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斯蒂娜的成功代表了教会取代父母成为婚姻的规范者和控制者的成功,同时也说明了在教会的意识形态中,独身的地位要高于婚姻。他们根据教会的结婚仪式举行了婚礼,并且邀请了大量的客人出席婚礼。此时,威廉及其两位妻子都已不在人世,教皇的判决不会危及任何现存的婚姻。在英国教会法庭中,要求解除婚姻的诉讼很少,更多的是要维护婚姻。一方面这是因为教会在离婚上的严正立场,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对教会婚姻法规的认可程度。......
2023-07-26
国内目前相关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研究仍然还比较薄弱。复旦大学刘永涛的博士学位论文(1993年)《英国伊丽莎白时代的社会婚姻状况》以及他的文章《对英国伊丽莎白时代婚姻社会的分析和思考》[《复旦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1期]是目前唯一的也是最早的对近代早期英国婚姻的系统研究,他将婚姻放在伊丽莎白时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中,运用马克思主义史学观,重点研究了当时英国人的婚姻行为。作者认为,在伊丽莎白时代,包办婚制的土壤中产生了自由婚制的萌芽。这种结论还值得进一步进行推敲。笔者认为,这一时期父母在子女婚事上的权力有所加强而不是弱化,家长制的权威逐渐取代教会的权威成为个人婚姻中的支配性因素。左家燕的《现代化早期英国社会的婚姻与家庭状况研究》(天津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年)也做了相关研究,该文基本上没有突破斯通和埃里克森(Women and Propert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1993)的研究。陈勇教授的《近代早期英国家庭关系研究的新取向》[《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2年第1期]一文将新的方法与理论运用到家庭关系研究。
其他的很多相关成果主要集中在研究中世纪西欧的教会与婚姻。比如,刘新成教授的《西欧中世纪基督教婚姻观》[《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3期];林中泽教授的《西欧中世纪教会法中的婚姻与性》(《历史研究》,1997年第4期);薄洁萍博士的《西欧中世纪基督教会对婚姻的规范》(北京大学1999年博士学位论文)以及她的文章《试论中世纪基督教婚姻思想中的矛盾性》(《世界历史》,1999年第5期)和《乱伦禁忌:中世纪基督教会对世俗婚姻的限制》(《历史研究》,2003年第6期);俞金尧教授的《中世纪教会婚姻法中的同意原则》(载侯建新主编《经济—社会史:历史研究的新方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和李龙的《试论中古西欧婚姻中的教俗冲突》(首都师范大学2002年硕士学位论文)。的确,脱离了基督教有关婚姻的思想与规范,就无法认识西欧前现代社会的婚姻问题,这些研究教会与婚姻问题的成果为笔者更好地理解和研究近代早期英国的婚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俞金尧的另外两篇论文《中世纪欧洲寡妇产的起源和演变》(《世界历史》,2001年第5期)和《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寡妇改嫁》(《历史研究》,2000年第5期)则对寡妇和频繁的寡妇改嫁做了细致的研究。
林中泽的《16世纪新教婚姻与性爱观评析》(《世界历史》,1997年第4期)是目前与本选题最为相关的研究成果,该文研究了新教对婚姻圣事论、教士独身制度和教会婚姻法及其婚姻司法的抨击,并试图用辩证的态度说明16世纪新教婚姻家庭伦理的真正意义,也客观地指出其历史局限性。作者认为16世纪新教的婚姻观在客观上为近代资产阶级婚姻与性爱观的崛起、为近代意义上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确立铺平了道路,同时也仍然非常保守,改革后的新教婚姻与家庭关系无法体现出近代资本主义精神。但是该文论述的内容主要局限在大陆的新教国家,其中更是以路德的思想和德国的情况为主。所有这些都是近年来中国学者深化历史研究所取得的可喜成果。
尽管国外学术界对近代早期英国的婚姻研究越来越深入、国内学者也越来越重视对该问题的研究,但目前的研究仍然有以下不足,值得进一步探讨。
(1)仍然缺乏对近代早期英国婚姻的系统研究。目前关于婚姻的研究主要分散在其他的专题研究中,少有的近代早期的婚姻研究在时间范围上对16、17世纪英国婚姻的整体把握也尚嫌不足。
(2)对社会转型过程中婚姻观念变迁的挖掘不够,对婚姻观念变迁所带动的行为的变迁审视不够,过于强调婚姻持续不变的一面,没有积极肯定新的婚姻观念、政府的相应的改革举措和人们新的婚姻行为。
(3)对社会精英的思想、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大众的观念与行为这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重视不够,过于强调社会的保守性。
有关近代早期英国婚姻观念的变迁的文章
克里斯蒂娜的成功代表了教会取代父母成为婚姻的规范者和控制者的成功,同时也说明了在教会的意识形态中,独身的地位要高于婚姻。他们根据教会的结婚仪式举行了婚礼,并且邀请了大量的客人出席婚礼。此时,威廉及其两位妻子都已不在人世,教皇的判决不会危及任何现存的婚姻。在英国教会法庭中,要求解除婚姻的诉讼很少,更多的是要维护婚姻。一方面这是因为教会在离婚上的严正立场,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对教会婚姻法规的认可程度。......
2023-07-26
的确,基督教的婚姻观念能够为社会所接受,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婚姻伦理的某些方面有利于维持婚姻稳定。但是,不合法婚姻在被禁止的同时却能获得法律的承认,这就是教会婚姻规范的悖论所在。到宗教改革前夕,教会内部的腐败堕落行为已经臭名昭著。教会的这些劣迹进一步暴露了教会婚姻规范的伪善性。......
2023-07-26
秘密婚姻是指既没有公布结婚预告,也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获得教会特许证就缔结的婚姻。这种婚姻的秘密性是针对它缺乏官方所认可的公开性而言的,并不完全是指结婚双方在没有任何证人的情况下的私定终生的行为。这只是解除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义务,而没有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纽带,因此不是真正的离婚,所以文中直接将之翻译为分居。在1857年前这是唯一一条离婚的法律途径,其前提就是夫妻一方的通奸行为,而且只有无过错方可以再婚。......
2023-07-26
至此之后,《公祷书》对婚礼仪式的规定就再也没有什么变化了。由于该派反对结婚有任何的宗教仪式,因此将婚宴作为结婚的核心部分。在英国革命后,由于清教和独立派思想的影响,婚姻仪式与习俗都出现了一些变化。1645年1月威斯敏斯特会议在《公共礼拜指南》中规定了新的结婚仪式。真正以立法形式规定这种新婚礼仪式的是1653年的贝尔朋议会。......
2023-07-26
教会不得不承认婚姻是因为婚姻可以保证人类繁衍和避免淫乱发生,而且前者成为教会所明确认可的婚姻的首要目的。后者是耶稣和保罗所认可的婚姻的目的,教会承袭了这一观点。在《旧约》中已经萌生了婚姻的目的在于生育的观点。奥古斯丁认为婚姻有三大好处,即子女、忠诚与圣礼。在圣奥古斯丁和阿奎那思想的影响下,中世纪教会明确规定婚姻的正确目的在于传宗接代。另一方面教会视婚姻为圣事还有其自身的原因。......
2023-07-26
虽然外在的程序与仪式并不会影响到婚姻的有效性,但出于规范婚姻的需要,教会还是规定公布结婚预告和在教堂门口举行公开的仪式是正确的缔结婚姻的方式。有现在时婚约在身,一男子已经与一女子定婚,但娶了另一女子,该婚姻也是无效的,他应解除此婚姻,与前者结婚。比如,英诺森三世对血亲的规定就与现代婚姻法的规定很接近。罗马观点认为同意即构成婚姻,而日尔曼观点却认为合法的婚姻是由几个过程构成的,其中性关系是最根本的。......
2023-07-26
在宗教改革期间,否认婚姻要劣于独身、否认婚姻的圣事地位已经成为新教思想家的一致看法。出于维系社会秩序,净化社会风尚的需要,有必要重新确立婚姻的崇高地位,以规范人们的性行为。为了使自己的儿女免受婚姻之苦,父母迫使他们进入修道院,将他们交给魔鬼。最后,提高婚姻的地位是解决还俗修士修女生活问题的有效手段。破除独身至上的神话、赞扬婚姻的神圣地位可以帮助他们解除心理的障碍,安心地过上凡夫俗子的生活。......
2023-07-26
但在英国宗教改革后的法律中,只有在女继承人的婚姻和教士的婚姻上,必须要有父母同意,而其他没有经过父母同意的婚姻还是有效的。首先是意识到不经过父母同意而缔结秘密婚姻的危害,认为这种轻率的结婚行为对家庭和社会都是不利的。布林格指出忤逆父母者在各国都是要受到惩罚的,并且认为不经父母同意就将其子女借婚姻之名拐走与盗窃无异。一般都认为子女应该经过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再结婚,这主要是针对年龄较小的人而言。......
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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