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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英国婚姻观念变迁

【摘要】:《新约全书》接受了《旧约全书》中婚姻是由神缔结的观念,在婚姻的缔结方面没有什么新的变化或发展。虽然婚姻是由神所创立的,在《新约全书》中,婚姻却遭到了贬抑。正是出于对淫乱的极端厌恶,《新约全书》非常重视夫妻的性忠诚,认为履行婚债即满足对方的性需求是夫妻的义务。这在《新约全书》中是找不到直接答案的。在《新约全书》中,婚姻的地位、目的与解除都出现了新的变化。

《新约全书》接受了《旧约全书》中婚姻是由神缔结的观念,在婚姻的缔结方面没有什么新的变化或发展。不过却给婚姻的缔结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即性与同意在婚姻构成上所起的作用问题。这个问题主要是由于圣母玛利亚与约瑟的婚姻而产生的。玛利亚已经许配给了约瑟,还没有迎娶就从圣灵怀了孕,约瑟得知实情后娶了玛利亚,但是没有和她同房,等她生了儿子,就起名为耶稣《马太福音》(1:18—24)。在基督教的传统中,他们的婚姻被公认为是完美的婚姻,但他们到底圆房[3]了没有呢?从公元5世纪开始,普遍的观点是认为他们没有圆房。既然如此,那么构成婚姻的条件应该是同意而不是性。但是,根据犹太教的传统,性在构成婚姻上又具有核心作用。

虽然婚姻是由神所创立的,在《新约全书》中,婚姻却遭到了贬抑。耶稣和保罗都不赞成婚姻,他们认为婚姻只是在此生世界中才需要,而在彼岸世界婚姻将不再存在。耶稣说:“这世界的人,有娶有嫁。惟有算为配得那世界,与从死里复活的人,也不娶也不嫁,因为他们不能再死,和天使一样,既是复活的人,就为神的儿子。”《路加福音》(20:34—36)既然彼岸的世界对于基督徒更加重要也更令人向往,显然独身就要优于婚姻。保罗不赞成婚姻是因信仰的缘故,他说:“我愿你们无所挂虑。”结婚不是犯罪,但若独身免去世俗牵挂,一心侍奉主,就更有福了《哥林多前书》(7:1—12;25—40)。耶稣曾参加过加利利的迦拿的婚筵,并且在筵席上行使了他的第一个神迹,即在筵席的酒用完了的时候,将水变成了美酒《约翰福音》(2:1—11)。后来这一事例总是被赞扬婚姻者视做耶稣赞许婚姻的力证。

不管天国的理想是如何美妙,在此岸世界,婚姻是必要的。耶稣和保罗都没有完全否认婚姻,这是因为它还有着避免淫乱的功效。耶稣并不反对婚姻,因为他知道并非所有人都能保持独身。他说:“这话不是人都能领受的。惟独赐给谁,谁才能领受。”《马太福音》(19:11)在耶稣思想的基础上,保罗进一步发展了基督教的婚姻观念。在《哥林多前书》(7:1—9)中,他认为“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可见,保罗和耶稣一样认识到禁欲并非人人都能做到,与淫乱相比,婚姻当然要更好一些。在保罗这里,婚姻是为了避免淫乱,其目的在于防恶。

在《新约全书》中,婚姻在被贬抑的同时,却成为基督与教会神秘结合的象征《以弗所书》(5:22—23)。结婚不仅是指夫妻身体的结合,而且是形而上的永久的精神结合。既然基督与教会的结合是不可分的,那么夫妻也不许离婚。耶稣和保罗既不赞许婚姻,也反对离婚。耶稣说:“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马太福音》(19:6)保罗继承了耶稣的这种观点,他说:“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哥林多前书》(7:10—11)

与《旧约全书》相比,《新约全书》更加强调婚姻的道德,甚至出现所谓的“精神奸淫”,妇女改嫁也是犯了奸淫之罪。在《马太福音》(5:27—32)中有这样的话, “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又有话说:‘人若休妻,就当给她休书。’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后来耶稣甚至认为离婚再娶的男人也犯奸淫,他说:“凡休妻再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马太福音》(19:9)这既体现了婚姻道德规范的严厉性,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婚姻的不可解除性与神圣性。尽管婚姻要劣于独身,但也不允许被侵犯。

这个“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它是否说明在通奸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另外,《哥林多前书》(7:15)指出,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去吧。这是不是说明夫妻双方中不信教的一方离开,信教的另一方就可以免除婚姻纽带的约束,即后来所谓的“保罗特权”?再进一步,这个“离去”是什么意思,是否长期的故意离弃可以成为离婚的条件?这些都是在后来引起了许多分歧的问题。

正是出于对淫乱的极端厌恶,《新约全书》非常重视夫妻的性忠诚,认为履行婚债即满足对方的性需求是夫妻的义务。“丈夫当用合宜之份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旦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哥林多前书》(7:3—5)如果夫妻拒绝或没有能力履行婚债,是否构成离婚的条件呢?这在《新约全书》中是找不到直接答案的。

《新约全书》也很重视夫妻之爱,尤其是丈夫对妻子的爱。女人是男人身上的一根肋骨变来的,是男人身体的一部分,即肉中肉,骨中骨,没有人会厌恶自己的身体。“你们各人都当爱妻子,如同爱自己一样。”《以弗所书》(5:33)只是还无从知晓夫妻情谊在婚姻中的地位如何。

在《新约全书》中,婚姻的地位、目的与解除都出现了新的变化。这反映了基督教形成后,基督教婚姻观念的发展,这属于正常的历史发展。由于《圣经》的特殊地位,后人在引经据典的过程中对《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中某些观念的侧重不同,因此观点会大不相同。或者各人因观点不同,因此引证的时候往往只会使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做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因为对于他们来说,《圣经》中的每一句话都具有权威性。在基督徒看来,认为《圣经》的观念有发展、有变化甚至有冲突都是大逆不道的事。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圣经》的版本和翻译的不同,也可能产生理解和认识上的差异。比如,前文所引的《旧约·玛拉基书》的内容,笔者现在所看到的是反对休妻的观念。但是,马丁·布塞尔在证明上帝不仅允许离婚而且还命令某些人离婚的观点时,一是使用了前文所述的《申命记》中的证据,二是引证了《玛拉基书》第二章第十五节和十六节的内容。他使用后者说明上帝命令那些讨厌自己妻子的人休妻,这显然与笔者现在所看到的内容完全不同。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对第二章第十六节的翻译不同。布塞尔使用的是希伯来文的《圣经》,他文章中的原文是:if he hate, let him put away(如果他讨厌她,就休了她)[4]。笔者使用的版本的英文是:I hate divorce,says the Lord.(神说:我恨恶休妻)。詹姆斯一世钦定的英文译本是:For the LORD, the God of Israel, saith that he hateth putting away(因为以色列的神说:我憎恶休妻)。后两者与布塞尔的理解大相径庭。当然,本书无力对《圣经》做细致的考证,就笔者对上下文内容的理解来看,布塞尔的解释显然是歪曲了文本的意思。这一事例表明宗教改革期间以及以后在对婚姻问题的讨论中,人们运用《圣经》佐证的实质有时候只不过是为了标榜自己的观点。

经过从《旧约全书》到《新约全书》的发展,基督教的婚姻观念已经大体成型。在婚姻的地位上,婚姻劣于独身的观念已经形成,同时婚姻又被看做是基督与教会神圣结合的象征,它具有毋庸置疑的神圣性,因此不容侵犯,也不可解除。婚姻遭到贬抑但没有被完全否认,其存在的必要性主要在于它可以达到防止淫乱发生的目的,保证人类繁衍的目的论也开始萌生。由此可见,在基督教的婚姻观念中,婚姻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体。婚姻比独身低劣,但不能没有婚姻。不仅如此,婚姻还具有不可侵犯、不可破坏的神圣性。

《圣经》也留给后世太多解释和争论的空间。首先,关于婚姻的地位,既然婚姻是神创立的,是必要的,也具有绝对的神圣性,它怎么会劣于独身呢?所以,后来宗教改革者通过强调婚姻的必要性和神圣性提高婚姻的地位。

其次,“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创世记》(2:18)这句话引发了对于婚姻目的的争论,即婚姻的最高目的到底是生育子女还是夫妻情谊。支持前一观点的人将重点落在对“帮助”的涵义的解释上。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都主张这句话表明神创立婚姻的目的在于人类繁衍,其理由是男人只有在生育这种事上才需要一个女人的帮助。而支持后一观点的人则强调前半句话。在他们看来,既然是因为“独居不好”才造配偶,那么造配偶的原因在于要消除人的孤独,所以夫妻情谊才是婚姻的最高目的。

再次,在婚姻的缔结方面,由于《圣经》几乎没有阐述结婚的程序和仪式问题,也没有直接涉及婚姻的构成条件,所以它留给后世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结婚的禁忌上。《利未记》一一列举了男子不能娶的对象,这种禁婚范围是不是绝对的呢,还能不能扩大呢?该如何调和《利未记》与《申命记》的矛盾呢?中世纪教会认为《利未记》的规定没有囊括全部对象,因此进一步扩大了禁婚范围。当宗教改革者利用《圣经》的权威反对教会的权威之时,结婚禁忌问题不可避免地成为讨论的问题之一。为了保证圣母玛利亚与约瑟之间婚姻的完美与神圣,中世纪教会在确立婚姻的构成条件时遇到了非常棘手的问题,并且使它所制定的关于结婚程序和仪式的规定先天不足。

最后,婚姻的不可解除性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婚姻缔结后是不是还可以合理合法地予以解除?根据前文对《马太福音》和《哥林多前书》的引述,似乎在通奸、叛教和离弃的情况下,可以离婚。还有,既然婚姻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可以实现某些目的,那么如果一旦这些目的无法实现,婚姻是不是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理由,是不是可以解除呢?这些问题在《圣经》中都难以找到答案。

中世纪教会在将基督教的婚姻观念制度化的同时,也力图对以上未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并予以解决。但是,中世纪教会不仅没有真正解决其中的矛盾和争议,反而还导致了更大的矛盾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