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近代早期英国婚姻观念:教会对离婚的态度与夫妻解除共同生活的条件

近代早期英国婚姻观念:教会对离婚的态度与夫妻解除共同生活的条件

【摘要】:在婚姻的解除问题上,教会完全维护耶稣反对离婚的立场。所以,教会一方面坚决反对离婚,另一方面也有条件地允许夫妻解除共同生活的义务,甚至解除婚姻纽带。对于存在某些结婚禁忌的婚姻,教会可以通过宣布其无效而废除夫妻之间的婚姻纽带,双方可以自由再婚。而且,这种婚姻被废除后,其所生子女则丧失合法身份,沦为私生子。

婚姻的解除问题上,教会完全维护耶稣反对离婚的立场。不过教会也明白,在理论上,婚姻是绝对神圣的,而在实际生活中,某些婚姻确实会存在某种缺陷,某些夫妻继续共同生活确实会有很大困难,甚至会产生很大的危险。所以,教会一方面坚决反对离婚,另一方面也有条件地允许夫妻解除共同生活的义务,甚至解除婚姻纽带。

中世纪的教会旗帜鲜明地反对离婚。圣奥古斯丁认为圣事的作用之一就是其永恒性。基督徒的婚姻是基督与教会关系的神圣象征,既然基督与教会的关系是牢不可破的,那么夫妻关系也肯定是牢不可破的。圣奥古斯丁的婚姻不可解除论非常迎合中世纪教会想要更密切规范婚姻和减少婚姻破裂所导致的社会伤害和家庭分离的欲望,这也符合《圣经》中反对离婚的教义。在奥古斯丁之前,教会领导人依据这一教义来说明基督徒不应该离婚、再婚,而在奥古斯丁婚姻神学形成之后,他们认为基督徒不能离婚、再婚。[24]

教会坚持基督徒婚姻的不可解除性,即所谓“神所结合的,人不能将之分开”,认为只有死亡才能结束夫妻的婚姻纽带,但却允许实行“不完全的离婚”,或叫做“食宿分居”,这是指夫妻双方可以免除共同生活的义务,同时仍保留夫妻关系,双方都不得再婚。任何一方如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则属通奸行为。所以,这只能说是分居,而非现代意义上的离婚。尽管通奸在《圣经·新约》中受到了极其严厉的谴责,到中世纪中期时,法学家和神学家渐渐地不再承认通奸是离婚的理由,而认为通奸只能导致这种“不完全的离婚”。另外,亵渎上帝、异端、叛教等宗教罪过和严重的暴力行为也可以导致夫妻分居。在天主教教会的统治下,真正的离婚在理论上和制度上都是不可能的。

教会一方面反对离婚,另一方面又规定了许多使婚姻无效的条件。所以,在教会的统治下,中世纪的人们虽然不能合法地离婚,却有另一种解除婚姻纽带的手段,即废除无效婚姻。对于存在某些结婚禁忌的婚姻,教会可以通过宣布其无效而废除夫妻之间的婚姻纽带,双方可以自由再婚。教会将这种行为称之为“完全的离婚”,它在技术上可以说是等同于真正的离婚,实质上它与离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离婚的前提是承认婚姻的存在,而所谓的“完全的离婚”是指婚姻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属于无效婚姻,即事实上是不存在的。而且,这种婚姻被废除后,其所生子女则丧失合法身份,沦为私生子。因此笔者将之直接称为废除无效婚姻,以免混淆概念。乱伦、结婚前已经有了有效婚约或发过独身誓这类婚姻禁忌可以自动地将无效婚姻废除。

无生育能力也是教会所认可的构成无效婚姻的条件,这反映了教会对性在婚姻中的地位的犹疑态度。虽然同意构成婚姻的观点得到确立,但是《旧约》中“二人成为一体”和《新约》中保罗的“婚债理论”让人不能不重视性在婚姻中的核心作用,人们一般也承认夫妻没有圆房的婚姻是不完满的婚姻。有人主张如果双方所同意的事是自己无力完成的事,同意就不是真正的同意。而且,婚姻的首要目的是繁衍,这也是婚姻之所以存在的重要理由,但是如果夫妇无法生育,婚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最后,教皇亚历山大三世终于接受无法生育可以成为婚姻无效的条件,但前提是如果无生育能力是在婚后发生的,那么它就不能成为废除婚姻的理由。这一规定在实践过程中显然会遇到很大问题,因为很难确定无生育能力到底在婚前存在还是在婚后才发生的。

根据1337年之前的规定,如果夫妇对他们之间存在的结婚禁忌并不知情,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了教会的规定,那么他们的子女还是合法子嗣。这实际上很难操作,人们是否真的不知情还是假装糊涂,这是很难判定的。在这之后,教俗一致认为一旦婚姻被废除,他们的子女就是非法生育的;如果教会没有宣布婚姻无效,即使确实存在使婚姻无效的法律条件,子女还是合法的。

从1080年左右到1210年左右,教会终于“征服了婚姻”。人们在教皇的申斥下弃绝了中世纪早期同族通婚的做法,他们通婚的亲等在第四等亲之外。尽管教会的教义经常被忽视,也产生了许多妥协和调和,但在维护婚姻的尊严问题上,教会还是非常成功的。到1100年一夫一妻已经绝对压倒多夫或多妻;教会所确认为乱伦的婚姻逐渐消失了;婚姻不可解除的义务已经为人所很好地理解;婚姻需要夫妻的自由同意的意识不断增长。[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