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资料交流研究成果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资料交流研究成果

【摘要】: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国家发展战略的确立及逐步实施,粤港澳三地应进一步加强法律合作,而法律资料交换也是三地法律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鉴于此,十分有必要在大湾区内建构完善的法律资料交换制度,这有利于促进区际法律查明,促进三地审判工作的开展,最终推动三地经济的协调发展。本文首先介绍法律资料制度的法理基础,其次分析粤港澳三地法律资料交换的现状,最后就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资料交换制度的构建进行一些探索。

梁启燊[1]

【摘要】目前,粤港澳三地法院在区际法律的查明方面存在困难,三地间法律资料交换不畅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国家发展战略的确立及逐步实施,粤港澳三地应进一步加强法律合作,而法律资料交换也是三地法律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三地法律资料交换的问题,应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资料交换制度,即在制定法律资料交换的专门安排下,在大湾区内三地间建立官方的中心机构和执行机构,形成高效运转的联动机制,来完成法律资料的交换。同时,应该开拓一些非官方的途径,如通过三地律所和律协的联系,建立区际法查明中心以及组织法律民间组织进行法律资料汇编等途径解决问题。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 法律合作 域外法的查明 法律资料交换制度

2017年7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签署了《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的签署,标志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内三地的法律合作,一直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点领域,而区际法律的查明是法律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法院在审理区际案件纠纷时,在区际法律的查明方面陷入困难。区际法律查明的途径,主要参照现有关于外国法查明途径的规定。[2]

即见于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以上规定的五种途径,除了由当事人提供、由法律专家提供外,其余三种都不可能在查明港澳地区法律中采用。而两种可行的途径在具体采用时又存在着不少问题。就当事人提供这种途径而言,主要的问题是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存疑。至于由法律专家提供这种途径,仍然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专家意见的性质不明确;二是专家意见的形式要求规定不完整;三是专家的资质缺乏明确的标准。[3]由此可见,依据现有法律规定的途径,都难以有效解决区际法律查明的问题。有鉴于此,十分有必要在大湾区内建构完善的法律资料交换制度,这有利于促进区际法律查明,促进三地审判工作的开展,最终推动三地经济的协调发展。本文首先介绍法律资料制度的法理基础,其次分析粤港澳三地法律资料交换的现状,最后就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资料交换制度的构建进行一些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