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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近代早期婚姻观念变迁:秘密婚姻与离婚法

【摘要】:秘密婚姻是指既没有公布结婚预告,也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获得教会特许证就缔结的婚姻。这种婚姻的秘密性是针对它缺乏官方所认可的公开性而言的,并不完全是指结婚双方在没有任何证人的情况下的私定终生的行为。这只是解除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义务,而没有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纽带,因此不是真正的离婚,所以文中直接将之翻译为分居。在1857年前这是唯一一条离婚的法律途径,其前提就是夫妻一方的通奸行为,而且只有无过错方可以再婚。

本书中的“近代早期”具体而言是指16、17世纪。“婚姻”仍然是指传统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婚姻。“英国婚姻观念”是指在英国社会上流传的婚姻观念,并不完全是指英国人自己所阐述的观点。文中也引用了人文主义者伊拉斯谟[5](Erasmus,1466?—1536)、维乌斯[6](Vives,1492—1540)、瑞士宗教改革者布林格[7](Bullinger,1504—1575)和德国宗教改革者马丁·布塞尔[8](Martin Bucer,1491—1550)所论述的婚姻观念。这些国外作者的著作和观点在英国有很大影响,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英国读者的认同,所以本书也将这些观点纳入到“英国婚姻观念”之中。

1.寡妇内婚(widow in-marriage)

亦可称寡妇内嫁,是指女子在丧夫后不能嫁给外人,丈夫家族中的男子(未婚或丧偶者)有义务娶她为妻,他们所生的长子归于她的亡夫名下,以帮助亡者延续香火。

2.秘密婚姻(clandestine marriage)

根据中世纪教会的规定,在正式结婚之前应该先公布结婚预告,或者从教会获取结婚许可证。秘密婚姻是指既没有公布结婚预告,也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获得教会特许证就缔结的婚姻。这种婚姻的秘密性是针对它缺乏官方所认可的公开性而言的,并不完全是指结婚双方在没有任何证人的情况下的私定终生的行为。实际上它一般都是在牧师的主持下缔结的,这主要是当事人为了给自己的婚姻披上一层神圣的外衣,使婚姻的有效性以及合法性更有说服力。中世纪教会一直反对这类婚姻,同时也认可这种婚姻的有效性。

3.分寝分食的离婚(divorce a mensa et thoro)

或称separation from bed and board,其实就是现代所说的分居。有些夫妻确实因为某些原因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由于中世纪教会禁止离婚,因此允许双方分开生活,但他们之间的婚姻纽带依然存在,都不得再婚。这只是解除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义务,而没有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纽带,因此不是真正的离婚,所以文中直接将之翻译为分居。

4.完全的离婚(divorce a vinculo matrimonio)

英语中也称dissolution或annulment,是指男女双方之间存在某种教会规定的不能结婚的禁忌,他们却在没有得到教会特许的情况下违反规定结婚,教会因此不认可双方的夫妻关系,他们的婚姻没有法律效力,所生子女也是私生子,教会可以解除他们的婚姻纽带,他们也可以自由地再婚。这种解除婚姻方式的前提是婚姻本身就是无效的,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离婚,所以文中将之翻译为废除无效婚姻或为了行文方便而称之为“离婚”

5.议会离婚(parliamentary divorce)

17世纪后期开始在英国出现的一种离婚形式。一般情况下,它是指如果夫妻一方有通奸行为,无过错方在教会法庭获得分居的判决,然后再由议会通过一个有关个人利害的法案(private act)准许无过错方再婚。在1857年前这是唯一一条离婚的法律途径,其前提就是夫妻一方的通奸行为,而且只有无过错方可以再婚。在形成制度后,议会离婚一般包括三个司法程序:首先在教会法庭获准分居,然后在普通法庭向配偶的情人索取赔偿金,最后由议会准许离婚和再婚。程序非常复杂,每一道程序的诉讼费用都很昂贵。

【注释】

[1]Mendelson, Sara & Crawford, Patricia. Women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1550-1720,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8. p109, p126.

[2]Houlbrooke, Ralph. The English Family 1450-1700, New York: Longman, 1984. p18.

[3]Macfarlane, Alan. Marriage and Love in England: modes of reproduction 1300-1840,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6. p46.

[4]Carlson, Eric Josef. Marriage and the English Reformation, Oxford: Blackwell, 1994. p180.

[5]伊拉斯谟的思想对英国的宗教改革者有很大影响。他在1498年到1499年间与科莱特、托马斯·莫尔和拉蒂默交往甚密。1506年他旅居英国,并在这里著书立说,写下对英国宗教改革发挥了深刻影响的著作。

[6]维乌斯也是与英国联系较多的人文主义者。他于1523年来到英国,此后直到1528年他断断续续地在英国居住。他的《女基督徒守则》就是献给凯瑟琳王后的,该书在1528年左右被翻译为英文,在1592年前就先后出了9版。

[7]布林格在英国有很大影响。伊丽莎白时期的教士都要阅读他的布道集。本书对他的著作《基督徒婚姻守则》引述较多。该书原版是用拉丁文写作的,由迈尔斯·科弗代尔(Miles Coverdale, 1488—1569)翻译成英文。该书在英国非常畅销,在1541年到1575年间8次再版。

[8]马丁·布赛尔在坎特伯雷大主教克兰麦的邀请下来到英国,指导英国的宗教改革。他的思想对《教会法改革草案》的制订有很大影响。爱德华六世经常与他商议有关问题,并要求他写作《基督王国》一书。弥尔顿将其中论述婚姻与离婚的部分翻译成英文,成为布塞尔的著作在英国最广为人知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