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婚姻规范的传播除了因为教会试图要规范世俗社会生活以外,还有个重要原因就是教会自身受到两个挑战,即其婚姻规范遭到来自宗教和世俗的冲击。此时教会的婚姻规范已经形成系统的体系,同样的思想被不断地灌输给民众。通过潜移默化的作用,教会的婚姻规范获得普遍的认可,即使有人反对并违反,那也不能妨碍它成为主流。......
2023-07-26
订婚在中世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它本身就可以构成婚姻,而之后的婚礼只是起到使婚姻完满的作用。斯温伯恩在其《论订婚》一书中甚至将现在时的订婚与婚姻等同。尽管在人们的观念中订婚还占据重要地位,随着后来婚姻规范的发展,它在实际生活中逐渐失去了构成婚姻的功能,而只是婚姻的前奏,真正确立婚姻的是公开的婚礼。订婚与教堂婚礼的这种地位转换说明了英国婚姻观念转变上的另一特征,观念没有变,而实际做法却不同了,然后再由社会实践自下而上地引发观念变革。这与前面所说的法律没有变而观念已经变化了的情况是不同的。
约翰·多德和罗伯特·克利弗认为订婚是一个庄严的值得称赞的习俗。它是准备结婚的双方在证人面前所做的约定,承诺他们要结婚,除非确有不能结婚的正当理由。人们应该遵守这一习俗,婚姻应该由两个庄严的程序构成,即公开的订婚和公开的婚礼。订婚的习俗由来已久,遵守者应得到高度赞扬,而疏忽者和滥用者要遭到严厉的谴责。订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上帝赋予它与婚姻同等的地位、历史上信奉上帝的人都保留了这一习俗、甚至圣母玛利亚与约瑟也是订了婚的。[48]订婚的必要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有力地抑制肉体的、本能的、淫荡的欲望。如果人们虔诚地忠实地守住婚约,那么就不会有人像野兽一样,一时冲动就立刻享肉欲之欢,而是心甘情愿地谨慎地严肃地经过深思熟虑,然后订立必要的神圣的婚约。因此订婚可以让人有足够的时间思量婚姻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所有幸与不幸,三思而后行。二是可以及早发现可能存在的乱伦禁忌。订婚后在三个不同的日子公布结婚预告,这一习俗由来已久而且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有任何障碍就可以及时发现和补救,一旦结婚了就于事无补了。三是利于保持贞洁。因为通过订婚,不仅先前的婚约,而且通奸私通行为都可以被发现。四是利于杜绝私定终身,保证婚姻受到尊敬。[49]
经历了宗教改革的冲击,罗马天主教教会也开始了自身的改革与调整。1563年特兰特会议规定没有在牧师主持下举行公开婚礼的婚姻是无效婚姻,这是天主教教会第一次在法律上要求婚姻的有效性需要公开的婚礼仪式。早在爱德华时期,英国就开始了类似的改革。1553年的《教会法改革草案》规定的婚姻缔结方式:首先教堂牧师三榜公布结婚预告;然后新娘新郎公开地举行所要求的仪式。其中还规定赋予这种结婚形式以很大的权威,如有任何违背之处,那么婚姻就不会得到认可。在教堂婚礼之前,男女双方都是完全自由的,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的婚姻权利。[50]但是,由于该改革方案的流产,英国直到1753年婚姻法才在法律上做这样的要求。
尽管在理论上,订婚是如此重要和必要。在法律上,订婚的地位仍然得到承认。但是它的法律效力却给婚姻带来了更大的麻烦。它导致了大量关于婚前先约的诉讼、重婚问题、私生子问题。此外它还使一些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模糊,进而导致婚生子女法律身份不清,因而产生财产继承问题上的纠纷。正是订婚所滋生的这些混乱与麻烦使它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性逐渐下降,社会需要更加合理的判定婚姻成立的条件,因而教堂婚礼的重要性相应得到提高。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首先,在婚前先约的诉讼中,判决越来越有利于事实婚姻,法庭越来越不愿意支持婚前先约。
在1753年之前虽然官方的政策和法律没有什么新变化,在实际生活中司法审判却越来越强化教堂婚礼的重要性。虽然当时人们的观念与官方的政策之间还存在分歧,但政策的实施关系到人们自己的切身利益,因此不可能不引导和改变人们的行为和观念。比如,1585年,艾塞克斯的一男子与一女子定下口头的婚约,他非常相信自己的法律权利。当他改变主意不愿意娶该女子时,他以10先令的价钱将自己的婚姻权利出售给一情敌。但情敌没有付钱就公布了自己的结婚预告,该男子因为自己先前与那女子的婚约而决定阻止婚礼并提起诉讼,结果他自己败诉了。[51]
在16世纪的订婚诉讼案件中,除非双方都承认婚姻,法官并不愿意支持有争议的婚约。如果一方否认,那么只有另一方有极其有力的证据,法官才会判决婚约有效。因此,在这类诉讼中,大多数主张婚约的原告都败诉了。到17世纪胜诉就更加困难了,甚至在有些地方根本就不可能胜诉。在14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50%的原告胜诉,而在1520年到1570年间,诺里奇和温彻斯特的胜诉与败诉比为3比7。在16世纪80年代,伊利的胜诉率还不到20%。对17世纪早期案件的抽样调查显示原告胜诉的案件只占有判决的诉讼的九分之一。在1601年到1640年间,威尔特郡判决的26起案件中只有一例原告胜诉,而这一例的案情是被告本身承认婚约,只是其家庭反对。[52]
订婚的有效性越来越缺乏保障,这显然会导致其社会和法律地位在实际生活中的下降。教会法庭订婚诉讼案数目的减少也反映了这种趋势。在14世纪订婚诉讼案件确实很多,到了16世纪中期就少了很多。在1570年到1640年期间,婚约诉讼案件更加减少。比如,1520年到1570年,诺里奇教会法庭每年平均处理10起订婚诉讼案,在1623年到1624年间只处理了一起婚姻案件,1636年和1637年间一起都没有处理。[53]这说明人们越来越接受教堂婚礼成为缔结婚姻的唯一有效途径,而订婚的习俗日趋衰落。如果联系到这一时期英国的人口增长趋势,那么这些数据更加能够说明订婚的衰落。
根据威廉·古奇的说法,到17世纪早期,人们更多的是违背订婚的习俗,而不是遵守它。到1686年,给斯温伯恩的《论订婚》做序的作者也承认现在订婚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废弃不用了。他说现如今,订婚与结婚合二为一,在一个连续的过程中完成。当牧师问:“你愿意娶该女子为你结婚的妻吗?”男子回答:“我愿意。”女子也被问同样的问题并做同样的回答。这是代表未来时的订婚。当双方重复说:“我,某某娶/嫁某某为我结婚的妻/夫。”那么这就是现在时的订婚,它在本质上就形成完全的婚姻。当牧师为新人祈福,并宣布他们将成为夫妇时,在法律上一桩完美的婚姻就缔结了。[54]可见,订婚还是被认为能够形成婚姻,只是不再是独立的有法律效力的事件,而是成为教堂婚礼程序的步骤之一。
复辟后教会法庭往往反对口头婚约,不愿意因为婚前先约而破坏有结婚预告或特许证的在教堂举行过婚礼的婚姻。1663年的一个案件清楚表明了这一点。1655年,威廉和玛丽在两名证人面前以常用的现在时的语言恰当地定立了婚约。事实上其中一位证人还将此事做了书面记录。在此后五年中,威廉和玛丽一直保持联系并且互赠礼物。根据最严格的教会法,1655年的婚约的有效性是无可怀疑的。在后来的几年中,威廉一直承受着很大的压力,因为他的亲属要求他娶一富有女子,不过他一直没有答应。最后,玛丽在父母的强大压力下屈服了,1661年她与罗伯特通过特许证在教堂举行公开婚礼。然而,1663年,她反悔了,回到老情人威廉身边,并要求法庭判决罗伯特对她没有婚姻权利,因为在6年前她就已经与威廉有了婚约。尽管证据确凿,教区法庭还是驳回了她的起诉,上诉的结果也是如此。
1663年案件说明民众还是比较相信模糊的无法证明的誓言、交换礼物的仪式、邻里对其夫妻关系的认可和相互的夫妻之称等。迟至1754年,还有一位牧师发现“一旦订立婚约,没有哪个村夫和村妇不会告诉你说在上帝面前他们已经是夫妻了。”[55]但是,到1600年,教会法庭的律师就不再重视那些关于婚约的证明,他们越来越反感那些被情人抛弃到法庭申诉自己婚姻权的怀孕女子,因此这些原告越来越难胜诉。相反,那些要求判决先前的口头婚约无效的男子却越来越容易胜诉。
在理论上,教会法庭直到18世纪早期都没有放弃这样一个原则,即证据确凿的事先的有效婚约可以使后来的婚姻无效,即使后来的婚姻是在教堂由牧师主持缔结的并且已经有了子女。实际上,1660年后教会法庭就不再为了先前的婚约而破坏现在的婚姻,即使婚约有充分的证据。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为了确立缔结合法有效婚姻的方法,即由合格牧师主持的有大量证人在场的教堂婚礼。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承认有条件的或容易反悔的婚约会有潜在的政治含义。保皇派的君权神授论就是基于家庭中丈夫与父亲的天赋权利之上的。从亚里士多德直到菲尔谟,许多政治思想家都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石、是国家的缩影。如果家庭建立在脆弱的有条件的婚约的基础上,为什么国家就不能如此呢?17世纪晚期的约翰·洛克正是持此观点,他认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就是这样一种有条件的契约关系。为了处理大空位时期法律混乱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17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关于婚约的诉讼又兴盛起来。由于法庭的反对立场,到1680年这种诉讼就几乎消失了。原告们逐渐明白即使教会法对自己有利,但是律师与法官都决意要压制仅由婚约形成的所谓婚姻。17世纪晚期,普通法律师开始设立两种新的诉讼,允许悔婚中的受害者提出赔偿要求。这也表明由于教会法庭的立场强硬,不愿意处理婚约类案件,普通法法庭开始涉足原本属于教会法司法的领域。
其次,更加不能容忍教堂婚礼前的私通行为和未婚先孕,对私生子的政策也更加严厉。这三者是有密切关联的。因为缺乏有效的避孕和流产手段,私通行为很容易导致怀孕,如果女方已经怀孕,一旦男方悔婚,这样私生子就容易产生。
教会法庭否认订婚后男女有婚姻权利,认为只有举行了公开的教堂婚礼才存在真正的夫妻关系,才能行夫妻之实。教会法庭对婚前私通和未婚先孕采取处罚措施,试图更坚定地坚持只有在教堂举行婚礼后,双方才能发生性关系,即只有教堂婚姻才能使性合法化。而这是与大众习俗相违背的,因为根据习俗,现在时的订婚后,男女双方在上帝面前就俨然已经是合法夫妻了,那自然就拥有了婚姻的权利与义务。教俗官方以及道德家都反对婚礼前的性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这种行为还是得到了容忍,并没有被严厉打击。对24个郡的77个教区的研究表明,在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前期未婚先孕在英国各地都非常普遍,尽管各地情况可能有所不同,总体而言,20%的新娘在进教堂举行婚礼前就已经怀孕了,这个比率甚至还可能高达三分之一,或者二分之一。[56]
从16世纪晚期开始,随着私生子问题的日益严重,这种宽容态度开始发生改变。在伊丽莎白统治时期,议会对私生子的态度变得非常严厉。1584到1585年的议会上,有人提议不应该让城镇负担私生子的抚养费用。单身的女子一旦被发现怀孕,就该被送到劳教所去,遭到鞭打,而且还对其禁食以作为惩罚。孩子的父亲要被处以一年监禁,每月到要遭到鞭打,而且要保证不再犯。在1597到1598年的议会上还出现了“反私生子”的提案。[57]
教会也越来越积极地严惩这种不法行为。1586年莱斯特副主教辖区只处理了11起关于婚前私通的检举,而1615年到1616年期间的一年时间就处理了55起。在威尔特郡处理的这类案件也呈增长之势。在北威尔特的副主教辖区16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平均每年处理的还不到6起,1599年就有23起。在全郡,1602年有30多起,到1604年超过了40起。到17世纪20和30年代,婚前私通成为教会法庭处理的常规案件,每年平均都有50多起。[58]教会的这种政策还得到了教区民众的支持,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更是如此。
17世纪英国对性道德的约束非常之强。未婚先孕可能会导致财产损失、名誉扫地。清教牧师宣扬罪会使人在来世遭到永久惩罚,这种道德和宗教的说教多少会起到威慑人心的作用。而且邻里与亲朋的反对也会让人收敛自己的行为。从16世纪晚期到17世纪后期,社会、教会和国家通过教会执事、警察、治安官、宫廷使者和教会法庭规范人们的性与婚姻并惩罚违逆者。这无疑大大减少了私生子和未婚先孕,并且也使非法同居减少。
对98个教区的研究表明,私生子的出生率在17世纪前呈增长趋势,此后就不断下降,到17世纪50年代降之最低,之后又开始有所增长,不过比率仍然非常低。具体数据如下表4-3所示[59] :
表4-3
对婚前私通、未婚先孕和私生子的成功打击和规范,使得订婚后的性行为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承认,相反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对于婚姻本身的影响就是进一步破坏了订婚的法律效力。强烈要求性与生育都必须要以教堂婚礼为前提,这显然更加强化了教堂婚礼的法律地位和社会重要性。订婚地位的衰落使那些不愿意缔结正规婚姻的人丧失了可乘之机。但他们还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缔结秘密婚姻。因此,要想真正规范社会的婚姻行为和保证结婚的公开性,还要加强对秘密婚姻的规范。
有关近代早期英国婚姻观念的变迁的文章
教会婚姻规范的传播除了因为教会试图要规范世俗社会生活以外,还有个重要原因就是教会自身受到两个挑战,即其婚姻规范遭到来自宗教和世俗的冲击。此时教会的婚姻规范已经形成系统的体系,同样的思想被不断地灌输给民众。通过潜移默化的作用,教会的婚姻规范获得普遍的认可,即使有人反对并违反,那也不能妨碍它成为主流。......
2023-07-26
秘密婚姻是指既没有公布结婚预告,也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获得教会特许证就缔结的婚姻。这种婚姻的秘密性是针对它缺乏官方所认可的公开性而言的,并不完全是指结婚双方在没有任何证人的情况下的私定终生的行为。这只是解除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义务,而没有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纽带,因此不是真正的离婚,所以文中直接将之翻译为分居。在1857年前这是唯一一条离婚的法律途径,其前提就是夫妻一方的通奸行为,而且只有无过错方可以再婚。......
2023-07-26
的确,基督教的婚姻观念能够为社会所接受,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婚姻伦理的某些方面有利于维持婚姻稳定。但是,不合法婚姻在被禁止的同时却能获得法律的承认,这就是教会婚姻规范的悖论所在。到宗教改革前夕,教会内部的腐败堕落行为已经臭名昭著。教会的这些劣迹进一步暴露了教会婚姻规范的伪善性。......
2023-07-26
克里斯蒂娜的成功代表了教会取代父母成为婚姻的规范者和控制者的成功,同时也说明了在教会的意识形态中,独身的地位要高于婚姻。他们根据教会的结婚仪式举行了婚礼,并且邀请了大量的客人出席婚礼。此时,威廉及其两位妻子都已不在人世,教皇的判决不会危及任何现存的婚姻。在英国教会法庭中,要求解除婚姻的诉讼很少,更多的是要维护婚姻。一方面这是因为教会在离婚上的严正立场,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对教会婚姻法规的认可程度。......
2023-07-26
改革者对独身制度的抨击也反映了他们自己对婚姻之福的赞赏。维护和赞扬婚姻神圣地位的人无一例外地运用婚姻的创立者、创立时间和地点、基督的出身及其出席迦拿婚宴并行神迹的事件作为例证。培根说,婚姻是光荣的、卓越的,应该得到高度的赞扬,这是毋庸置疑的。......
2023-07-26
至此之后,《公祷书》对婚礼仪式的规定就再也没有什么变化了。由于该派反对结婚有任何的宗教仪式,因此将婚宴作为结婚的核心部分。在英国革命后,由于清教和独立派思想的影响,婚姻仪式与习俗都出现了一些变化。1645年1月威斯敏斯特会议在《公共礼拜指南》中规定了新的结婚仪式。真正以立法形式规定这种新婚礼仪式的是1653年的贝尔朋议会。......
2023-07-26
《新约全书》接受了《旧约全书》中婚姻是由神缔结的观念,在婚姻的缔结方面没有什么新的变化或发展。虽然婚姻是由神所创立的,在《新约全书》中,婚姻却遭到了贬抑。正是出于对淫乱的极端厌恶,《新约全书》非常重视夫妻的性忠诚,认为履行婚债即满足对方的性需求是夫妻的义务。这在《新约全书》中是找不到直接答案的。在《新约全书》中,婚姻的地位、目的与解除都出现了新的变化。......
2023-07-26
对于英国,菲利普也承认宗教改革后英国没有像其他新教国家那样放弃天主教的婚姻不可解除论,直到19世纪中期英国才允许真正的离婚。但他所提出的两点意见是非常有启发性的:一是16世纪英国的教俗法庭都不允许离婚,但一直有人要努力改变这种现状。二是英国革命期间政治变动时,婚姻似乎也在发生一些变化。他也认为英国的婚姻法从12世纪直到1753年都没有发生什么重大变化,而有关离婚的法律在1857年之前也没有发生什么变化。......
2023-07-2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