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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法律论坛:区域司法与执法协助体系完善

【摘要】:与此同时,可由中国内地、香港、澳门三地共同组成中国区际司法协助委员会,全面解决中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

按照法律的源流关系、历史传统和文化的某些特点,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属不同法系。内地法律属于社会主义法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属于英美法系,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则属于大陆法系。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同,三地在立法理念、法律原则及法律规定上有很大差异。[12]与此同时,内地、香港、澳门都有各自的终审法律、终审机构与终审权。按照宪法和香港、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在它们之上没有更高的司法机关进行协调,所以不能通过国家司法程序直接调整由于终审权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这种法律制度上的冲突导致粤港澳三地区际司法协助在平行诉讼、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法院的认可与执行方面存在着许多困境。因此,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协协助可以选择以下路径:

第一,制定统一区际冲突法。以粤港澳三地政府签订区际协议的形式,确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协议,然后由三地根据各自的立法程序,将区际协议的内容转化为冲突法规范。[13]在此基础上,随着粤港澳深度合作的进行,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方式,采取中央统一立法的模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区际冲突法》,作为调整中国区际冲突的基本法律,实现粤港澳不同法域的区际司法协助。与此同时,可由中国内地、香港、澳门三地共同组成中国区际司法协助委员会,全面解决中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

第二,搭建裁审衔接制度。一是受理程序的衔接。无论依据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二是保全程序的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粤港澳大湾区内的仲裁机构和各地法院须在送达方面搭建畅通的途径,利用司法大数据和仲裁大数据追踪逃避执行行为,加强保全执行工作。三是规范执行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同时,粤港澳大湾区不同法院之间要加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构建集体协商和集体劳动争议联动反应机制。四是劳动监察联合执法。在劳动监察和执法方面,应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统一执法标准,加强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减少区际差异。粤港澳大湾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应该通力合作,加强信息交流与联合执法培训,对大湾区进行“网格化监察”,做好劳动争议预警防范和处理工作。要加大政策引导和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正确使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尤其是小额索赔一裁终局程序的使用,能大大提升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应该将其作为大湾区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建设的基本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