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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英国婚姻观念的变迁:婚姻地位与目的

【摘要】:教会不得不承认婚姻是因为婚姻可以保证人类繁衍和避免淫乱发生,而且前者成为教会所明确认可的婚姻的首要目的。后者是耶稣和保罗所认可的婚姻的目的,教会承袭了这一观点。在《旧约》中已经萌生了婚姻的目的在于生育的观点。奥古斯丁认为婚姻有三大好处,即子女、忠诚与圣礼。在圣奥古斯丁和阿奎那思想的影响下,中世纪教会明确规定婚姻的正确目的在于传宗接代。另一方面教会视婚姻为圣事还有其自身的原因。

从《新约全书》直到早期教父都试图调和婚姻与独身的矛盾关系,他们贬抑而不否认婚姻,赞扬独身又知道这并非人人都能做到的事。就二者的对比关系而言,教会认为独身要优于婚姻。所以,教士作为神人交流的中介,独身成为他们的权利与职责,修女作为基督的新娘必须一心侍主,独身是她们的义务。由此,在教会内部独身形成为一种制度。同时位于次等的婚姻却被教会列入圣事之一。教会不得不承认婚姻是因为婚姻可以保证人类繁衍和避免淫乱发生,而且前者成为教会所明确认可的婚姻的首要目的。

从公元4世纪开始,禁欲主义基督教会中迅速发展起来,教士独身的重要性也开始得到教会人士的认同。哲罗姆是公元4世纪拉丁基督教世界最积极提倡独身的人之一。他说,让那些想要遍满大地的人去生养众多,这些人终日劳累才得一食,而那些保持童贞的人将进入天堂。[6]奥古斯丁虽然写了《论婚姻的好处》一文,但是他仍然认为独身要高于结婚。在他看来,拥有妻子和家庭让人无法内省、学习和交友,而如果保持独身,这些都完全可以做到。[7]教皇利奥一世也提出过教士独身与结婚的问题。他并不要求在任教职期间结婚的教士离婚,但要求他们在婚姻生活中保持禁欲。

尽管如此,在中世纪早期教士还是可以结婚的。直到11、12世纪,由于教义的发展和教会内部改革的需要,教士独身开始制度化,并以教会法的形式确立下来,由教会强制实施。在中世纪天主教会看来,独身意味着个人洁净,这对于接触基督的身体是至关重要的。随着圣餐中变体教义的确立,教会越来越强调独身。同时,为了防止教士结婚所生育的子嗣世袭教职和继承教产,最彻底的办法就是干脆禁止教士结婚。教皇利奥九世在1049年开始采取措施反对教士结婚。1059年,教皇在拉特兰宫召开会议重申教士不得结婚这一教会纪律。此后,教皇仍然不断要求教士独身不娶。[8]教皇格里哥利七世主张禁止已婚教士做弥撒,1075年禁止授予私通者教职,1079年禁止人们接受有私通行为的教士做弥撒,他甚至还号召已婚的教士应该无条件离婚。1107年特鲁瓦会议决定剥夺已婚教士的教职。1123年第一次拉特兰会议宣布禁止教士与其姘妇或妻子一起生活。1139年第二次拉特兰会议对以往教皇和宗教会议的决定进行了总结,并编纂成法律。该法律做出如下要求:已婚教士离开他们的妻子,并为自己的这一罪孽忏悔;禁止人们从已婚教士那里领受圣餐;教士结婚违反了教会法律,因此教士婚姻是无效婚姻;教会对不能保持独身的教士予以重罚,违反教士独身制度与谋杀同罪。[9]

对于天主教教会而言,独身既是一种崇高的使徒传统,也是一种切实的现实需要。而婚姻是俗人的事,它之所以要存在是出于迫不得已的原因:保证人类繁衍和避免淫乱发生。后者是耶稣和保罗所认可的婚姻的目的,教会承袭了这一观点。在《旧约》中已经萌生了婚姻的目的在于生育的观点。奥古斯丁认为婚姻有三大好处,即子女、忠诚与圣礼。阿奎那进一步阐发了这种观点,他说:“(婚姻的)第一个目的是子女,因为人是生物;第二个目的是忠诚,因为人有人性;第三个目的是圣礼,因为人是基督徒。”[10]他们都把生育作为婚姻的首要目的。第二个目的“忠诚”是指性忠诚,就是指上述的避免淫乱。第三个目的“圣礼”意思是一种神圣的纽带,纯粹属于精神层面的东西,可以理解为夫妻情谊。

在圣奥古斯丁和阿奎那思想的影响下,中世纪教会明确规定婚姻的正确目的在于传宗接代。公元596年,教皇格里哥利一世派遣圣安德烈修道院长奥古斯丁率领一支修道士队伍来到不列颠传教。后来奥古斯丁就一些传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求教皇给予指点,格里哥利一世很快就作出答复,其中第五个和第八个问题与婚姻尤其相关。在答复第八个问题时,格里哥利一世说,繁衍后代的能力是全能的天主赐予人类的礼物;婚姻并不是一种罪过,但肉体上的快感无论怎么说都不可能是没有过错的;肉体结合的正确目的在于传宗接代,而不是欢愉。男女之间的肉体结合是为了生男育女,决不是为了满足肉欲。[11]

教会也承认婚姻中的夫妻情谊,并将之作为婚姻的最后一个目的。因此形成了教会的婚姻三大目的论,即生育、防恶和夫妻情谊。在教会看来,最重要的是前两个,其中第一个又是最首要的。这种排列的顺序不是随意的,而是有着明显的主次之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夫妻情谊与男欢女爱毫无关系,既不是性爱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夫妻感情。它是指象征基督与教会之爱的夫妻之爱,这种爱与性无关也与男女个体的情感无关,而是一种服务于宗教的纯粹形而上的东西。

教会在贬抑婚姻的同时,又将婚姻列入七大圣事之一。这一方面是因为拉丁文的《以弗所书》(5:32)说:“这是伟大的sacramentum。”哲罗姆在公元4世纪翻译希腊文《圣经》时,用sacramentum一词来翻译希腊文的mysterion,该词既可以指神圣的迹象,也可以指神圣的奥理。圣奥古斯丁借用了哲罗姆的拉丁译法,认为该句是说“这是伟大的sacrament”。由于圣奥古斯丁的权威和影响,中世纪神学家进而也认为婚姻就是一项圣礼。圣安塞姆(1033—1109)也认为《创世记》中的婚姻和其他所有的婚姻都是基督与教会结合的象征。[12]在12世纪开始普遍采纳教堂婚礼仪式,教会法学家和神学家很容易认为这种仪式就是类似圣典礼仪的事务,如同洗礼和神职授任一样。

另一方面教会视婚姻为圣事还有其自身的原因。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的法庭也消失了,主教们承担法官审理纠纷的责任,其中包括婚姻案件,如家庭在筹划婚姻上的分歧、私生子及其财产继承和休妻等问题。教会努力规范婚姻和家庭生活,是因为他们认为道德法律适用于全人类,因此欧洲的婚姻习俗和行为的巨大差别是不道德的,教会的思想家和法律学家有责任探知婚姻的本质,并且掌握婚姻司法以规范所有基督徒的道德与行为。如果婚姻是圣事,那么教会规范婚姻和家庭生活的能力就会增强。[13]

所以,当教会的独身制度形成时,婚姻的次等地位就被定格下来。不过教会在无可奈何地承认婚姻的同时,又将婚姻列入圣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