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斯蒂娜的成功代表了教会取代父母成为婚姻的规范者和控制者的成功,同时也说明了在教会的意识形态中,独身的地位要高于婚姻。他们根据教会的结婚仪式举行了婚礼,并且邀请了大量的客人出席婚礼。此时,威廉及其两位妻子都已不在人世,教皇的判决不会危及任何现存的婚姻。在英国教会法庭中,要求解除婚姻的诉讼很少,更多的是要维护婚姻。一方面这是因为教会在离婚上的严正立场,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对教会婚姻法规的认可程度。......
2023-07-26
中世纪的神学家和布道者为了反对极端的禁欲主义教派如清洁派,也曾捍卫过婚姻,但是只有宗教改革者毫不含糊地将婚姻置于独身之上,赞扬丈夫妻子要优于修士修女。改革者对独身制度的抨击也反映了他们自己对婚姻之福的赞赏。在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新教的布道书和神学著作都强调婚姻的神圣。这一时期出版的大量关于婚姻与家庭的论文也是如此。在这些作品中,人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言论:上帝对婚姻与独身同样尊重;不幸的婚姻要好过不幸的独身;只是极少数有天资的人才可以做到独身。
维护和赞扬婚姻神圣地位的人无一例外地运用婚姻的创立者、创立时间和地点、基督的出身及其出席迦拿婚宴并行神迹的事件作为例证。
维乌斯的《女基督徒守则》的第二卷主要论述的是已婚妇女的情况,在该卷第一章的末尾,他说:“没有人可以否认婚姻是最神圣的这一事实,因为婚姻是神在伊甸园里创立的,此时人类还是完全纯洁清白的,没有任何污点。基督是婚生之子,他自己也认可婚姻,因为他不仅出席婚礼而且还在婚礼上行使了他的第一个神迹。”[7]
托马斯·培根在为《基督徒婚姻守则》所做的序言中既对婚姻与独身的优劣进行了对比,也从正面论证了婚姻的神圣地位。他之所以这么认为有四点理由:(1)婚姻是神于原罪产生前在伊甸园里创立的。它给人带来了极大的快乐、幸福与安宁,自此以后,婚姻就非常受尊重。(2)《圣经》中有大量的结婚事例。《旧约》中人类的祖先、上帝的先知都结婚。上帝不仅允许祭司结婚,还告诫他们应娶什么样的女子为妻。传福音者腓力结婚了,还生育了四个精通经典的女儿。使徒时代以来还有许多主教和祭司结婚。(3)基督是婚生之子,基督的使徒都是已婚者,基督还在迦拿的婚礼上行神迹。(4)圣保罗认为禁止结婚是魔鬼的教义。[8]
约翰·多德和罗伯特·克利弗合著的《虔诚之家政》也认为婚姻是可敬的,因为婚姻是由上帝在伊甸园里创立的,而且救世主基督也是婚生之子,基督还在婚礼上行使第一个神迹。基督使婚宴上的水变美酒这件事说明主会让婚姻的痛苦化作甘甜、贫困化作富足。[9]
1634年,马修·格里菲思在其论述婚姻与家庭的手册《圣殿:家庭的形成》中宣称所有的家庭规范都来源于《圣经》。他还非常强调地指出,婚姻这种生活状况远比独身生活要卓越,这是因为婚姻是在亚当还没有犯下原罪时在伊甸园里产生的。他还暗示说不结婚的人不是完全的人。[10]
除此之外,人们还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角度出发来论证婚姻的益处。他们认为婚姻对三者都是非常有利的。婚姻让个人得到安宁,从而使社会安定。通过婚姻组成家庭,进而形成社会,这使陌生人变成亲戚和朋友,减少了敌意、战争和仇恨,成为维护国内和平的手段。婚姻是家之基础,家又是向下一代传输价值观念的基地,而下一代又是国家与社会的未来。
培根说,婚姻是光荣的、卓越的,应该得到高度的赞扬,这是毋庸置疑的。人们也应该热情地接受婚姻,因为婚姻可以给我们带来如此多美好的东西。婚姻可以维护美德、杜绝伤风败俗之恶行,可以令家宅人丁兴旺、城镇有人居住,可以使土地有人耕种、科学有人研究,使国家繁荣、睦邻友好,使公共福利有保障、继嗣有保证,使好的技艺有人传授、公正的秩序得以保留,使基督教王国得以壮大、上帝的福音得以发扬。[11]惠特利认为《圣经》中已有大量证据表明婚姻是好的,不需要额外再做什么证明,一个虔诚的人不仅应该结婚,而且应该坚定地相信婚姻是好的。在某种程度上个人的福祉和公共的福利都有赖于婚姻生活的成功,人类的繁衍、老年的倚靠、孱弱者的照顾、家系的维持以及教会与国家的繁荣昌盛都仰赖于婚姻。[12]1623年托马斯·嘉泰克在《贤妻:上帝的赠礼》一文这样称赞婚姻对男人的好处:富贵时有最好的伴侣;劳动中有最合适的最心甘情愿的助手;遭遇挫折与痛苦时有最大的慰藉;得到子嗣的唯一可靠的良好的途径;避免不洁的独特手段;觅得良妻是男人所能得到的最大恩惠与荣誉。[13]
经过宗教改革,人们普遍承认婚姻是上帝规定的虔诚的生活方式,它给男女带来情谊,给社会带来好的市民与基督徒,它绝不劣于独身。由于新教改革者一方面提高婚姻的地位,认为婚姻即使不优于独身,也至少是与独身同等尊贵的,绝不会劣于独身;另一方面,新教改革者反对天主教的婚姻圣事论。所以在婚姻的地位得到认可和提高的同时,开始兴起婚姻的非圣事论,甚至出现婚姻是个人事物和世俗事务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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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
秘密婚姻是指既没有公布结婚预告,也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获得教会特许证就缔结的婚姻。这种婚姻的秘密性是针对它缺乏官方所认可的公开性而言的,并不完全是指结婚双方在没有任何证人的情况下的私定终生的行为。这只是解除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义务,而没有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纽带,因此不是真正的离婚,所以文中直接将之翻译为分居。在1857年前这是唯一一条离婚的法律途径,其前提就是夫妻一方的通奸行为,而且只有无过错方可以再婚。......
2023-07-26
的确,基督教的婚姻观念能够为社会所接受,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婚姻伦理的某些方面有利于维持婚姻稳定。但是,不合法婚姻在被禁止的同时却能获得法律的承认,这就是教会婚姻规范的悖论所在。到宗教改革前夕,教会内部的腐败堕落行为已经臭名昭著。教会的这些劣迹进一步暴露了教会婚姻规范的伪善性。......
2023-07-26
虽然外在的程序与仪式并不会影响到婚姻的有效性,但出于规范婚姻的需要,教会还是规定公布结婚预告和在教堂门口举行公开的仪式是正确的缔结婚姻的方式。有现在时婚约在身,一男子已经与一女子定婚,但娶了另一女子,该婚姻也是无效的,他应解除此婚姻,与前者结婚。比如,英诺森三世对血亲的规定就与现代婚姻法的规定很接近。罗马观点认为同意即构成婚姻,而日尔曼观点却认为合法的婚姻是由几个过程构成的,其中性关系是最根本的。......
2023-07-26
在宗教改革期间,否认婚姻要劣于独身、否认婚姻的圣事地位已经成为新教思想家的一致看法。出于维系社会秩序,净化社会风尚的需要,有必要重新确立婚姻的崇高地位,以规范人们的性行为。为了使自己的儿女免受婚姻之苦,父母迫使他们进入修道院,将他们交给魔鬼。最后,提高婚姻的地位是解决还俗修士修女生活问题的有效手段。破除独身至上的神话、赞扬婚姻的神圣地位可以帮助他们解除心理的障碍,安心地过上凡夫俗子的生活。......
2023-07-26
《新约全书》接受了《旧约全书》中婚姻是由神缔结的观念,在婚姻的缔结方面没有什么新的变化或发展。虽然婚姻是由神所创立的,在《新约全书》中,婚姻却遭到了贬抑。正是出于对淫乱的极端厌恶,《新约全书》非常重视夫妻的性忠诚,认为履行婚债即满足对方的性需求是夫妻的义务。这在《新约全书》中是找不到直接答案的。在《新约全书》中,婚姻的地位、目的与解除都出现了新的变化。......
2023-07-26
至此之后,《公祷书》对婚礼仪式的规定就再也没有什么变化了。由于该派反对结婚有任何的宗教仪式,因此将婚宴作为结婚的核心部分。在英国革命后,由于清教和独立派思想的影响,婚姻仪式与习俗都出现了一些变化。1645年1月威斯敏斯特会议在《公共礼拜指南》中规定了新的结婚仪式。真正以立法形式规定这种新婚礼仪式的是1653年的贝尔朋议会。......
2023-07-26
对于英国,菲利普也承认宗教改革后英国没有像其他新教国家那样放弃天主教的婚姻不可解除论,直到19世纪中期英国才允许真正的离婚。但他所提出的两点意见是非常有启发性的:一是16世纪英国的教俗法庭都不允许离婚,但一直有人要努力改变这种现状。二是英国革命期间政治变动时,婚姻似乎也在发生一些变化。他也认为英国的婚姻法从12世纪直到1753年都没有发生什么重大变化,而有关离婚的法律在1857年之前也没有发生什么变化。......
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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