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近代早期英国婚姻观念变迁:圣事论 vs. 民事论

近代早期英国婚姻观念变迁:圣事论 vs. 民事论

【摘要】: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新教思想家在抬高婚姻地位的同时,也极力反对婚姻圣事论。在英国,关于婚姻圣事论的争论开始于对路德作品的抨击。1536年7月的《十条法案》悄悄地取消了婚姻的圣事地位,只提到了洗礼、忏悔和圣餐三个圣事,没有涉及其他四个。亨利八世还是认为婚姻应该位列主要圣事之一。他们承认依据《圣经》婚姻是神圣的,但《圣经》无助于确定圣事的名称和数目。独立派的婚姻民事论终于得以在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新教思想家在抬高婚姻地位的同时,也极力反对婚姻圣事论。在《教会的巴比伦之囚》(1520年)中,马丁·路德强烈驳斥教会视婚姻为圣事的观点。他说:“将婚姻作为圣事不仅毫无《圣经》上的依据,而且正是这种赞扬婚姻的教义把婚姻变成了一场闹剧。”[14]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反对将婚姻作为圣事,实际上只是反对教会的权威,并非贬低婚姻的地位,这与教会将婚姻列为圣事的目的是相辅相成的。相反,强调婚姻的世俗性强化了其在世俗生活中的作用与地位,婚姻不仅仅是教会与基督的神秘象征,不只具有神学上的意义,婚姻还是尘世生活的一部分,它与个人、家庭与社会的利益有密切关系。

在英国,关于婚姻圣事论的争论开始于对路德作品的抨击。其实路德的原著起初并没有在英国得到广泛流传,由于亨利八世和托马斯·莫尔猛烈抨击路德的学说,结果反而使更多的人了解了路德的思想。亨利八世和托马斯·莫尔相信如果人们知道路德所说的,就会明白路德是个蠢货。因此,他们并没有反驳路德的神学观点,而是高兴地告知全国说路德居然不相信婚姻是圣事,结果任何想了解婚姻非圣事论的人都知道了这一观点。威廉·廷代尔(William Tyndale,1494?—1536)的《一个基督徒的服从》)(1527年)是首部英国原创的否认婚姻圣事论的作品。他说:“如果他们因为《圣经》中将婚姻类比为我们与基督的结合,因而称婚姻是圣事,那么我可以列举出上千个圣事。”[15]改革者认为既然婚姻与救赎无关,在《新约》中也没有确切证据表明基督将婚姻作为圣事,那么就不应该将婚姻作为圣事。婚姻是在基督到来之前由上帝在伊甸园里创立的,而且古往今来各民族各宗教信仰的人都结婚,所以更不能将婚姻当作圣事。

1536年7月的《十条法案》悄悄地取消了婚姻的圣事地位,只提到了洗礼、忏悔和圣餐三个圣事,没有涉及其他四个。这在当时还是一个比较激进的变化,引起了一些人认识上的混乱,也引发了很多对坚信礼、圣职授任、婚姻和临终涂油礼的争论。甚至还有人据此认为婚姻被废除了。有鉴于此,托马斯·克伦威尔发布了一些训谕,对婚姻的神圣和尊贵做了说明。1537年9月的《主教书》体现了克伦威尔的思想,重申婚姻是神出于一些善的目的而创立的,其中也指出婚姻、授职、坚信和临终涂油这四项虽然长久以来被天主教教会赋予圣事的名誉与尊严,但它们与洗礼、忏悔和圣餐在地位与必要性上是有区别的,后三者是基督亲自创立的,是灵魂得救的必要途径和办法,而前四者不是的。亨利八世还是认为婚姻应该位列主要圣事之一。但克兰麦反对进行修正,他说婚姻显然并不像其他三个是基督创立的,而且也不是得救所必须的,结婚并不能赦免人的罪。奇切斯特主教理查德·萨姆森也指出,虽然婚姻是神创立的,也有很高的地位,但还是不便与洗礼、忏悔和圣餐等同。在1540年后,英国的宗教改革趋向保守,但在婚姻上,主教们是谨慎的改革者而不是保守者。他们承认依据《圣经》婚姻是神圣的,但《圣经》无助于确定圣事的名称和数目。一般认为1543年的《国王书》是保守的,但“论婚姻”一章却不是这样的,它几乎完全重复了《主教书》中的相关内容,指出婚姻不管多么重要、多么令人渴求,但它与得救无关,不具备内在的神恩特性。由于亨利八世的保守立场,直到他去世时,英国也没有像德国那样确定无疑地将婚姻从圣事中剔除。但是,无论如何,婚姻的圣事地位已经被动摇,甚至可以说婚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其圣事的地位,只是由于保守势力的影响,改革者出于审慎才不得已在文字上含糊其辞。

随着婚姻圣事地位的丧失,甚至有人认为婚姻不是宗教事务而是世俗事务,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独立派。该教派在婚姻问题上的观点比其他改革者更加激进,他们的观点源于罗伯特·布朗。他的观点在1582年出版的《论真正基督徒的生活与行为》中首次得到阐述。1584年他和助手理查德·哈丁回国后开始宣讲其中的思想。谈到婚姻时,布朗根本就没有谈及教堂,他认为与婚姻联系最密切的是订婚与同居。他说,婚姻是夫妇之间合法的结合与伙伴关系,两人结为一体,共享爱、身体和礼物,分担责任,尤其是养育子女的责任。婚姻契约的前提是同意或分享,保持交流,直到死亡或合法的分居与离婚终结彼此的关系。

这里布朗只是全然不顾教会在婚姻上的作用,没有公开指出婚姻不是宗教事务。但在1587年,约翰·格林伍德在法院公开宣称婚姻是世俗事务。以下是格林伍德案审判上的问与答:

问:你对婚姻是怎么看的?难道你没有在弗利特为人主持婚礼吗?

格:没有。婚姻根本就不属于牧师的职责范围。

问:谁祈祷呢?

格:我。

问:谁将他们的手合在一起?

格: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事。他们在会众面前公开承认同意结为夫妇。

温彻斯特主教:那他们是秘密结婚。婚姻应该由牧师主持缔结,这是早就公认的命令。

格:他们有很多可靠的证人,如果他们的婚姻是不合法的,那么依据你们的判断,很多古代的教父都错了。[16]

1590年,罗伯特·巴罗出版《假教会揭密》一书,该书非常有代表性地表明了独立派的婚姻原则。他认为,为子女缔结婚姻是父母的职责,男女双方怀着对上帝的敬畏,在有合适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在父母家中或其他私人场所定婚,不需要去教堂,正如他们不需要到教堂去处理其他民事一样。独立派的婚姻观在《向詹姆斯陛下的第三次请愿书》中再次得到了清楚的体现,其中他们说:牧师应该继续履行上帝赋予他们的职责,但不应该再承当世俗职能,不应再费神处理民事事务,如婚礼、葬礼等,结婚与死亡这类事情也同样发生在异教社会。1642年罗杰斯的《论婚姻之荣耀》指出,在《圣经》中婚姻的缔结是世俗的,现在一些新教教会中也是这样的,官员写下结婚双方的名字做记录,然后再做一个很简短的仪式就了事了。[17]

约翰·弥尔顿也赞同婚姻是民事行为。1644年他翻译出版了《马丁·布塞尔论离婚》,该书节选自马丁·布塞尔写给爱德华六世的《基督的王国》。其中就清楚指出婚姻是世俗事务,应该由世俗官员进行管理。罗马教会通过威逼利诱才得到了婚姻管理权。[18]

1653年,克伦威尔在法律上确立了婚姻的民事地位,该法规定只有在治安法官主持下缔结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独立派的婚姻民事论终于得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不过这又引起了新的混乱。人们还是无法确定婚姻到底是民事还是宗教事务,因此为了不违背法律而举行世俗婚礼,为了保险起见,同时又私下再举行教堂婚礼。克伦威尔自己的两个女儿结婚时也举行了这种复合婚礼。约翰·多恩说:“因为婚姻是民事契约,因此应该当着公众缔结,这样就有见证人;由于婚姻是宗教誓约,因此应该在教堂举行,这样就可以得到牧师的祝福。没有见证人的婚姻不能依法获得任何权益,没有牧师祝福的婚姻不能获得任何宗教的利益。”[19]这表达了当时社会对婚姻的圣事性与民事性的一种犹疑立场。

经历了宗教改革时期的诸多争论和变动,婚姻在世俗生活中的地位得到提高,婚姻圣事论也遭到了一定的冲击。由于教会以及教会法庭权威的式微,以及由于解决现实婚姻问题的需要,人们也逐渐开始质疑教会对婚姻的管理权,并且开始强化婚姻的民事性。当然,这一时期对于婚姻到底是民事还是宗教事务,还没有一个清楚的结论。不仅在婚姻观念上,而且在婚姻行为上,都表现出民事性与宗教性的复杂交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