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快速解决湾区小微企业劳动争议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快速解决湾区小微企业劳动争议

【摘要】:小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旨在寻求最适合小微企业的劳动争议解决模式。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应当与时俱进,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发展给社会带来的作用,提升小微企业劳动争议立案的效率。

湾区聚集了大量的科技和服务型企业,其中不乏许多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大多数为创业型企业、政策优惠型企业。小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旨在寻求最适合小微企业的劳动争议解决模式。我们应在我国现存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基础上,立足于小微企业的特殊性,根据其对于争议解决资源的需求,为其合理分配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劳动争议处理资源,并且强调灵活、有效地选择适用合适的争议处理方式,及时、快速地解决劳动争议。

第一,建立快速立案通道。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应当与时俱进,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发展给社会带来的作用,提升小微企业劳动争议立案的效率。各地法院应当为小微企业实现快速立案创造条件,建设小微企业争议案件的网络立案平台,在有条件的地方,允许小微企业或其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递交法律文书,对于起诉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能当场立案的尽量当场立案,不能当场立案的应当尽快立案,不能在程序上拖沓,拖延立案的时间。[14]

第二,推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由于小微企业劳动争议双方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对诉讼程序以及自身的权利了解不足,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着极大的诉讼风险,一旦败诉,无论是对小微企业还是对其劳动者,都容易造成极大的损失。因此,法院在工作中需要加强法律释明工作,在小微企业劳动争议立案阶段,要强化对争议双方的诉讼指导,适当提示诉讼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时效、超期举证等可能影响诉讼的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小微企业及其劳动者的损失,并且要尽量引导其以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第三,建立小额案件快速审判制度。不同的价值追求造就不同的诉讼程序轨迹。速裁机制在追求效率与公正的过程中遵循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速裁机制追求立案快、移送快、送达快、审理快、执行快,可以说无不体现“快速”的价值理念。在现有的小额诉讼制度的基础条件上,针对小微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规定标的额2万元以下、案件简单、争议不大的小微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小额速裁制度且一审终审,除非法官有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情形,否则不启动二审程序。只有便捷专业的审判程序,才能够彰显司法为民与司法效益。

【注释】

[1]彭龙,男,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

[2]参见“香港企业加快落户横琴近千家港企入驻”,载http://tga.mofcom.gov.cn/article/am/201803/20180302724802.shtml,2018年5月16日最后访问。

[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第15条。

[4]参见“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载http://tga.mofcom.gov.cn/article/a/b/201801/20180102700484.shtml,2018年5月16日最后访问。

[5]参见孙晓萍、张圣军:“中国内地与香港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比较研究”,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6]章群、邓君韬:“区域合作下内地与香港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探析”,载《当代法学论坛(二〇〇九年第3辑)》(贵州省法学会专题资料汇编)。

[7]孙德强:“澳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其借鉴”,载《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1年第6期。

[8]孙德强、宋艳慧:“澳门劳动监察制度及其对内地的启示”,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9]秦君毅:“内地与香港劳资争议解决实证研究”,深圳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

[10]《澳门刑法典》第188条所指及处分论处为:“一、未经同意,开拆自己非为收件人之密封之包裹、信件或任何文书,或以技术方法知悉其内容,又或以任何方式阻止收件人接收上述物品者,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240日罚金。二、未经同意,介入或知悉电讯内容者,处相同刑罚。三、未经同意,泄露以上两款所指密封之信件、包裹或文书之内容,或又电讯之内容者,处最高一年徒刑,或者科240日罚金。”

[11]《澳门刑法典》第242条所指及处分论处为:“一、依法有义务且有条件扶养他人之人,不履行该义务,而使有权被扶养之人如无第三人帮助,其基本需要将难以获得满足者,处最高两年徒刑,或者科240日罚金。”

[12]周盛盈:“粤港澳深度合作下法律制度保障研究”,载《岭南学刊》2014年第5期。

[13]张淑钿:“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中法律冲突与法律合作”,载《港澳研究》2017年第3期。

[14]李海娟:“小微企业纠纷司法解决规则重构维度”,载《边疆经济文化》2013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