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斯蒂娜的成功代表了教会取代父母成为婚姻的规范者和控制者的成功,同时也说明了在教会的意识形态中,独身的地位要高于婚姻。他们根据教会的结婚仪式举行了婚礼,并且邀请了大量的客人出席婚礼。此时,威廉及其两位妻子都已不在人世,教皇的判决不会危及任何现存的婚姻。在英国教会法庭中,要求解除婚姻的诉讼很少,更多的是要维护婚姻。一方面这是因为教会在离婚上的严正立场,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对教会婚姻法规的认可程度。......
2023-07-26
在英国,从1072年左右征服者威廉发布的法令开始,教会逐步获得在婚姻上独立的司法权,到1172年“阿夫朗什协议”最终完成这一过程。起初,专门的婚姻立法进展缓慢,只是随着对教士独身制度的规范而逐渐发展起来。
在1076年的温彻斯特会议上,坎特伯雷大主教兰弗朗克提出以后应该禁止教士结婚,但不用要求那些已经结婚的人离婚。[30]在1102年的伦敦会议上,圣安塞姆要求从大主教直到副执事的各级教士都应该独身,这一教令得到教俗双方的支持。当时约克大主教开始努力贯彻教士独身的规定,而英国国王亨利一世利用该规定向已婚教士和教会人士征税。
在1200年休伯特·沃尔特主持的地区公会议上制定的教规将以前大多数的法规都集合在一起,使之前后一致和系统化,它为以后英国婚姻法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公会议起初最为关注的是婚姻禁忌问题。1075年,兰弗朗克主持的全英公会议禁止七等血亲和姻亲范围内的人结婚,1125年威斯敏斯特教皇使节会议重复了这一禁令。在1102年安塞姆主持的公会议上制定的教规只提到了血亲关系,没有说明具体的禁婚亲等[31],但它指出:那些知道即将缔结的婚姻存在乱伦禁忌的人必须揭发真相,否则与乱伦者同罪。
关于婚姻缔结程序和构成条件的规定也较早出现。1076年兰弗朗克主持的温彻斯特公会议下令婚姻要有教士的祝福,否则婚姻无效。要求结婚公开化的规定早在1102年威斯敏斯特公会议教规出现了。根据该教规,没有证人的订婚,如果双方事后都不承认,那么该订婚无效。1175年在威斯敏斯特召开的坎特伯雷地区公会议上也规定禁止秘密婚姻,结婚应该包括教士主持的公共仪式,但如果没有教士的祝福也并不关乎婚姻的有效性,没有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就没有婚姻。12世纪晚期,地方教会会议命令牧师在夫妻结婚前询问他们是否同意结婚。13世纪的忏悔手册训诫牧师注意自由同意的重要性。[32]1216年乔巴姆的托马斯写道:“显然,人们可以在任何地方自行缔结婚姻,不需要牧师和任何其他人,只要彼此同意永远地生活在一起。”[33]
1213年斯蒂芬·兰顿大主教制定了坎特伯雷主教法令,它重申了1200年教规并做了一些调整和发展,并补充了两个重要条款:教区神职人员必须禁止秘密订婚并坚持订婚要有证人在场,这样如果以后对订婚有争议,就有人可以作证;在同意结婚后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婚姻,教会要予以承认,并且要求人们遵守婚约。英国的主教法令依据罗马教廷的精神,结合英国各地的实际情况以及之前的一些法律法规,为英国社会制定了系统的婚姻法规,下面就介绍其主要内容。
第一,关于婚姻的地位和目的。教士独身制度在英国确立下来。这些主教法令还指出婚姻有防止淫乱的功能,并确立了婚姻的圣事地位,规定牧师要赞美婚姻,向人们宣讲婚姻是首个圣事,是上帝在原罪前创立的,只有婚生子才能获得宗教身份和世俗财产。
第二,关于婚姻的禁忌。12世纪对婚姻有限的规范中亲属禁忌是重点,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会议后,该问题的重要性相对减小了。不是因为人们不再重视它,而是因为它已经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人们对此已经比较了解。1215年前英国有的法律就不再具体明确禁婚亲等,有的地方已经限定在四代以内,之后英国各地普遍采纳了拉特兰的规定。比如,约翰·拉伍得到一块土地,但需要3英镑的费用。艾格丽丝·本特利承诺如果约翰答应娶自己的女儿艾丽丝,那么她将为他提供这笔钱。约翰倒是非常乐意,可惜他已经与艾丽丝的一名女亲戚发生了性关系,所以不得不放弃。[34]索尔兹伯里主教法令明确规定了禁止发宗教誓愿的人结婚,并且还规定:教士应当教导奸夫在其情妇之夫活着的时候不得娶她,如果二人与该丈夫的死有牵连,那么他们不能结婚。
第三,关于结婚的程序和仪式。婚姻的圣事地位要求婚姻在宗教氛围下庄严地缔结,教会关注的几个结婚的重要步骤是订婚、公布结婚预告和夫妇交换现在时的同意。从1213年到1289年总共有33项法令对订婚做了要求。订婚要有证人在场,而且是正式邀请的、值得信赖的证人。有的法规还明确要求有牧师在场。订婚是表明男女结婚的意图,用语一般是未来时的。
英国关于结婚预告的立法受到第四次拉特兰会议的很大影响。英国法律规定,在结婚前要在教堂三榜公布结婚预告。坎特伯雷主教法令还对外乡人的婚姻做了规定:如果双方都是外地人,牧师不得允许其结合,除非他确知他们之间没有什么结婚障碍;如果一方是外地人,要有书面材料证明二者可以结婚,并且确定他们已经三次公布了结婚预告。索尔兹伯里主教法令规定,即使当事人不知道彼此存在结婚障碍,如果他们没有公布结婚预告就结婚,那么他们的子女也是非法生育的,而恶意妨碍合法婚姻的人要受到惩罚。后来对于公布的日子还有了要求,有的特别指出要在三个神圣的日子公布,礼拜日或者节日,每次间隔最少7天,有的地方还要求间隔15天。公布者是当事人所在教区教堂的牧师,如果二人分属不同教区,那么在各自教区都要公布。
同意的确能构成有效婚姻,教会也认可这一点。同时教会也认为只有同意的婚姻是不正当的结合,因此对婚礼仪式也做了一些规定。坎特伯雷法令规定人们应该在地方教会面前,在有牧师在场的情况下公开地举行婚礼。到14和15世纪,宗教会议都要求婚礼在教区教堂举行。1329年大主教梅芬下令任何在教区教堂或礼拜堂以外场所为人主持婚礼的牧师都要被革职一年。婚礼举行的时间一般是在上午,很可能就是在礼拜日的上午,因为婚礼一般包括新婚弥撒,而此时也是会众聚集教堂的时候,因此也是见证人最多的时候。当然,结婚日期不能在教会的禁婚期内。
不过,一般来说,法令并没有对婚礼的仪式和程序做详细规定。它所关注的主要是加强整个结婚过程的公开性,加强社会监督,杜绝秘密婚姻,以规范人们的婚姻行为。
从1200年威斯敏斯特的休伯特·沃尔特到1342年伦敦的约翰·斯特拉特福德,为处理秘密婚姻问题而制定的教规和法律不下30个。1329年,坎特伯雷大主教西蒙命令:应该让所有的信徒都了解教会关于秘密婚姻的禁令,如果牧师参加的婚礼没有公布结婚预告或没有在规定的教区举行,那么他将被撤职,结婚的男女双方都要受到应有的惩罚。1342年,约翰·斯特拉特福德大主教制定的一项教规规定,有人想通过婚礼使自己的结合得到承认,但是又明白彼此之间存在的结婚障碍。如果在当地公布结婚预告,那么婚礼就不可能举行,因此就到一个人生地不熟的地方,找一牧师为自己主持婚礼,没有结婚预告,婚礼的时间和季节也都不适宜。然后,他们在结婚的地方或回到原籍开始夫妻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要开除他们以及牧师的教籍。任何不经授权就为外教区人主持婚礼的牧师都要受到同样的惩罚。[35]一对男女如果没有举行正规的结婚仪式就宣称自己是夫妻,教会法庭就要对二人的关系展开调查,如果不存在结婚禁忌,其夫妻关系得到承认,但还是要求举行教堂婚礼,否则二人就要分开。在罗彻斯特发生这种情况时,不仅要求他们举行教堂婚礼,而且还在大众广庭下对男女双方处以鞭刑。在一个案件中,一男子与一女子秘密结婚,但没有圆房。后来他又与另外一女子结婚并圆房。结果,他被命令与前者举行婚礼,三个人都遭到鞭打。[36]
有关近代早期英国婚姻观念的变迁的文章
克里斯蒂娜的成功代表了教会取代父母成为婚姻的规范者和控制者的成功,同时也说明了在教会的意识形态中,独身的地位要高于婚姻。他们根据教会的结婚仪式举行了婚礼,并且邀请了大量的客人出席婚礼。此时,威廉及其两位妻子都已不在人世,教皇的判决不会危及任何现存的婚姻。在英国教会法庭中,要求解除婚姻的诉讼很少,更多的是要维护婚姻。一方面这是因为教会在离婚上的严正立场,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对教会婚姻法规的认可程度。......
2023-07-26
秘密婚姻是指既没有公布结婚预告,也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获得教会特许证就缔结的婚姻。这种婚姻的秘密性是针对它缺乏官方所认可的公开性而言的,并不完全是指结婚双方在没有任何证人的情况下的私定终生的行为。这只是解除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义务,而没有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纽带,因此不是真正的离婚,所以文中直接将之翻译为分居。在1857年前这是唯一一条离婚的法律途径,其前提就是夫妻一方的通奸行为,而且只有无过错方可以再婚。......
2023-07-26
的确,基督教的婚姻观念能够为社会所接受,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婚姻伦理的某些方面有利于维持婚姻稳定。但是,不合法婚姻在被禁止的同时却能获得法律的承认,这就是教会婚姻规范的悖论所在。到宗教改革前夕,教会内部的腐败堕落行为已经臭名昭著。教会的这些劣迹进一步暴露了教会婚姻规范的伪善性。......
2023-07-26
至此之后,《公祷书》对婚礼仪式的规定就再也没有什么变化了。由于该派反对结婚有任何的宗教仪式,因此将婚宴作为结婚的核心部分。在英国革命后,由于清教和独立派思想的影响,婚姻仪式与习俗都出现了一些变化。1645年1月威斯敏斯特会议在《公共礼拜指南》中规定了新的结婚仪式。真正以立法形式规定这种新婚礼仪式的是1653年的贝尔朋议会。......
2023-07-26
教会不得不承认婚姻是因为婚姻可以保证人类繁衍和避免淫乱发生,而且前者成为教会所明确认可的婚姻的首要目的。后者是耶稣和保罗所认可的婚姻的目的,教会承袭了这一观点。在《旧约》中已经萌生了婚姻的目的在于生育的观点。奥古斯丁认为婚姻有三大好处,即子女、忠诚与圣礼。在圣奥古斯丁和阿奎那思想的影响下,中世纪教会明确规定婚姻的正确目的在于传宗接代。另一方面教会视婚姻为圣事还有其自身的原因。......
2023-07-26
在宗教改革期间,否认婚姻要劣于独身、否认婚姻的圣事地位已经成为新教思想家的一致看法。出于维系社会秩序,净化社会风尚的需要,有必要重新确立婚姻的崇高地位,以规范人们的性行为。为了使自己的儿女免受婚姻之苦,父母迫使他们进入修道院,将他们交给魔鬼。最后,提高婚姻的地位是解决还俗修士修女生活问题的有效手段。破除独身至上的神话、赞扬婚姻的神圣地位可以帮助他们解除心理的障碍,安心地过上凡夫俗子的生活。......
2023-07-26
虽然外在的程序与仪式并不会影响到婚姻的有效性,但出于规范婚姻的需要,教会还是规定公布结婚预告和在教堂门口举行公开的仪式是正确的缔结婚姻的方式。有现在时婚约在身,一男子已经与一女子定婚,但娶了另一女子,该婚姻也是无效的,他应解除此婚姻,与前者结婚。比如,英诺森三世对血亲的规定就与现代婚姻法的规定很接近。罗马观点认为同意即构成婚姻,而日尔曼观点却认为合法的婚姻是由几个过程构成的,其中性关系是最根本的。......
2023-07-26
所有参与讨论离婚问题的人,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无一例外地指出事实上离婚现象非常普遍,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离婚上的诸多邪恶做法甚至导致亨利八世在1540年试图完全废除“离婚” 和分居,只有乱伦婚除外。天主教教会对通奸的处罚是使夫妻分居,双方都不得再婚。新教徒认为这并没有真正惩罚通奸者,对无过错方这种处罚也不公平,因此反对判处分居这种做法。......
2023-07-2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