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斯蒂娜的成功代表了教会取代父母成为婚姻的规范者和控制者的成功,同时也说明了在教会的意识形态中,独身的地位要高于婚姻。他们根据教会的结婚仪式举行了婚礼,并且邀请了大量的客人出席婚礼。此时,威廉及其两位妻子都已不在人世,教皇的判决不会危及任何现存的婚姻。在英国教会法庭中,要求解除婚姻的诉讼很少,更多的是要维护婚姻。一方面这是因为教会在离婚上的严正立场,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对教会婚姻法规的认可程度。......
2023-07-26
目前西方学术界对英国近代早期的婚姻问题所做的最为直接的研究应该是埃里克· J. 卡尔森(Eric J.Carlson)和海伦· L.帕里什(Helen L.Parish)的研究。他们都在宗教改革的背景下探讨英国婚姻的延续或是变化的问题,而且两者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渊源关系。在《英国的宗教改革与婚姻》(Marriage and the English Reformation,1994)一书中,卡尔森经过对教会、政府、人民三个层次以及婚姻观念与婚姻行为两个层面的研究,得出结论认为在英国不存在对改革婚姻法的支持,也没有人要求这么做,因此没有出现婚姻法的改革。
帕里什的研究可以说直接受到了卡尔森的启发和影响。她在《英国的宗教改革与教士婚姻》(Clerical Marriage and the English Reformation: precedent policy and practice,2000)的导论部分主要评述了卡尔森的观点,尤其是关于教士结婚的观点,她认为卡尔森对教士婚姻的论述是有瑕疵的。帕里什认为,如果脱离了16世纪关于教士独身的教义争论,就无法理解教士婚姻和已婚教士的命运沉浮,因此她详细研究了教士结婚与独身问题的神学和历史渊源,重点论述了16世纪宗教改革期间就此问题的争论和都铎政府的相关政策与态度,以及在此背景下教士结婚的行为和命运。她认为教士结婚最终得以合法化本身就说明了改革者的成功。
总体而言,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国外有关婚姻的研究主要内容是与人口模式、家庭规模和结构的形成相关的西北欧婚姻模式,注重的是数据的统计和分析,这有助于我们了解近代早期英国的结婚率、结婚年龄、婚居模式、婚外生育率等问题,但是这些史学家一致否认在转型时期发生了现代家庭和婚姻的变革,而强调其延续性,而且他们研究的重心大多在17世纪末期和18世纪。
到70年代末,才出现了斯通积极肯定家庭发展演变的著作,尽管他审慎地指出他所说的三种理想的家庭模型从来就没有完全消失,互相之间存在交叉和重叠,他依然遭受了诸多的指责和批评。到80年代,家庭史的研究也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开始利用私人日记、传记、信件等材料来研究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研究家庭关系体现在婚姻上主要是涉及婚姻的决定权以及相关的财产安排等问题。研究者们否认亲子关系和夫妻关系发生了从疏远到亲密的转变,他们力图证明的是这些所谓的变化早在中世纪,甚至更早就已经发生了,但谁也没有能够大胆地完全否认这一时期发生了变化,因为谁也无法忽视这一时期诸多重大事件可能发生的影响。比如,霍尔布鲁克说英国家庭生活的一些特征早在中世纪就形成了,但显然变化的主要力量也在起作用。[2]麦克法兰说我们要考察从14世纪晚期到19世纪早期的婚姻特性,这期间有一些重大变化,但只有很少的变化会被强调,强调的主要是延续性的方面。[3]显然,近代早期英国的婚姻不是没有发生变化,而只是没有被强调而已。笔者认为学者对斯通的批评导致了矫枉过正。
到80年代和90年代,终于开始出现对婚姻的专题研究,即离婚研究。这确实是一个饶有趣味而且值得探究的问题。传统的西方社会禁止离婚,而在今天的西方社会离婚逐渐变成了家常便饭,这到底是如何产生的呢?而且,对于英国,这个问题就更应该追究了,英国的宗教改革直接与亨利八世的“离婚” 有关,但是偏偏在新教国家中惟独英国在制度上仍然坚持天主教的婚姻不可解除的原则。目前对此问题的研究时间跨度太长,主要论述的17世纪末期以后的发展,而对16、17世纪婚姻的变化基本持消极否定的观点。实际上,正是16、17世纪社会转型中婚姻观念上的变迁孕育了以后的婚姻法的现代化变革,如果不挖掘这一时期婚姻所发生的潜移默化的变化,就无法很好地理解和解释这一点。
宗教改革与婚姻的联系是毋庸置疑的,对此类问题的研究却姗姗来迟。学者们对此的研究把婚姻研究推进到了一个新的深度,但是对英国宗教改革期间的婚姻进行研究难免会得出卡尔森那样的结论。与现代社会的加速变动不同,英国近代早期的社会转型是稳定迟缓而且存在曲折反复的,婚姻本身也是社会中的一个持续存在的因素,因此就更不可能很快显示出日新月异的变化,这并不是否认婚姻的变化,而是指其变化的显现和主流化有一段相对较长的过程。卡尔森详细论述了宗教改革期间英国的婚姻为什么没有发生大陆新教国家那样的变革,但这并不等于说英国没有发生自己的变化,连他自己也指出在16世纪,英国的教会法庭和人民仍然合作良好。只要是如此,人们对教会法庭以及教会的婚姻法就不会进行激烈的变革,但到17世纪就会发生很大变化了。[4]
综上所述,最为肯定变化的应该是斯通的《1500年到1800年英国的家庭、性与婚姻》。所谓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他对家庭关系和情感的论断很容易被怀疑,这些问题本身也很难证实,而且还会面临解释材料上存在的困难。菲利普对西方社会离婚史和帕里什对教士结婚的研究都有肯定变化的论述,但就本书所关注的这段历史时期而言,他并没有直接深入细致地对变化内容进行阐释,而且他的研究对象也只涉及近代早期英国婚姻的一个方面。
有关近代早期英国婚姻观念的变迁的文章
克里斯蒂娜的成功代表了教会取代父母成为婚姻的规范者和控制者的成功,同时也说明了在教会的意识形态中,独身的地位要高于婚姻。他们根据教会的结婚仪式举行了婚礼,并且邀请了大量的客人出席婚礼。此时,威廉及其两位妻子都已不在人世,教皇的判决不会危及任何现存的婚姻。在英国教会法庭中,要求解除婚姻的诉讼很少,更多的是要维护婚姻。一方面这是因为教会在离婚上的严正立场,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对教会婚姻法规的认可程度。......
2023-07-26
秘密婚姻是指既没有公布结婚预告,也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获得教会特许证就缔结的婚姻。这种婚姻的秘密性是针对它缺乏官方所认可的公开性而言的,并不完全是指结婚双方在没有任何证人的情况下的私定终生的行为。这只是解除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义务,而没有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纽带,因此不是真正的离婚,所以文中直接将之翻译为分居。在1857年前这是唯一一条离婚的法律途径,其前提就是夫妻一方的通奸行为,而且只有无过错方可以再婚。......
2023-07-26
的确,基督教的婚姻观念能够为社会所接受,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婚姻伦理的某些方面有利于维持婚姻稳定。但是,不合法婚姻在被禁止的同时却能获得法律的承认,这就是教会婚姻规范的悖论所在。到宗教改革前夕,教会内部的腐败堕落行为已经臭名昭著。教会的这些劣迹进一步暴露了教会婚姻规范的伪善性。......
2023-07-26
《新约全书》接受了《旧约全书》中婚姻是由神缔结的观念,在婚姻的缔结方面没有什么新的变化或发展。虽然婚姻是由神所创立的,在《新约全书》中,婚姻却遭到了贬抑。正是出于对淫乱的极端厌恶,《新约全书》非常重视夫妻的性忠诚,认为履行婚债即满足对方的性需求是夫妻的义务。这在《新约全书》中是找不到直接答案的。在《新约全书》中,婚姻的地位、目的与解除都出现了新的变化。......
2023-07-26
对于英国,菲利普也承认宗教改革后英国没有像其他新教国家那样放弃天主教的婚姻不可解除论,直到19世纪中期英国才允许真正的离婚。但他所提出的两点意见是非常有启发性的:一是16世纪英国的教俗法庭都不允许离婚,但一直有人要努力改变这种现状。二是英国革命期间政治变动时,婚姻似乎也在发生一些变化。他也认为英国的婚姻法从12世纪直到1753年都没有发生什么重大变化,而有关离婚的法律在1857年之前也没有发生什么变化。......
2023-07-26
至此之后,《公祷书》对婚礼仪式的规定就再也没有什么变化了。由于该派反对结婚有任何的宗教仪式,因此将婚宴作为结婚的核心部分。在英国革命后,由于清教和独立派思想的影响,婚姻仪式与习俗都出现了一些变化。1645年1月威斯敏斯特会议在《公共礼拜指南》中规定了新的结婚仪式。真正以立法形式规定这种新婚礼仪式的是1653年的贝尔朋议会。......
2023-07-26
教育的发展与文化传播的进步在提高社会文化水平、促进知识普及的同时,也促进了新规范和新思想的传播,进而也促进了社会婚姻观念的变迁。在这一时期,英国的教育设施和教育需求都有很大发展,而且这种发展体现在从基础教育直到高等教育的各个教育层次中。教育的发展和文化水平的提高强化了政府在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所做宣传工作的效果。这项工作要取得实效也有赖于牧师和教民文化水平的提高。......
2023-07-26
国内目前相关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研究仍然还比较薄弱。其他的很多相关成果主要集中在研究中世纪西欧的教会与婚姻。所有这些都是近年来中国学者深化历史研究所取得的可喜成果。尽管国外学术界对近代早期英国的婚姻研究越来越深入、国内学者也越来越重视对该问题的研究,但目前的研究仍然有以下不足,值得进一步探讨。仍然缺乏对近代早期英国婚姻的系统研究。......
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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