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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英国婚姻观念:适婚年龄与经济基础探析

【摘要】:中世纪教会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女子12岁和男子14岁。在实际上,在16、17世纪人们结婚年龄一般都比法律限定的适婚年龄要晚,当时的人也非常反对早婚。虽然教会将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作为婚姻的禁忌之一。不过在16、17世纪人们并不是从宗教禁忌的角度讨论结婚年龄,而是认为结婚需要具备两个基础条件,即生理和心理上的成年以及养家糊口的能力。英国人认为这对婚姻是必要的,而且他们认可的这种成年的年龄相对较大。

中世纪教会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女子12岁和男子14岁。宗教改革后,这种法律规定仍然在实行。所以,在理论上,人们可以很早结婚。在实际上,在16、17世纪人们结婚年龄一般都比法律限定的适婚年龄要晚,当时的人也非常反对早婚。虽然教会将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作为婚姻的禁忌之一。不过在16、17世纪人们并不是从宗教禁忌的角度讨论结婚年龄,而是认为结婚需要具备两个基础条件,即生理和心理上的成年以及养家糊口的能力。对于后者的强调以致人们还干涉穷人的婚姻。

布林格认为父母必须认真地考虑子女结婚的年龄,因为早婚是不正常的,也是不正当的。他从身体发育的角度认为女子的适婚年龄是17岁,男子的是19岁或20岁,他说年幼的母亲会因为不够身强力壮而产生很多问题,有的还会死于生产,所生的子女容易体弱多病。[27]在16世纪到18世纪的医学著作中都有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早婚是危险的。男人早婚会阻碍身体发育,正如幼小的果苗过早结果会阻碍其生长一样。由于会过早地经受生育的折磨,所以早婚对于正在长身体的女孩则更危险。早婚对于后代也是不利,父母还未发育成熟,子女也很容易发育迟缓和多病。甚至极力主张提高生育率的威廉·配第也认为男子最低结婚年龄是18岁,女子是16岁。[28]

结婚除了在身体上的要求以外,还有对心理的要求,即要求人们在社会意义上成年。英国人认为这对婚姻是必要的,而且他们认可的这种成年的年龄相对较大。16世纪的托马斯·科根按照加伦的方法将人的生命分成儿童期(0到15岁)、少年期(15到25岁)、壮年期(25岁到35岁)、中年期(35到49岁)和老年期(50岁以后)5个时期。一般认为男女的成年期分别是25岁和21岁。1616年出版的一本匿名书指出孩童时期的最后一个阶段始于12岁(女)和14岁(男),直到28岁或结婚的时候才结束。还有人认为,在24岁之前,人还是混沌无知的,没有判断力和足够的经验以自制。菲利普·斯塔布斯非常夸张地抨击了人们的早婚行为:“还裹着尿布的婴儿,在他们还不能分辨好与坏的时候就被他们野心勃勃的父母或朋友许配了人。这种行为是许多邪恶之渊薮。”[29]托马斯·培根也反对过早的婚姻,认为为了防止婚姻不幸,父母不应该很早就将儿女许婚,尤其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用儿女未来的幸福做赌注,而是应该等到儿女到了适当的年龄,有了自己的判断力以后,再来缔结令各方都满意的婚姻。[30]

当时确实有些人认为男子不到20岁就结婚太早了。当一名20岁的贵格会教徒面临某种促使他结婚的压力时,他回答说:“我还只是个少年,我必须先获得智慧。”当一名女士询问托马斯是否已经结婚时,他回答说:“我必须先具有智慧。因为我认为我还太年轻,还没有足够的经验和财富结婚。” 17世纪晚期,传记作者威廉·斯托特在描述一名19岁的男子与一同龄女子的婚姻时评论说:“他们两个的年龄真是太小了,我觉得他们不可能会幸福。”[31]

根据教会法庭的记录,那些十几岁就打算结婚的人往往遭到反对甚至是嘲笑。他们的朋友、亲戚、邻居都会质疑他们是否已经有了足够的知识和经验去选择一个伴侣。在威尔特郡,一个不满16岁的女孩打算结婚,去找牧师询问她的年龄,牧师对她感到很愤怒,质问她是不是急不可耐地要找一个丈夫。[32]

除了生理和心理方面的要求以外,反对早婚更主要的原因是早婚往往会意味着经济上的匮乏。在英国,年轻夫妇成家后一般都会另立门户,因此他们要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且还要运用自己的技能和财力独立抚育子女。因此自立与有能力对于婚姻至关重要。17世纪英国甚至有句谚语说“早婚是制造嫖客与妓女的工厂”。[33]菲利普·斯塔布斯甚至认为贫困家庭主要是过早的婚姻所致,他还设想通过抬高法定结婚年龄来解决这一问题。

托马斯·培根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供养妻子是丈夫的职责之一,任何打算结婚的男人,首先要考虑的是他是否已经具备养家糊口的能力。如果没有,他就应该放弃结婚,直到他有了某种正当职业,可以养活自己以及家人。否则,他的家庭会因贫困而乞讨,由乞讨而盗窃,由盗窃而被绞死。出于卑鄙的原因,他们让自己的妻子去干见不得人的勾当。缺衣少食又不知何以为生,她们可能去出卖自己的肉体。这种丈夫最好是被绑上一块石头,扔到大海里去,而不应该随随便便就结婚,造出如此多的罪孽。[34]威廉·惠特利也强调说准备结婚的人必须要有一个正当的职业,即使不富裕,也应该要有足够的能力养活妻子。这种观点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甚至出身低微的人也认为应该这么做。1622年,威尔特郡的一个叫约翰·格雷的农夫拒绝结婚,他认为自己还不能结婚因为他既没有房子也没有能力租房子供妻子居住。

当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社会贫困加剧、人们越来越忧虑穷人的数量时,早婚问题更加引人争议。虽然社会可以要求人们直到可以养家糊口时再结婚,但是,惠特利和其他人都知道因为贫困而剥夺人们结婚的权利是违背基督教原则的,因为基督教主张所有人的婚姻都是合法的,不论其职业或地位。尽管如此,教区官员和当地牧师实际上更情愿采取直接的行动,并且越来越努力阻止非常贫穷的人结婚,不管他们有多大年龄,以免他们及其妻儿成为济贫的负担。因此,1628年多塞特的一名牧师谈到一个叫安·罗斯德的女人时说,她没有自己的房子也没有自己的家,很可能会成为教区的负担,因此不能在本教区结婚。阻止穷人结婚与教会法背道而驰,但教会法庭对此无动于衷。到詹姆斯一世时期和17世纪中期时这种做法在英国各地已经非常普遍了,以致人们对此习以为常,不再有什么评论了。[35]在穷人婚姻所面临的困难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基督教关于婚姻的原则如何服从于现实的需要,英国教俗当局如何为了解决现存的社会问题而公然地违背所谓的同意原则。

在埃塞克斯的尤珀明斯特教区,一名叫罗伯特·约翰逊的雇工与伊丽莎白同居一年,并生有一子。结果他后来潜逃到伦敦,并辩解说如果教区居民允许,他就已经和伊丽莎白结婚了。1617年在埃塞克斯的特岭,另一名雇工因为生活不检点而被起诉。在教会法庭上,他辩解说他与他的情人已经缔结了婚约,他们的结婚预告也已经公布了,如果教区居民允许他们结婚,他们早就已经结婚了。[36]北布拉德利的理查德·盖伊在1618年宣称当地牧师拒绝为他公布结婚预告,因为教区居民不希望他这个73多岁的人娶一个很年轻的妻子。实际上经济原因才是问题的关键,盖伊不仅年迈而且很贫穷,教民当然会担心他要是死了,他的妻子会成为教区的负担。[37]1654年1月,在林肯郡公布了爱德华·马丁与简·古德温的结婚预告,结果有三个人为了自己和其他居民的利益而反对该婚姻。他们这么做的理由:一是马丁的婚姻经历令人怀疑,尽管他在附近和本地都做过工,但不清楚在此之前他居住在什么地方,不知道他是谁,也不知道他是已婚还是未婚。他们主张在婚礼之前要先弄清事实真相;二是马丁目前的经济条件也有问题,据他们所知,马丁非常贫穷,甚至连栖身的房子都没有。他们希望马丁在结婚之前找个富有的人做担保,以免他以及他的家人成为济贫的负担。所以,马丁的结婚计划搁浅了,直到他能保证自己不会成为教区的负担。[38]

为了防止一些人违背教区的意愿,一意孤行地结婚,教区对这些人还有相应的处罚措施。1628年在埃塞克斯的芬青菲尔德,教区委员会决定:如果威廉·拜弗利特违背镇上居民的意思与苏珊·克罗斯雷结婚,那么他募捐来的东西将被扣押。此外,坎特伯雷的一名宣誓证人说,教区居民威胁爱丽丝说,如果她不服从他们对她婚姻的阻碍,他们就要把她逐出教区。[39]

复辟后,社会上又开始出现对限制穷人婚姻的评价。因为此时人口压力开始减小,《定居法》也开始理清教区各自的责任,控制穷人婚姻对社会不再那么有利。从这些评论中,可以反观17世纪中期以前,控制穷人婚姻的政策的实施情况。约翰·约翰逊注意到,一些教区官员擅自禁止公布结婚预告,理由是当事人很贫穷,而且也可能成为教区的负担,或者因为根据《定居法》男方还不是本地居住者。卡鲁·雷纳说:“在许多乡村教区有这样一种风俗,人们尽可能地阻碍穷人结婚。”威廉·考文垂说,在允许穷人定居之前,针对茅舍农、寄宿者的法律确保穷人不给教区增添负担的方法,就是阻碍他们结婚。达德利·诺斯相信,官员们为了使自己的教区避免济贫负担,不仅阻止新的定居者进入,而且极力阻碍穷人的婚姻,甚至还妨碍那些有可能贫穷的年轻人结婚。他认为这么做的原因可能是因为穷人会生育过多的子女,而自己无力抚养,因此会增加教区的济贫负担。[40]

因此,结婚的条件绝不仅只是双方的同意,也不只是要达到法定的年龄,而是还要符合社会本身的要求。人们要结婚则不仅要在身体上和心理上成熟,而且还要在经济上独立。其中后者尤为重要。除了上述的一些观点和实际的做法,英国对此还有一些特定的制度规定。1563年《学徒法》的部分意图是为了防止过早的婚姻。它规定男子最低出师年龄是24岁,女子是21岁,这也是为了推迟年轻人成为适婚人群。所以婚姻不仅要受到伦理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还要受到社会经济条件的控制。

尽管英国没有一部法律规定穷人的婚姻是非法的,而且1553年的《教会法改革草案》还专门规定任何人都被准许结婚:“既然婚姻是一个合法的虔诚的习俗,可以防止许多可耻之事的发生,这种做法得当,我们愿意婚姻不断地被缔结。我们并不因为社会地位、阶级和年龄而阻止任何人结婚”。[41]而且根据基督教的思想,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但是,阻碍穷人结婚、破坏穷人婚姻的现象不时发生。有时候为了减轻济贫负担,社会又强迫某些人结婚。教会强调婚姻需经当事人的同意,而强迫婚姻是无效婚姻。但是,如果某女子未婚先孕,治安法官会迫使孩子的父亲娶该女子,以免他们的私生子没有人抚养而需要救济。这说明在社会的贫困问题面前,穷人的婚姻完全受到经济需要的限制,而道德与法律的作用消弭在人们强烈的求生与自保的意识之中。

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现实生活中人们结婚的年龄要远远大于法定的年龄,也大于道德家们所主张的年龄,一般都是25岁左右甚至更晚才结婚。根据1619年到1660年坎特伯雷主教区的结婚特许证,对初婚年龄的研究显示,女子13岁结婚的有一名,15岁的4名,16岁的12名,其余都超过了17岁,其中过19岁的有966名,这占总数的85%。女子一般的初婚年龄是22岁,平均年龄是24岁。男子的初婚年龄一般要更晚,只有10名未满20岁就结婚,其中有2名18岁,最普通的年龄是24,平均年龄是27.75岁。总体而言,伊丽莎白一世和詹姆斯一世时期的男女平均初婚年龄是28岁和24岁。而且,社会上层与普通老百姓的初婚年龄的差距也并不大。

如下表4-2所示平均初婚年龄[42]

表4-2

因此,主导人们结婚年龄的不只是法律而且还有社会习俗。当时人们一般都认为只有积累了足以维持家庭生活的技能和财产后才可以结婚。实际上,除了同意之外,一定的经济能力也是结婚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