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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法律论坛:官方渠道进行法律资料交换

【摘要】:通过官方途径进行法律资料交换,即依照前文所述的专门协定的规定,建立官方的专门机构进行法律资料交换。传达应包含两类行为,即法律资料的上传与下达。所以,各执行机构应及时对法律资料进行更新,向社会公众提供最新且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资料。其二,联系贯通三地法律资料的职能。而且,为防止法律资料的漏发,执行机构应该定期向机关单位查问法律资料的制定以及公布的情况。

通过官方途径进行法律资料交换,即依照前文所述的专门协定的规定,建立官方的专门机构进行法律资料交换。专门的法律机构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三地建立各自的执行机构,另一类是建立统一管理、协调三地执行机构的中心机构。两类机构应该各司其职,相互合作,形成高效运转的联动机制。

1.三地各自的执行机构的建立

执行机构应建立在其本法域内,主要为其域内的机关单位或者公众提供法律资料交换的服务,机构的人员也应主要由其域内的人组成。三地的执行机构在法律上处于独立平等的地位,在工作上彼此互不干涉。执行机构主要发挥以下三种职能。

其一,对法律资料进行收集储存。首先,执行机构应把各自法域内的法律资料进行全面收集,并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筛选,筛选出需要用于交换的法律资料。具体而言,筛选的标准主要从资料制定的主体、调整的法律关系、时效以及适用范围四个方面进行设置。制定的主体应是被域内法律明文授权的主体,调整的法律关系应是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效需要现行有效,适用范围要限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地域之内。执行机构可以这样进行筛选操作:先把四个筛选标准排序标号,然后根据标号的顺序先后进行筛选,过程中若发现不符合其中一个标准的应及时筛除,符合标准的资料则进入下一个标准的筛选,最后满足全部四个筛选标准的法律资料,才能储存到执行机构的数据库平台当中,成为交换有用的法律资料。

其二,对法律资料进行传达。传达应包含两类行为,即法律资料的上传与下达。首先,各执行机构应把收集储存的域内法律资料,通过网络上传到中心机构建立的中心数据库。其次,把从中心机构传来的其他法域的法律资料下达给有需要的机关单位或者公众。

其三,更新管理法律资料。法律资料具有时效性,在实施一段时间后,会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被修改或者废止,特别是香港地区主要的法律渊源为判例法,判例法更新的间隔更加频密。所以,各执行机构应及时对法律资料进行更新,向社会公众提供最新且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资料。

2.中心机构的建立

在三地各自建立执行机构的基础上,应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建立一个对三地执行机构协调管理的中心机构。考虑综合经济实力、城市建设、土地资源等多方面因素,笔者建议把中心机构的办公场所选址定在广东省境内,具体可以是广州、深圳这样发展较好的大城市。此外,中心机构应行政隶属于国家在粤港澳大湾区专门设置的行政机关,由其提供专项财政支持。[15]而中心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囊括三地的人才,三地的人才都可以聚集在中心机构任职工作,体现三地紧密的合作性。中心机构主要有以下的职能。

其一,统一管理的职能。中心机构是各执行机构的上属机构,主要对各执行机构进行全方位管理,能向执行机构下达任务指令,对各执行机构的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

其二,联系贯通三地法律资料的职能。中心机构在三地的执行机构之间建起紧密的联系,法律资料要通过中心机构的传送才能交换到其他的执行机构,中心机构是各执行机构法律资料交换的桥梁,实现法律资料的顺畅流动。

其三,对法律资料认证的职能。中心机构要对三地上传而来的法律资料进行认证,认证完成后再加盖中心机构的电子印章,这样能确保法律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有效,被中心机构认证过的法律资料能够直接适用,无需再次证明。

3.资料数据库的建设

资料数据库的建立非常重要,是实现法律资料交换的基础。所有专门机构都应该建立起自己的资料数据库,通过资料数据库进行法律资料的储存。然后通过内部工作系统,借助网络对法律资料进行传输及共享。四个资料数据库的数据内容,在完成法律资料的交换后,应保持同步一致。

4.具体运行模式的设想

(1)法律资料的收集。如前文所述,法律资料的收集属于三地执行机关的职能,“法律资料”应具体包括:法律;司法解释;判例;法律政策、文件;法院裁判文书副本;其他法律信息资料。而法律资料的收集工作可以再细分为现有法律资料的收集和未来法律资料的收集。①现有法律资料的收集。执行机构要和法域内的所有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能提供法律资料的机关建立紧密的联系机制,整理出一份能够提供法律资料的机关单位名单。具体就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判例而言,目前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都有自己整理的数据资料,或者建立了官方网站提供查询。各执行机构可以请求上述机关进行数据资源共享,也可以自行登录机关的网站平台,自行收集并整理入自己的数据库平台中。对于法律政策、文件,其他的法律信息资料,可以直接请求制作的机关单位提供。至于法院裁判文书副本,可以和法院建立合作机制,请求法院设立专门的部门进行专项工作对接。②未来法律资料的收集。执行机构与有关机关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后,应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供一个专门接受法律资料的地址,例如官方的电子邮箱。当机关单位制定发布了新的法律资料的时候,也应第一时间向执行机构的专门地址发送一份。而且,为防止法律资料的漏发,执行机构应该定期向机关单位查问法律资料的制定以及公布的情况。

(2)法律资料的传达。①法律资料的上传。传送的前提是在各执行机构与中心机构之间建立一个统一的工作系统,通过工作系统,借助网络,各执行把收集而来的法律资料上传到中心机构的中心数据库中。接着,中心机构就对各执行机构上传的法律资料进行认证,认证完成后再把法律资料传送回各执行机构,各执行机构再将各自的数据库更新完善。这样一来,四个数据库的法律资料就能达到基本同步。②法律资料的下达。考虑到法院对法律资料的实际需求最大,所以执行机构应与域内的法院建立专门的传送渠道,一旦诉讼案件需要适用域外法律的时候,执行机构可以第一时间通过专门的渠道进行传送。此外,各执行机构可以依托数据库,建立自己的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让公众可以通过上述平台查询到自己所需的法律资料。

(3)法律资料的认证。对法律资料的认证由中心机构完成,中心机构主要从制定资料的机关、制定资料的程序以及时效方面来核查资料的法律效力。若上述方面都没有瑕疵,符合可交换的标准,中心机构就运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在法律资料上加盖机构的电子印章,从而完成整个认证的程序。经过认证的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可以被任何主体直接加以适用。

综上所述,通过官方途径进行法律资料的交换,建立专门的机构来具体开展工作,专门机构与各机关单位建立紧密的联系合作机制,对法律资料进行收集管理。四个机构建立统一的工作系统,依托数据库平台以及借助网络进行法律资料的储存和传送,有利于完成大湾区内三地之间的法律资料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