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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英国婚姻观念的变迁

【摘要】:对于英国,菲利普也承认宗教改革后英国没有像其他新教国家那样放弃天主教的婚姻不可解除论,直到19世纪中期英国才允许真正的离婚。但他所提出的两点意见是非常有启发性的:一是16世纪英国的教俗法庭都不允许离婚,但一直有人要努力改变这种现状。二是英国革命期间政治变动时,婚姻似乎也在发生一些变化。他也认为英国的婚姻法从12世纪直到1753年都没有发生什么重大变化,而有关离婚的法律在1857年之前也没有发生什么变化。

首先涉及英国离婚问题的是罗德里克·菲利普(Roderick Phillips)的《分手:西方社会的离婚史》(Putting Asunder: a history of divorce in western society,1988)。这是一本典型的从现实出发反思历史的著作。菲利普研究了从中世纪直到20世纪80年代西方社会中的离婚以及婚姻破裂的问题,时间跨度达一千多年之久,重点集中在16世纪和19世纪,这是因为他认为这两个历史时期在离婚法的发展历程中至关重要。他运用了宗教的、意识形态的、法律的、制度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和人口学的方法,主要讨论了三个主题:离婚法的发展、离婚的社会史和婚姻破裂。对于英国,菲利普也承认宗教改革后英国没有像其他新教国家那样放弃天主教的婚姻不可解除论,直到19世纪中期英国才允许真正的离婚。但他所提出的两点意见是非常有启发性的:一是16世纪英国的教俗法庭都不允许离婚,但一直有人要努力改变这种现状。16世纪末期,欧洲其他国家对离婚的争论都停止了,而在英国直到17世纪上半期,争论仍在继续甚至变得更加激烈,这说明要求允许离婚的呼声仍然很高。二是英国革命期间政治变动时,婚姻似乎也在发生一些变化。关于婚姻和离婚的争论也出现了变化。内战以前,争论几乎完全局限在神学范畴,是诠释《圣经》的斗争。17世纪末期开始出现了新变化,教会以外的人士参与进来,争论更加世俗化,不仅是在观念层面,而且在规范婚姻事务的制度方面也是如此。

另外就是斯通的《1530年到1987年的英国离婚史》(Road to Divorce in England 1530-1987,1990)。该书与菲利普的著作一样跨越的年限非常长,它们的下限几乎是一致的,同样也是从现实去反思为什么一个禁止离婚的社会转变为离婚非常普遍的社会。斯通对结婚、离婚和婚姻破裂的各个方面做了深入详尽的研究,但是他实际上对16世纪和17世纪前半期论述太少。他也认为英国的婚姻法从12世纪直到1753年都没有发生什么重大变化,而有关离婚的法律在1857年之前也没有发生什么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