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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教士婚姻合法化的历程

【摘要】:1535年一份王室公告威胁要剥夺已婚者的圣俸,随后对教士结婚给予了更多的谴责。1536年各教区主教受命调查辖区内教士结婚的情况,亨利谴责那些结婚的教士违法了教会的规定。1547年11月召开的教士会议开始讨论教士结婚合法化问题,并且在首届议会中得到讨论,但提出的议案没有被通过。在第二届议会时,下院讨论了另一个允许教士结婚的提案,要求废除所有教士结婚的法律障碍,12月20日在议会获得通过。

在欧洲大陆,宗教改革开始后教士结婚就获得了制度上的认可。在英国,由于英国宗教改革本身的复杂性和曲折性,教士结婚最终得到法律的承认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宗教改革初期,虽然英国新教改革者极力主张应该允许教士结婚,由于亨利八世的保守,英国成为唯一一个禁止教士结婚的新教国家。经过爱德华六世激进的新教改革和玛丽女王时期天主教的复辟,教士结婚的合法化问题才最终在伊丽莎白时期得以解决。

1520年马丁·路德开始抨击罗马教会的教士独身制度,1525年6月13日他与凯瑟琳·冯·博拉结婚。在这期间大陆主要的宗教改革者都纷纷娶妻。1520年梅兰克森(Melanchthon,1497—1560)结婚。1522年贾斯特斯·乔纳结婚。1523年马丁·布塞尔等人结婚。1524年茨温利结婚。[28]在英国,以托马斯·莫尔为首的保守派立刻对大陆改革者的结婚行为与主张予以激烈的攻击。为了驳斥路德的宗教思想,托马斯·莫尔甚至对他进行人身攻击。但也有人同情和支持教士结婚。威廉·廷代尔对莫尔进行反击,他说禁止教士结婚说明罗马教会并不是真正的基督教会。由此,英国关于教士的独身与结婚问题的论战就开始了,宗教改革者们也开始为争取英国教士结婚的自由与权利而奋斗。

英国宗教改革者为教士结婚积极辩护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撰写论述教士结婚问题的原创性专题论文;翻译路德等大陆改革者的有关婚姻和独身问题的著作;在综合性著作中讨论教士结婚问题。[29]改革者对教士独身制度的批判和对教士结婚的鼓吹可以说是一个事情的两个方面,他们主张教士结婚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罗马教会要求教士独身,这在《圣经》根本就找不到依据,而且,在早期教会中,教士是可以结婚的,教士独身并不是神的律法,而是教会强加于人的,它违背了神的旨意,也违反了人性,却助长了教会内部的腐败与淫乱,教会容忍教士蓄养姘妇,却禁止神所创立的神圣的婚姻,实在是荒谬。(2)婚姻有很多益处,婚姻并不比独身低劣,婚姻不仅仅只是人类的一种选择而是人类所必需的,独身是神赐予极少数人的恩惠,而不是教会要求教士普遍履行的职责。

1529年威廉·罗伊翻译了马丁·路德的《〈哥林多前书〉第七章注》,这是讨论教士结婚问题的一篇相当重要的文章。1530年罗伯特·巴恩斯出版了支持教士结婚的著作,他根据《圣经》的、使徒时代的和历史的证据,证明教士应该可以结婚,他的观点对以后英国有关教士结婚的争论影响很大。1534年,约翰·拉斯戴尔恳求克伦威尔取消对教士结婚的禁令。之后此类请求越来越强烈。

但是尽管此时英国已经与罗马教廷决裂,改革者的这些努力一无所获,教士独身制度在英国仍然被保留下来。亨利八世在教士结婚问题上的保守立场也非常坚定。1535年一份王室公告威胁要剥夺已婚者的圣俸,随后对教士结婚给予了更多的谴责。1536年各教区主教受命调查辖区内教士结婚的情况,亨利谴责那些结婚的教士违法了教会的规定。主教们要进行明查暗访,对已婚教士要予以逮捕,或送交枢密院。1538年11月又一份王室公告宣布禁止教士结婚,并威胁要剥夺已婚者的圣俸,而且要监禁那些1538年以后结婚的教士。[30]1539年6月,《六条法案》(亦称《取消意见分歧法案》)通过,其中第三条规定:根据神的律法,教士不得结婚;第四条规定:如果经过考虑发誓独身或守寡,那么就应该遵守誓言。对于违法者,该法案规定了如下处罚措施:1539年7月12日以后,任何违反规定结婚的教士都犯有重罪,而且不能享有神职人员不受普通法院审判的特权;这些结婚教士被视同死亡,其职位由有圣职授予权的人接管;已婚教士的婚姻无效,教区主教应该迫使其离婚;继续与妻子生活在一起将被判处重罪。至于那些持反对意见的人,如果是初犯则被罚没财产,如果再犯则是重罪。[31]该法案使亨利八世长期以来对教士结婚的敌视和反对最终明确化,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其影响一直持续到亨利去世。

1538年和1539年英国在教士结婚问题上的保守政策再次激发了国内外改革者对该问题的讨论以及对英国政府的批评,他们为了争取教士结婚自由和废除教士独身制度而不懈努力。1539年温彻斯特的一名已婚教士多次请求托马斯·克伦威尔的帮助和支持。1541年乔治·乔伊翻译出版了梅兰克森论教士结婚的文章《为教士结婚而辩》。该文是1539年《六条法案》通过后,梅兰克森写给亨利八世的。威廉·泰勒在流亡期间对英国保留教士独身制度进行猛烈抨击,此前他还翻译了很多大陆改革者的著作。约翰·巴尔也在流亡国外时批评英国只是在名义上消除了教皇,而保留了教皇的教义和仪式,他认为教士独身制不仅是反基督的,不仅导致了教士的腐败,而且它还表明英国的教会并非真正的教会。

1547年1月亨利八世去世,未满10岁的爱德华六世继位。这终于给主张教士结婚的人带来了新的生机。1547年11月召开的教士会议开始讨论教士结婚合法化问题,并且在首届议会中得到讨论,但提出的议案没有被通过。这次会议的成果就是废除了1539年的《六条法案》。在第二届议会时,下院讨论了另一个允许教士结婚的提案,要求废除所有教士结婚的法律障碍,12月20日在议会获得通过。该议案最后在1549年2月被制定为法律。那些在三四十年代抨击教士独身制度的人现在总算达到目的。1552年议会又修订了这项立法,强烈谴责那些针对教士婚姻的不恰当的咒骂和诽谤性的责备,而且明确表示教士的子女是合法的。1552年11月克兰麦最终拟定《四十二条信纲》,1553年6月12日得到爱德华六世的正式签署,其中第三十一条宣布独身并不是神的旨意,规定允许教士结婚。尽管教士结婚已经获得法律的许可和承认,这一时期仍然有对教士结婚的宣扬与辩护。约翰·波涅特在1549年写了《为教士婚姻辩护》;主教胡珀谴责了人们对教士结婚的偏见,告诫人们教士的婚姻是可以接受的,它也是神圣的、符合神的旨意的。这说明新教改革者除了要争取教士结婚合法化,还要努力使人们在心理上能够接受它。

但是《四十二条信纲》签署不到一个月,爱德华六世就去世了。按照亨利八世的安排,应该由他与凯瑟琳的女儿玛丽继承王位。新教改革者的最后努力也没有能够阻止这位虔诚的天主教徒成为新教英国的女王。1553年8月3日玛丽正式继位,这也预示了教士结婚和已婚教士惨淡处境的到来。1553年10月,议会通过了第一个取消法案,废除爱德华六世时期制定的所有法案,宣布从1553年12月20日起所有的宗教仪式要恢复到亨利八世统治末期的状况。从此,教士结婚被禁止。1554年3月4日,玛丽向伦敦主教邦纳及其他主教下达谕旨,命令各教区主教和教会法官以最快的速度剥夺或宣布剥夺那些已婚教士的圣俸。修道教士如果已经结婚则应该无条件离婚,其圣俸也应该被无条件地剥夺。1554年3月8日教皇批准开除已婚教士的教籍、剥夺他们的教职并且强令他们与妻子离婚。1555年红衣主教玻尔宣布教士的婚姻无效,对那些冥顽不化分子或仍然主张教士结婚的人要根据古代的教会法进行惩罚。这一年,玛丽对新教徒的迫害也大规模地开始,其中大部分都是已婚者,而且很多人就是因为他们的婚姻而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教士结婚的合法化过程陷入最低谷。

1558年11月玛丽和红衣主教玻尔几乎同时去世,伊丽莎白登上女王的宝座,天主教在英国的复辟结束。在1559年的议会中,英国新教徒显然想要使教会恢复到爱德华六世临死时的状况,这将意味着教士结婚会重新获得合法地位。1559年王室巡视的第29号训谕明确申明教士结婚的合法性,并要求恢复那些在玛丽时期被剥夺教职的已婚教士的职位。但是由于有些牧师在择偶和婚姻生活中的行为不检点、不审慎,导致教会中出现了违法乱纪情况和丑闻,因此该训谕还要求教士娶妻要有主教和两名治安法官的同意以及该女子的父母或两名亲属或她所侍奉的主人的同意,违反这种规定的人要受到惩罚。1563年颁布《三十九条信纲》,其中第三十二条是关于教士结婚问题的。它规定:神的律法并没有要求主教、教士和执事发誓守独身,也没有禁止他们结婚;因此只要他们认为结婚能让他们更好地服务于自己的信仰,他们和所有其他的基督徒一样能够自行决断合法结婚。到了1563年,持续了30多年的有关教士结婚的舆论争论终于平息下来,教士婚姻在伊丽莎白教会中的合法地位已经非常牢固。1566年下院通过了批准该条款的议案,由于主教的积极努力,议案也在上院被通过。1571年,女王总算接受了该立法议案,教士结婚终于又再次获得了法律依据,至此教士结婚的合法化过程才最终完成。[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