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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解析及界定法律资料

【摘要】:对于法律资料这一概念,目前没有公认的界定,按照字面理解,应包含两部分意思,第一部分意思是法律,另一部分意思是与法律相关的资料文件。尽管内地立法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并未对法律资料作出规定,香港、澳门的法律文件和司法实务中也未有法律资料的表述,而外国有关司法协助的一些条约却对法律资料有清晰的界定。

对于法律资料这一概念,目前没有公认的界定,按照字面理解,应包含两部分意思,第一部分意思是法律,另一部分意思是与法律相关的资料文件。此处的“法律”应做广义的解释,包括域内法以及国际法渊源。关于域内法渊源,在粤港澳三地具有各自不同的独特内涵。在广东省地区实施的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主要是以下几种:第一,狭义的法律,包括《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第二,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第三,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以及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第四,法律解释,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在香港地区实施的法律主要如下:第一,全国性法律,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的解释。[4]第二,普通法和衡平法,主要见于香港和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高级法院的判决。第三,香港制定的成文法,香港绝大部分的现行成文法,都是在本地订立并载于《香港法例》中。第四,习惯法。例如《新界条例》《婚生地位条例》中的部分规定。[5]在澳门地区实行的法律主要如下:第一,全国性法律,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的解释。第二,葡萄牙殖民时期实施的法律,包括葡萄牙本土实施并延伸到澳门适用的法律以及葡萄牙专门为澳门制定的法律,第三,澳门本土法律,包括澳门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以及殖民时期总督制定的法令和规范性批示。[6]至于国际法渊源,主要以国际条约为主。在港澳回归前,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分别于1997年6月20日和1999年12月13日照会联合国秘书长,通报中方关于港澳适用国际条约的立场,以附清单形式分别列举了214项和158项自回归之日起适用于港澳的条约。而回归以来,中央政府已分别制定了350余项和400余项多边条约或修正案适用港澳特区事宜。[7]综上所述,“法律”即是包含三地所有有权机关制定的成文法以及基于法院判决形成的判例法,包括域内法以及国际法渊源。

就“与法律相关的资料文件”而言,应是对法律实践有意义的资料文件,例如对法院审判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或参考价值的文件。尽管内地立法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并未对法律资料作出规定,香港、澳门的法律文件和司法实务中也未有法律资料的表述,而外国有关司法协助的一些条约却对法律资料有清晰的界定。例如《1968年关于外国法资料的欧洲公约》[8]第7条规定,“请求国可以要求提供被请求国在民商事领域的法律和诉讼程序的资料,以及有关司法组织的资料。被请求国的答复应包括,在必要时,有关的法律文本、司法判例。同时还应附具使请求机关正确理解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资料,诸如理论文章的摘要和立法过程中的准备文件,也可以附些说明性的注解。”由此可见,国外对法律资料的范围也做了广义的解释,不限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以及基于法院判决形成的判例法,还包括其他相关的法律资料。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广义的“法律”与对法律实践有意义的资料文件共同构成了“法律资料”概念的内涵,具体应包括:在三地现行的所有域内法律以及国际条约;法律政策、文件;法院裁判文书副本;其他法律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