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不得不承认婚姻是因为婚姻可以保证人类繁衍和避免淫乱发生,而且前者成为教会所明确认可的婚姻的首要目的。后者是耶稣和保罗所认可的婚姻的目的,教会承袭了这一观点。在《旧约》中已经萌生了婚姻的目的在于生育的观点。奥古斯丁认为婚姻有三大好处,即子女、忠诚与圣礼。在圣奥古斯丁和阿奎那思想的影响下,中世纪教会明确规定婚姻的正确目的在于传宗接代。另一方面教会视婚姻为圣事还有其自身的原因。......
2023-07-26
英国国教的保守和审慎引起了改革者中激进分子的不满,在大陆宗教改革尤其是加尔文宗新教的影响下,他们主张彻底的改革。这些人就是所谓的清教徒,他们要求清除国教中的天主教成分。在英国,清教与国教相伴而生,二者的发展也是息息相关。随着伊丽莎白时期国教的最终成型,英国的清教也日益成熟,其改革理论开始系统化,其成员也开始大众化。这一时期的清教徒不仅关注神学上的礼仪和制度改革,而且也注重整饬社会风尚、构建纯洁的社会道德。尤其是当国教和世俗政权对清教的遏制强化的时候,对社会大众进行道德说教的布道就成为了清教徒主要的活动方式。所以,清教对社会的影响超越了宗教领域,渗透到大众生活的层面。
在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大多数的行为守则(conduct book)都是源于清教徒所做的婚礼布道文。这些清教布道者往往都非常有名气,他们的布道也能吸引很多听众。他们将广受群众欢迎的布道文修改成当时流行的一种书籍即行为守则出版,进一步扩大了自己的观点和思想的影响范围。通过口头的布道和印刷的行为守则,清教徒在社会上广泛宣传清教在家庭、婚姻和性等方面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造成一定的社会声势和影响。后文将提到的一些清教思想家都是这种情况。
亨利·史密斯(约1560—1595)是名温和的清教徒,他主要在伦敦布道,他的布道吸引了大量听众,他因此而被誉为“金嗓子布道者”。1591年,亨利·史密斯出版了《婚前准备》,这实际上是在他的一篇婚礼布道文的基础上修改增补而成的。甚至在他去世一个世纪之后,他的布道文还在出版。《虔诚之家政》的作者约翰·多德(John Dod,1549—1645)也是著名的清教徒之一,该书的合著者罗伯特·克利弗(Robert Cleaver)是多德的助手。该书最早在1598年出版,并多次再版,在30年内至少出了9个版本,非常有影响力,是英国本土首部论述家庭责任的原创作品。威廉·惠特利(William Whately,1583—1639)是牛津郡班伯里一名的清教布道者。他具有演说的天赋,以“班伯里的咆哮小子”的昵称而著名。他的布道虽然很激进,但很受欢迎,因而远近闻名。惠特利还出版了很多著作。后文引用的1619年版的《婚姻丛林——夫妇指南》是他最有名的一本书。该书的节略版早在1617年就出版了,据称其是在惠特利10年前所做的一篇婚礼布道文的基础上形成的。该书不仅在当时产生了很大影响,而且对后世也有很大影响。在18世纪卫理公会派教徒用它作教科书,迟至1834年还在再版。著名的威廉·古奇(William Gouge,1578—1653)每周星期三定期所做的布道在长达35年的时间里都非常受欢迎。他的《论家庭责任》在1622年出版,1626年和1634年又出了经过删减的版本。
由于清教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教派,早在伊丽莎白时期,清教内部就分为温和的长老派和激进的独立派,之后仍然一直不断分裂。从17世纪起,激进派清教徒内部的分化加速。到17世纪中期,由于国教地位的被动摇、长老派的失势以及独立派在清教内部主张宗教宽容,这种分裂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据估计此时伦敦不同的派别数量已超过200个。这些派别不仅在教义和礼仪上异议丛生,而且在性道德、婚姻和家庭等问题上都有各自的立场。并且,由于原有的教会司法体系被破坏以及书籍检查制度的松弛,他们还得以实践和宣扬自己的主张。因此,随着诸多极端派别的兴起,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婚姻观念也在英国社会出现了。
让清教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影响社会婚姻观念的因素是英国的革命。在英国革命期间,清教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与王权做斗争的思想武器。随着长老派和独立派在革命阵营中相继得势和掌权,清教还一度成为了官方的意识形态,它所宣扬的主张也在革命派所制定的制度中得到体现,并且还通过法律得以在社会上贯彻实施。不论这些制度和法律最终的结果如何,这种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过程在客观上可以推进婚姻观念的变迁。
自文艺复兴开始,英国社会在整个16、17世纪都处于一个不断受到新思想冲击的时期。在这一过程中,新的婚姻观念也不断出现。不过,婚姻观念变迁的动因除了源于这种新思潮的直接作用外,还来自于英国社会内部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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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
克里斯蒂娜的成功代表了教会取代父母成为婚姻的规范者和控制者的成功,同时也说明了在教会的意识形态中,独身的地位要高于婚姻。他们根据教会的结婚仪式举行了婚礼,并且邀请了大量的客人出席婚礼。此时,威廉及其两位妻子都已不在人世,教皇的判决不会危及任何现存的婚姻。在英国教会法庭中,要求解除婚姻的诉讼很少,更多的是要维护婚姻。一方面这是因为教会在离婚上的严正立场,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对教会婚姻法规的认可程度。......
2023-07-26
秘密婚姻是指既没有公布结婚预告,也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获得教会特许证就缔结的婚姻。这种婚姻的秘密性是针对它缺乏官方所认可的公开性而言的,并不完全是指结婚双方在没有任何证人的情况下的私定终生的行为。这只是解除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义务,而没有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纽带,因此不是真正的离婚,所以文中直接将之翻译为分居。在1857年前这是唯一一条离婚的法律途径,其前提就是夫妻一方的通奸行为,而且只有无过错方可以再婚。......
2023-07-26
的确,基督教的婚姻观念能够为社会所接受,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婚姻伦理的某些方面有利于维持婚姻稳定。但是,不合法婚姻在被禁止的同时却能获得法律的承认,这就是教会婚姻规范的悖论所在。到宗教改革前夕,教会内部的腐败堕落行为已经臭名昭著。教会的这些劣迹进一步暴露了教会婚姻规范的伪善性。......
2023-07-26
《新约全书》接受了《旧约全书》中婚姻是由神缔结的观念,在婚姻的缔结方面没有什么新的变化或发展。虽然婚姻是由神所创立的,在《新约全书》中,婚姻却遭到了贬抑。正是出于对淫乱的极端厌恶,《新约全书》非常重视夫妻的性忠诚,认为履行婚债即满足对方的性需求是夫妻的义务。这在《新约全书》中是找不到直接答案的。在《新约全书》中,婚姻的地位、目的与解除都出现了新的变化。......
2023-07-26
对于英国,菲利普也承认宗教改革后英国没有像其他新教国家那样放弃天主教的婚姻不可解除论,直到19世纪中期英国才允许真正的离婚。但他所提出的两点意见是非常有启发性的:一是16世纪英国的教俗法庭都不允许离婚,但一直有人要努力改变这种现状。二是英国革命期间政治变动时,婚姻似乎也在发生一些变化。他也认为英国的婚姻法从12世纪直到1753年都没有发生什么重大变化,而有关离婚的法律在1857年之前也没有发生什么变化。......
2023-07-26
至此之后,《公祷书》对婚礼仪式的规定就再也没有什么变化了。由于该派反对结婚有任何的宗教仪式,因此将婚宴作为结婚的核心部分。在英国革命后,由于清教和独立派思想的影响,婚姻仪式与习俗都出现了一些变化。1645年1月威斯敏斯特会议在《公共礼拜指南》中规定了新的结婚仪式。真正以立法形式规定这种新婚礼仪式的是1653年的贝尔朋议会。......
2023-07-26
在英国,从1072年左右征服者威廉发布的法令开始,教会逐步获得在婚姻上独立的司法权,到1172年“阿夫朗什协议”最终完成这一过程。1215年前英国有的法律就不再具体明确禁婚亲等,有的地方已经限定在四代以内,之后英国各地普遍采纳了拉特兰的规定。有的法规还明确要求有牧师在场。英国关于结婚预告的立法受到第四次拉特兰会议的很大影响。英国法律规定,在结婚前要在教堂三榜公布结婚预告。......
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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