]
由此,可以得知为什么亨利八世的婚姻问题点燃了英国的宗教改革,却不能促成一场离婚改革。首先,亨利八世小心谨慎地通过教会认可的方式废除与凯瑟琳的婚姻,最终的结果除了打击了教皇的权威以外,根本没有伤及天主教的教义;其次,亨利的支持者在离婚问题上的态度过于审慎,有些甚至根本就不愿意接受真正的离婚。民众对该事件的反映也说明此时的英国仍然还非常保守。
虽然亨利的婚姻没有直接导致英国在离婚问题上有所改变,但他的一些做法却产生了间接的作用,为以后的变革打下了基础。亨利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除了借助本国教会,还借助了议会的力量。其中议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几次《嗣位法》的颁布上。教会和议会的决议都是以亨利个人的需求为转移,所谓的规范和教义在他这里都是可以任意更改和解释的,这无疑会动摇规范和教义的威信。婚姻事务本来只属于教会的司法范畴,而议会卷入亨利的婚姻案件打破了这种格局,并且使对婚姻问题的处理不再那么受神学的束缚。
根据教会法的规定,无效婚姻所生子女是私生子。克兰麦宣布了亨利与凯瑟琳的婚姻无效,却没有宣布他们的女儿玛丽是私生子。1534年,议会通过了《嗣位法》。该法案援引了克兰麦的判决,规定国王与凯瑟琳的婚姻无效,而与安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安所生的子女是国王的合法子嗣和继承人。[19]该法承认了伊丽莎白的合法身份,却没有明确否认玛丽出生的合法性。1536年,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这一年,凯瑟琳和安先后去世。克兰麦还宣布亨利与安的婚姻无效,理由是安的姐姐曾是亨利的情妇,亨利与安之间因此存在第一亲等的姻亲关系。之后,亨利与简·西蒙结婚。结果,1536年《嗣位法》规定亨利的前两次婚姻都是无效婚姻,所生子女都属于非法生育的,不享有任何的继承权。[20]简·西蒙在生下爱德华王子后去世。后来亨利又再婚了几次,不过再没有生育,而爱德华又体弱多病。所以,1544年《嗣位法》规定了王位的继承顺序是爱德华、玛丽和伊丽莎白。该法案虽然恢复了玛丽和伊丽莎白的继承权,却并没有明确恢复她们的合法身份。可见,亨利不仅在自己的婚姻上,而且在继承人问题上总是可以作出利于自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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