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粤港澳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比较: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展望

粤港澳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比较: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展望

【摘要】: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交仲裁申请,申请启动劳动争议仲裁,这是劳动仲裁的第一步。在没有收到当事人申请的前提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自行处理、干预劳动争议。如果申索的案件超过仲裁处的司法管辖范围,则转由司法机构下辖的劳资审裁处审理。香港的劳动争议主要是通过自行协商、政府行政部门调解、仲裁或司法程序处理解决。

1.内地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内容

《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意味着,如果劳动争议只是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劳动者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而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概言之,目前在内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资争议时,根据《劳资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或是由工会或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但在法律效力上,和解或者调解对劳资争议双方并无强制拘束力。因此,如果任意一方不愿意接受他方提出的请求或主张,调解便无法成立。因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往往会跳过和解或调解的程序,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交仲裁申请,申请启动劳动争议仲裁,这是劳动仲裁的第一步。在没有收到当事人申请的前提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自行处理、干预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裁决不是终局性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况外,当事人可就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诉讼同样适用民事诉讼“二审终局”的规定。为提高劳资争议解决的效率,内地部分省市法院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劳资争议诉讼的范围。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12月发布《关于审理劳资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即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纠纷仅涉及金钱给付,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按照一般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程序进行。这意味着,如果劳资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之后单单因为款项支付问题,而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方面的,不视为劳资争议。

2.香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内容

香港的劳动争议一般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劳工处劳资关系科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根据当事人的数量、标的额大小分别向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提出申索。[5]

香港在劳资纠纷的协调、干预和解决机制上专门设置劳资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属于审判机构[香港的审判机构设置为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区域法院、裁判法院、死因裁判法庭、少年法庭、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裹物品审裁处)]。其具有司法管辖权,就其指定范畴内的劳资纠纷作出判决。若劳资审裁处认为某个案件不应由其聆讯,劳资审裁处有权将该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区域法院或小额钱债审裁处。而同属司法系统的小额钱债审裁处也负责审裁部分涉及工资的劳动争议。

除了属于司法系统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外,根据《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香港劳工处下设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负责审理申索人不超过10名,而每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额不超过8000元的雇佣申索。如果申索的案件超过仲裁处的司法管辖范围,则转由司法机构下辖的劳资审裁处审理。

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虽然分别属于司法系统和行政部门,但它们较一般诉讼程序而言更加快捷、简便,费用也较低,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不允许大律师或律师代表涉案双方,以确保公平与效率。

当事人对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裁决不满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或上诉至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若当事人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裁决不满,可以上诉至高等法院上诉法庭;若当事人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裁决不满,可以上诉至终审法院。当然,当事人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并不是任意的,而是有相关具体的规定。[6]

香港地区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可以概括如下:当劳资双方出现劳动争议或纠纷,经自行或工会协调、调解无效,当事人可先到寻求劳资关系科进行调解;若劳工处劳资关系科调解不成,则根据当事人的数量、标的额大小分别向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提出申索;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作出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选择申请复核或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起上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判决,若当事人仍然不服,且情况符合上诉条件,其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起上诉;当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作出判决,若当事人仍然不服,且情况符合上诉条件,其可以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香港的劳动争议主要是通过自行协商、政府行政部门调解、仲裁或司法程序处理解决。而且,如果案件符合一定条件,当事人最多可以复核1次、上诉3次,共进行5次审判。

3.澳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内容

澳门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可以分为劳动监察、检察院的调解和轻微违反诉讼的启动、法院的轻微违反诉讼程序和劳动诉讼程序,以及法院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等几个环节。

劳工局对于违法案件的查处,一般基于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的举报或者投诉;二是劳动监察机构的主动监察。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劳工局便去函通知雇主缴纳罚金,催促雇主补偿雇员损失或者进行调解,雇主补偿雇员损失或者调解成功,争议处理结束;如果督促或调解不成,劳工局便将案件移送给检察院,由检察院起诉。

检察院参与轻微违反程序,是自检举或劳动监察制作的笔录送交法院时起。但在检察院正式起诉前,需要先行调解,并且这是许多案件的前置程序。在没有经过检察院主持对当事人进行试行调解前或无法调解时,任何实体问题均不得进入诉讼。[7]

劳动刑事诉讼是澳门非常有特色的一种制度,在劳动诉讼法典中被称之为轻微违反诉讼程序。轻微违反诉讼程序的启动,仅由检察院负责执行。最初启动时应基于两种情况:一是因检举而启动;二是因劳动监察制作的笔录送交法院而启动。对于检举,检察院自行确定是否达到起诉条件,对于达到起诉条件的,轻微违反因为检察院提起诉讼而开始。

经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后,检察院作为弱势群体的当然代表,可以代理雇员提起劳动民事案件的诉讼。起诉之后,案件进入劳动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雇员在检察院不提起控诉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不服劳工局调解后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民事诉讼的程序十分复杂,过程漫长,比较费时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