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婚姻是指既没有公布结婚预告,也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获得教会特许证就缔结的婚姻。这种婚姻的秘密性是针对它缺乏官方所认可的公开性而言的,并不完全是指结婚双方在没有任何证人的情况下的私定终生的行为。这只是解除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义务,而没有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纽带,因此不是真正的离婚,所以文中直接将之翻译为分居。在1857年前这是唯一一条离婚的法律途径,其前提就是夫妻一方的通奸行为,而且只有无过错方可以再婚。......
2023-07-26
在亨利八世时期,随着宗教改革的逐步开展,在大陆新教思潮的影响下,英国出现了许多新的婚姻观念,但是婚姻法以及婚姻仪式本身实际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到爱德华六世时期,由于宗教改革的进一步推进这种局面才有所改观。
爱德华六世时期宗教改革的激进性主要体现在教义的改革上,而礼仪方面的改革相对保守,很多旧的仪式都保留下来了。1549年,克兰麦规定了新的婚礼仪式,与以往相比有如下变化:婚礼本身以前是在教堂门廊进行的,在爱德华六世时期,婚礼首次在教堂中殿进行,即仪式完全在教堂内部举行;开始时由教士宣讲婚姻的神圣地位和婚姻的目的;保留了戒指,但不再祝福戒指;最后,诵读福音书、布道,以宣布新婚夫妇领受圣餐而结束。克兰麦的这种做法是要在改革和保守之间达成一种妥协,因为在理论上已经废除婚姻圣事论,为了不引起动荡和不安,实际的仪式却仍然强调婚姻的神圣性并且伴有圣餐。1552年《公祷书》的规定只有非常细微的变化,废除了保佑新婚夫妇的双十字架符号,也不再使用金银信物,因此新郎也不再说“以这金银为证”。除此之外,整个仪式都与1549年的规定完全一样。至此之后,《公祷书》对婚礼仪式的规定就再也没有什么变化了。
制度上的保守立场并不能说明现实思想观念的保守,而且激进的改革者显然不可能满足于这种无关痛痒的变化。后来,尤其是在1571年之后,戒指和圣餐都受到抨击。婚礼中使用的“我用我的身体尊重你”这类话也受到批评。这些都被清教徒斥之为“天主教的”东西。詹姆斯一世到达伦敦时,清教徒呈给他“千人请愿书”,其中要求婚礼中不用戒指。[43]
在教堂仪式结束后,新婚队伍会来到新郎家中举行婚宴。对如何适当地用宴会与欢庆活动来庆祝婚姻也有一些争议。宗教改革者都反对喧闹的、大操大办的婚宴,似乎没有人主张取消婚宴,只是有人对此尚有疑虑。如威廉·帕金斯在1590年写道:现在有问题提出来,问结婚是否应该用欢笑与宴会来隆重地庆祝。[44]对婚宴观点比较独特的是独立派。由于该派反对结婚有任何的宗教仪式,因此将婚宴作为结婚的核心部分。他们这么做的目的一是为了通过婚宴使结婚公开化,二是为了以婚宴取代教堂婚礼。
在英国革命后,由于清教和独立派思想的影响,婚姻仪式与习俗都出现了一些变化。1642年批评国教婚礼仪式的人登上政治舞台后,婚姻改革也接踵而至了。
1643年10月长期国会的议员开始考虑改革婚姻法。1645年1月威斯敏斯特会议在《公共礼拜指南》中规定了新的结婚仪式。其序言指出:“尽管婚姻不是圣事,也不是教会专管的事,而是人类共有的事,在任何国家都是公众关心的日常事务。但是,因为婚姻应该在上帝面前缔结,在人们步入婚姻的殿堂时,他们尤其需要从上帝的道中得到指导、指引和劝诫,需要得到上帝的祝福,因此,我们认为由一名守上帝道的牧师主持婚礼是有益的,他可以恰当地劝告他们并为他们祈福。”[45]婚礼本身包括简短的劝诫和指导,男女双方交换誓言,牧师宣布二人结为夫妇,最后以祈祷结束。摒弃了戒指,新郎也不再说他会用自己的身体来尊重自己的妻子这种话。这种长老会的婚礼仪式要比国教会《公祷书》所规定的简短得多。
到1649年9月长老会改革显然失败了。1651年,激进的独立派牧师休·彼得建议婚姻应该成为世俗的仪式,由治安法官主持。真正以立法形式规定这种新婚礼仪式的是1653年的贝尔朋议会。
1653年8月24日,在经过了长期讨论之后,议会通过了“婚姻及婚姻登记法”。该法废除了教堂婚礼,代之以治安法官主持的世俗婚礼。它规定,所有1653年9月29日以后结婚的人都必须至少在婚礼之前20天向教区书记官提供自己以及父母的姓名,以便公布结婚预告。之后,书记官给他们一份证书,如果有一方未满21岁,上面还要有父母同意的证明,他们将证书交给当地的治安法官。治安法官为他们主持简单的世俗婚礼,期间新郎发誓自己要成为“深情的忠实的丈夫”,新娘发誓自己要成为“深情的忠实的服从的妻子”。法定的结婚年龄提高了,男为16岁,女为14岁。此后,任何其他形式的婚姻都得不到共和国法律的认可。如果结婚预告公布后,有任何人反对该婚姻,那么书记官就要在证书上做记号,让治安法官去调查此事。[46]
这种改革举措体现了从强调婚姻的宗教性到强调婚姻的私人性的转变,它得到了独立派的支持。其中弥尔顿尤为突出,1659年他在一篇文章中声明了自己的支持。他说:“就婚姻而言,牧师要插手其中,声称没有自己主持仪式,婚姻就得不到认可、不能获得合法地位。但我在《圣经》中根本就没有看到这样的先例。很可能,这些人希望在婚礼上使用烦琐的仪式,因为这是有利可图的,也可以增强自己的权威,而不是仅仅为了见证人们的终生大事。他们含沙射影地说没有他们的祝福婚姻就不是神圣的,而婚姻本身就是世俗的风俗习惯,是家庭契约,是全人类共有的事,不是宗教的,而是人类的。因此,没有牧师及其所谓的祝福,婚姻也完全是合法的、神圣的。我们的神职人员否定婚姻是圣事,但又保留了仪式。直到最近议会才使婚姻摆脱了他们的桎梏,恢复了婚姻的世俗自由,并且将批准和登记婚姻的权力从教会手中转交给了世俗官员手中。”[47]
改革者想要的是革除婚姻缔结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并且制定出统一的婚姻规范。但是,他们的目的不仅没有达到,反而使事情更加复杂,不仅没有形成统一的婚礼仪式,反而制造出更多的婚礼仪式。在50年代中期,很多人根据贝尔朋婚姻法的规定缔结婚姻,但是还有很多人仍然举行教堂婚礼。在整个大空位时期,长老会教徒仍然依据《公共礼拜指南》缔结婚姻,而国教徒仍然按照《公祷书》行事。还有人甚至举行复合婚礼,即既举行世俗婚礼,也举行教堂婚礼。1655年,在艾塞克斯一对夫妇的婚礼上,参加者既有牧师也有治安法官。还一些激进派别根本就不顾官方的规定,只是在会众面前简单宣布一下就算结婚了。有的教派甚至有自己独立的婚姻登记系统。
早在1654年,议会中就有人担忧对合法婚姻的要求过于严格会引起很多关于合法性与继承的争议。1657年对贝尔朋婚姻法的讨论表明议员们对于是否该继续世俗婚礼存在极大的分歧。10月,该法实际上已经失效了。1658年1月议会开始考虑制定新的立法以取代贝尔朋婚姻法,但是还未来得及形成任何提议,议会就被解散了。所以这种混乱不清状态一直持续到复辟时期。贝尔朋婚姻法的失败说明传统文化的强大,因为即使法律也无法根除民间对教堂婚礼的坚持,但是它的产生以及它所导致的争论都说明英国已不再完全是传统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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