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近代早期英国婚姻观念变迁案例

近代早期英国婚姻观念变迁案例

【摘要】:克里斯蒂娜的成功代表了教会取代父母成为婚姻的规范者和控制者的成功,同时也说明了在教会的意识形态中,独身的地位要高于婚姻。他们根据教会的结婚仪式举行了婚礼,并且邀请了大量的客人出席婚礼。此时,威廉及其两位妻子都已不在人世,教皇的判决不会危及任何现存的婚姻。在英国教会法庭中,要求解除婚姻的诉讼很少,更多的是要维护婚姻。一方面这是因为教会在离婚上的严正立场,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对教会婚姻法规的认可程度。

(一)独身与婚姻的较量

在亨廷登郡有一位名叫克里斯蒂娜的女子,她出生于公元1100年前,死于1160年左右。她从小就立志要守独身,但是她的父母亲人都极力反对,并为她安排了婚事。克里斯蒂娜迫于压力结婚,但她坚决拒绝与丈夫圆房。她的父母和丈夫几经努力,还是失败了。最后,在约克大主教瑟斯坦的支持下,她的婚姻才得以废除,她重申了自己的独身誓言,教皇也允许她的丈夫娶另外的女子为妻。在这个事件中,个人的意愿得到肯定而父母的权威和利益却遭到否定,独身的理想也战胜了婚姻的束缚。[37]同时,这一事件也体现了世俗婚姻观念与教会婚姻规范的冲突,说明了12世纪教会在婚姻问题上对俗界的胜利。克里斯蒂娜的父亲认为她的这种行为不仅使自己的父母蒙羞,而且也是整个贵族阶层的耻辱。她的母亲竟然宁愿自己的女儿被强奸。因为依照当时的规定,性关系可以使婚姻永远具有约束力。因此,在克里斯蒂娜的父母看来,婚姻只不过是由父母同意的并通过性关系来确定的协议。而教会人士认为婚姻不仅仅只是一个社会习俗,它还建立了一种神圣的纽带,是一件圣事。克里斯蒂娜的成功代表了教会取代父母成为婚姻的规范者和控制者的成功,同时也说明了在教会的意识形态中,独身的地位要高于婚姻。

(二)同意原则

威廉·德·萨克维尔在埃塞克斯郡有大量地产,他与奥布里·德·特蕾丝格订立婚约,并交换誓言,然后把她送回娘家,等时间到了再圆房。在此期间威廉看上了郡长的女儿艾丽丝。他们根据教会的结婚仪式举行了婚礼,并且邀请了大量的客人出席婚礼。奥布里试图反对该婚姻,但是没有成功。威廉与艾丽丝生活在一起并且生儿育女,其中包括女儿梅布尔。后来,威廉又将艾丽丝扫地出门,并且从柯彻斯特副主教杰弗里那里弄到了废除无效婚姻的判决。艾丽丝似乎也多次要求教皇使节为自己伸张正义。但是,1140年左右,教皇首次坚决地宣布现在时的同意具有法律约束力。威廉与奥布里交换的是现在时的同意,当时就产生效力,因此这次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威廉与艾丽丝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他们所生子女是私生子。威廉临终前还是希望安顿好她的女儿和继承人梅布尔。因此,梅布尔继承了父亲的财产,平安无事地过了几年又结婚生子。亨利二世即位后,理查德(威廉的侄子)开始要求攫取梅布尔所继承的财产,因为他认为她是私生女。此时,威廉及其两位妻子都已不在人世,教皇的判决不会危及任何现存的婚姻。但教皇最后还是宣布梅布尔不是合法子嗣,理查德得到了威廉的遗产。 [38]尽管判决的结果可能令人不悦,但是它显示了教会对同意原则的维护。

牛津的首任伯爵奥布里·德·维瑞先后娶的两任妻子都没有生育。他直到40多岁仍然膝下无子。艾塞克斯的约翰是亨利二世时期的朝廷大员和大领主,他将自己年仅3岁的女儿艾格尼丝许给伯爵的弟弟杰弗里,并且把艾格尼丝送到伯爵家中作为履行婚约的保证。艾格尼丝在6岁的时候又被送到杰弗里家中,以未来女主人的身份受到礼遇。1162年或1163年的时候,她有11、12岁,差不多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奥布里伯爵自己却与艾格尼丝定了婚,显然使用的是现在时的同意。1163年,艾格尼丝的父亲失宠,地产被没收。艾格尼丝在婚姻交易中的价值由此荡然无存,维瑞家当然想甩掉她。而婚姻的司法权在教会,婚姻也要服从于教会的教义。而且,艾格尼丝这个小女孩也不是那么容易就可以摆脱掉的,她有着超凡的勇气与意志,为了拯救自己以及家庭的名声,她可以忍受一切,因此她一直拒绝任何妥协,而且不畏艰难地与维瑞家族做斗争。1166年,教会法庭开始认真对待艾格尼丝的讼案。同时,艾格尼丝向罗马教廷申诉。在以后五六年的时间里,没有任何进展。伯爵囚禁了她,期望她能就此屈服。最后,教皇终于被她的困境深深打动,于1172年给伦敦主教发布了一个警告性的训令,宣称:在接到训令后的20天内,伯爵应将她接回做自己的妻子,给予她应得的尊重,以夫妻之礼待之,否则主教就应该对伯爵的土地采取强制令,并且对伯爵本人处以绝罚。主教服从了这一命令。伯爵也妥协了,他与艾格尼丝的婚姻也最终修成正果。无从得知他们的婚姻是否幸福,但1194年伯爵去世的时候,他们已经在一起生活了20年,并且至少养育了5个子女。[39]

以上两个案例一个是废除婚姻,一个是维护婚姻,共同点是现在时的同意都是问题的核心,并且成为最后判决的标准。如果说前者的结果捍卫的是贵族的财产利益,那么后者显然是与此相反的,它挽救了一名弱女子,挽救了一个没落的家庭。由此可见,教会的婚姻法则不管是与贵族利益一致还是相违背,最后都取得了胜利。当然,不能武断地说教会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占上风,但至少可以说教会的婚姻规范不仅在社会上牢固地树立起来,而且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与比较有效的实施。

(三)婚姻的解除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英国,男女双方都可以单方面遗弃自己的配偶,而遭遗弃的妻子可以拥有子女的监护权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 [40]教会的婚姻规范在英国确立并开始贯彻后,这种局面就改变了。在英国教会法庭中,要求解除婚姻的诉讼很少,更多的是要维护婚姻。一方面这是因为教会在离婚上的严正立场,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对教会婚姻法规的认可程度。不过,维护婚姻的要求也说明了解除婚姻要求的存在。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的事,如果大家都同意维持婚姻或都不同意维持婚姻,都不会上法庭。只有一方想摆脱婚姻,而另一方不同意时,双方在冲突之下才会对簿公堂。

人们要求解除婚姻大致出于以下六种理由:未达到法定年龄、遭胁迫后才同意结婚、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有禁止结婚的姻亲关系、重婚和有婚约在先。由于同意原则很容易造成混乱和争端,后两者是要求解除婚姻的最常见的理由。

比如在伊利主教管区就有这样的案例:一个小教堂公布了当地人约翰·丹尼和艾丽丝·兰顿的结婚预告,一名叫琼·吉布的女子反对,并提出自己的婚姻主张。1377年1月5日,琼被传唤到主教法庭,申诉自己的理由。她说自己与约翰先前已有婚约,因此要求法庭判决约翰是自己的丈夫。[41]

1380年7月,教会法庭质询斯蒂芬·戈巴:“既然已经宣誓服从主教的判决,同意娶朱莉安娜·比戈为妻,为什么没有付诸行动?”斯蒂芬回答说,朱莉安娜曾与威廉·阿特默发生过性关系,而自己与威廉是近亲,因此与朱莉安娜之间存在禁止结婚的姻亲关系,所以不能娶她。1381年3月,案件出现了新的转机。斯蒂芬·珀特弗宣称自己已经与朱莉安娜交换了现在时的同意,要求法庭判决她是自己的妻子。4月,斯蒂芬·戈巴反悔了,他在法庭上撤消了自己与威廉·阿特默是近亲的声明,声称自己与朱莉安娜的婚姻优先。5月,斯蒂芬·戈巴与朱莉安娜去了另一教区,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举行了婚礼。三周后,他们在法庭承认了事实真相,因此被开除教籍。最后,在11月12日,二者的姻亲关系得到了证实,法庭判决斯蒂芬·珀特弗与朱莉安娜婚姻有效。[42]

这两个案件说明人们对教会在婚姻上的规定是比较清楚的,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利用法律达到自己的目的。从第二个案件中也可以看出教会对乱伦问题的重视。只要存在结婚禁忌,不管是否同意,是否有合乎规定的程序和仪式,都不能使婚姻获得承认。这个事例可以和以下谈到的一个案件形成有趣的对比。

约翰·波伊南特和琼·斯旺结婚一段时间后,由于约翰没有生育能力,他们的婚姻被当做无效婚姻废除。此后,琼再婚了。而约翰也与伊莎贝拉·派伯有了亲密交往,而且使其怀孕。正当约翰与伊莎贝拉准备结婚的时候,法庭开始调查,认为既然约翰有生育能力,那么他应该恢复与琼的夫妻关系。约翰提出反对意见,他说琼与伊莎贝拉是亲戚,因此他与琼之间存在禁止结婚的姻亲关系。两年后,法庭对约翰的生育能力甚感满意,同时又没有证据证明所谓的亲属关系,所以法庭改正了以前所犯错误,判决约翰与琼恢复夫妻关系。[43]

这个事例体现了教会在处理婚姻问题上的一个很有意思的特征,那就是完全遵循先后原则,而不顾及既成事实。教会为了维护先前所存在的有效婚姻,不管当事人现在是否再婚、是否生子,不惜以解除现在的婚姻、使该婚姻所生子女变成私生子为代价,更不会管到底哪一桩婚姻更让人幸福。教会强调同意原则也就是承认个人在婚姻上的主观意愿的地位,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却不容人有任何的选择,可怜的约翰利用教会的规定做了最后努力也无补于事。可以这样说,教会给人的机会只有一次,如果你今生已经做了一次有效的婚姻承诺,那么就别无选择余地,只有死亡才能将你从这种束缚中解脱出来。不过,这一事件也从另一侧面说明了教会在捍卫婚姻的不可解除性上的决心,只要不存在使婚姻无效的条件,婚姻就应该受到保护,而不管夫妻关系发生了什么样的变故。

尽管教会决意要维护婚姻的圣事地位,但也意识到通奸、暴力和异端会使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对婚姻无法忍受,这不仅危害到家庭内部的稳定与和谐,而且也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有必要使其分开。在这种事情上,教士与法官更像一个和事佬,总是力图使双方和解,因此教会法庭判决的分居并不多。1390年,罗伯特·翰登拜的妻子玛格丽特来到约克的教会法庭,因为家庭暴力要求与丈夫分居。法庭的处理却是要他们和解,如果罗伯特以后仍然不能善待玛格丽特,并且这种情况得到两个可靠证人的证实,那么可以判决二人分居。法庭为了使丈夫信守誓言,往往会要求他们发誓或交纳财物作为保证金。并非所有的纠纷都得到了和解。约翰·科威尔和他的妻子要求法庭允许他们分居,因为他们时刻都要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他们宁愿进监狱也不愿意生活在一起最后,法庭允许他们分居,并为他们分割财产和划定抚养子女的义务。[44]

一般而言,教会的规范在英国社会中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和较大的认同。比如,在伦敦主教区法庭有这样一个诉讼,约翰已经11年没有见到自己的妻子了,认为她已经死了,所以再婚。有一天有人告诉他看到了他的发妻,而且活得好好的。没有办法,约翰只有离开现在的妻子。结果导致现在的妻子提出诉讼。由于缺乏有力证据证明约翰的前妻还活着,教会判决他维持现在的婚姻。约翰似乎还是确信前妻还在人世,并且认为自己出于良心也必须要与现在的妻子断绝关系。[45]当然,也不是完全没有例外的情况。比如,谢林顿一个富有的农家女子哈维西,她的父亲把她嫁给另一个村庄的男人,并给了财产做嫁妆。而她却抛弃了自己的丈夫,与一个叫托马斯的人生活在一起,并生下一个私生子理查德,然后他们才结婚,又生下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严格地说,他们的婚姻是不合法的,因为他们两个都属于通奸者,但他们全然不顾教会的谴责。世俗官员也没有理会他们的婚姻的法律问题,允许她的儿子作为合法继承人继承她的财产。[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