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参与讨论离婚问题的人,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无一例外地指出事实上离婚现象非常普遍,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离婚上的诸多邪恶做法甚至导致亨利八世在1540年试图完全废除“离婚” 和分居,只有乱伦婚除外。天主教教会对通奸的处罚是使夫妻分居,双方都不得再婚。新教徒认为这并没有真正惩罚通奸者,对无过错方这种处罚也不公平,因此反对判处分居这种做法。......
2023-07-26
本书中的“近代早期”具体而言是指16、17世纪。“婚姻”仍然是指传统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婚姻。“英国婚姻观念”是指在英国社会上流传的婚姻观念,并不完全是指英国人自己所阐述的观点。文中也引用了人文主义者伊拉斯谟[5](Erasmus,1466?—1536)、维乌斯[6](Vives,1492—1540)、瑞士宗教改革者布林格[7](Bullinger,1504—1575)和德国宗教改革者马丁·布塞尔[8](Martin Bucer,1491—1550)所论述的婚姻观念。这些国外作者的著作和观点在英国有很大影响,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英国读者的认同,所以本书也将这些观点纳入到“英国婚姻观念”之中。
1.寡妇内婚(widow in-marriage)
亦可称寡妇内嫁,是指女子在丧夫后不能嫁给外人,丈夫家族中的男子(未婚或丧偶者)有义务娶她为妻,他们所生的长子归于她的亡夫名下,以帮助亡者延续香火。
2.秘密婚姻(clandestine marriage)
根据中世纪教会的规定,在正式结婚之前应该先公布结婚预告,或者从教会获取结婚许可证。秘密婚姻是指既没有公布结婚预告,也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获得教会特许证就缔结的婚姻。这种婚姻的秘密性是针对它缺乏官方所认可的公开性而言的,并不完全是指结婚双方在没有任何证人的情况下的私定终生的行为。实际上它一般都是在牧师的主持下缔结的,这主要是当事人为了给自己的婚姻披上一层神圣的外衣,使婚姻的有效性以及合法性更有说服力。中世纪教会一直反对这类婚姻,同时也认可这种婚姻的有效性。
3.分寝分食的离婚(divorce a mensa et thoro)
或称separation from bed and board,其实就是现代所说的分居。有些夫妻确实因为某些原因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由于中世纪教会禁止离婚,因此允许双方分开生活,但他们之间的婚姻纽带依然存在,都不得再婚。这只是解除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义务,而没有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纽带,因此不是真正的离婚,所以文中直接将之翻译为分居。
4.完全的离婚(divorce a vinculo matrimonio)
在英语中也称dissolution或annulment,是指男女双方之间存在某种教会规定的不能结婚的禁忌,他们却在没有得到教会特许的情况下违反规定结婚,教会因此不认可双方的夫妻关系,他们的婚姻没有法律效力,所生子女也是私生子,教会可以解除他们的婚姻纽带,他们也可以自由地再婚。这种解除婚姻方式的前提是婚姻本身就是无效的,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离婚,所以文中将之翻译为废除无效婚姻或为了行文方便而称之为“离婚”
5.议会离婚(parliamentary divorce)
17世纪后期开始在英国出现的一种离婚形式。一般情况下,它是指如果夫妻一方有通奸行为,无过错方在教会法庭获得分居的判决,然后再由议会通过一个有关个人利害的法案(private act)准许无过错方再婚。在1857年前这是唯一一条离婚的法律途径,其前提就是夫妻一方的通奸行为,而且只有无过错方可以再婚。在形成制度后,议会离婚一般包括三个司法程序:首先在教会法庭获准分居,然后在普通法庭向配偶的情人索取赔偿金,最后由议会准许离婚和再婚。程序非常复杂,每一道程序的诉讼费用都很昂贵。
【注释】
[1]Mendelson, Sara & Crawford, Patricia. Women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1550-1720,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8. p109, p126.
[2]Houlbrooke, Ralph. The English Family 1450-1700, New York: Longman, 1984. p18.
[3]Macfarlane, Alan. Marriage and Love in England: modes of reproduction 1300-1840,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6. p46.
[4]Carlson, Eric Josef. Marriage and the English Reformation, Oxford: Blackwell, 1994. p180.
[5]伊拉斯谟的思想对英国的宗教改革者有很大影响。他在1498年到1499年间与科莱特、托马斯·莫尔和拉蒂默交往甚密。1506年他旅居英国,并在这里著书立说,写下对英国宗教改革发挥了深刻影响的著作。
[6]维乌斯也是与英国联系较多的人文主义者。他于1523年来到英国,此后直到1528年他断断续续地在英国居住。他的《女基督徒守则》就是献给凯瑟琳王后的,该书在1528年左右被翻译为英文,在1592年前就先后出了9版。
[7]布林格在英国有很大影响。伊丽莎白时期的教士都要阅读他的布道集。本书对他的著作《基督徒婚姻守则》引述较多。该书原版是用拉丁文写作的,由迈尔斯·科弗代尔(Miles Coverdale, 1488—1569)翻译成英文。该书在英国非常畅销,在1541年到1575年间8次再版。
[8]马丁·布赛尔在坎特伯雷大主教克兰麦的邀请下来到英国,指导英国的宗教改革。他的思想对《教会法改革草案》的制订有很大影响。爱德华六世经常与他商议有关问题,并要求他写作《基督王国》一书。弥尔顿将其中论述婚姻与离婚的部分翻译成英文,成为布塞尔的著作在英国最广为人知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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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
克里斯蒂娜的成功代表了教会取代父母成为婚姻的规范者和控制者的成功,同时也说明了在教会的意识形态中,独身的地位要高于婚姻。他们根据教会的结婚仪式举行了婚礼,并且邀请了大量的客人出席婚礼。此时,威廉及其两位妻子都已不在人世,教皇的判决不会危及任何现存的婚姻。在英国教会法庭中,要求解除婚姻的诉讼很少,更多的是要维护婚姻。一方面这是因为教会在离婚上的严正立场,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对教会婚姻法规的认可程度。......
2023-07-26
至此之后,《公祷书》对婚礼仪式的规定就再也没有什么变化了。由于该派反对结婚有任何的宗教仪式,因此将婚宴作为结婚的核心部分。在英国革命后,由于清教和独立派思想的影响,婚姻仪式与习俗都出现了一些变化。1645年1月威斯敏斯特会议在《公共礼拜指南》中规定了新的结婚仪式。真正以立法形式规定这种新婚礼仪式的是1653年的贝尔朋议会。......
2023-07-26
的确,基督教的婚姻观念能够为社会所接受,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婚姻伦理的某些方面有利于维持婚姻稳定。但是,不合法婚姻在被禁止的同时却能获得法律的承认,这就是教会婚姻规范的悖论所在。到宗教改革前夕,教会内部的腐败堕落行为已经臭名昭著。教会的这些劣迹进一步暴露了教会婚姻规范的伪善性。......
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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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
在宗教改革期间,否认婚姻要劣于独身、否认婚姻的圣事地位已经成为新教思想家的一致看法。出于维系社会秩序,净化社会风尚的需要,有必要重新确立婚姻的崇高地位,以规范人们的性行为。为了使自己的儿女免受婚姻之苦,父母迫使他们进入修道院,将他们交给魔鬼。最后,提高婚姻的地位是解决还俗修士修女生活问题的有效手段。破除独身至上的神话、赞扬婚姻的神圣地位可以帮助他们解除心理的障碍,安心地过上凡夫俗子的生活。......
2023-07-26
虽然外在的程序与仪式并不会影响到婚姻的有效性,但出于规范婚姻的需要,教会还是规定公布结婚预告和在教堂门口举行公开的仪式是正确的缔结婚姻的方式。有现在时婚约在身,一男子已经与一女子定婚,但娶了另一女子,该婚姻也是无效的,他应解除此婚姻,与前者结婚。比如,英诺森三世对血亲的规定就与现代婚姻法的规定很接近。罗马观点认为同意即构成婚姻,而日尔曼观点却认为合法的婚姻是由几个过程构成的,其中性关系是最根本的。......
2023-07-26
在英国,从1072年左右征服者威廉发布的法令开始,教会逐步获得在婚姻上独立的司法权,到1172年“阿夫朗什协议”最终完成这一过程。1215年前英国有的法律就不再具体明确禁婚亲等,有的地方已经限定在四代以内,之后英国各地普遍采纳了拉特兰的规定。有的法规还明确要求有牧师在场。英国关于结婚预告的立法受到第四次拉特兰会议的很大影响。英国法律规定,在结婚前要在教堂三榜公布结婚预告。......
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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