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目前采取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相结合,且直接持有为主,间接持有为辅的证券持有模式。从历史沿革上看,在1998年香港正达证券下属财务公司倒闭,以致无法兑现客户托管的股票之前,香港一直采取间接持有模式。[31]自此,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两类户口持有证券,且香港在2002年、2009年均对证券持有模式的发展和推进提出联合咨询文件。......
2023-07-25
基于香港司法实践与内地的区别以及《基本法》第8条之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基本法》第8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判案件,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香港关于跨境间接持有证券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参考其他普通法系地区的相应做法,以弥补本地立法和判例的不足。基于香港的历史背景,在此处重点针对英国的做法一并论述。
1.香港的法律适用规则
在法律适用规定上,香港特区1990年颁布的《证券条例》(已废除)和2002年出台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均未针对跨境间接持有的证券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任何规定。[33]而在实践之中,香港存在两例有关跨境证券的纠纷,[34]第一,在“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Fan di、Li Xinggui、Zheng Yingsheng、Zhou Liyang案”中,经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香港高等法院援引了英国上诉法院“Secretary of State for Trade and Industry v Rogers[1996]1WLR 1569案”及香港实体法作为准据法。第二,在“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Ernst&Young(a firm)案”中,香港高等法院详细地阐述了援引物之所在地即登记簿所在地法律以解决直接持有模式下的证券纠纷。在此,法院同时援引“Kwan Wing Kim v.Cheung Ka Kim[1999]2 HKLRD 331 at 335F-G案”“Lonrho Ltd v.Shell Petroleum Co Ltd was followed by the English Court of Appeal in Dubai Bank Ltd v.Galadari&Ors(no.6)Times 14October 1992案”“Dorajay Pty Ltd v.Aristocrat Leisure Ltd(2006)230 ALR549案”等案例作为说明。
可看出,香港目前关于证券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未直接区分直接持有模式及间接持有模式,也未对其进行立法规定,而是依据判例对纠纷进行裁判,但目前已适用的规则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物之所在地原则。
2.其他普通法系地区的法律适用规则
(1)直接持有模式下的法律适用规则。从实践来看,在“London and South American Investment Trust Ltd v.British Tobacco Co(Australia)案”中,英国法院确认记名股份的物之所在地即是其登记簿所在地;在“Winans v.Attorney General(No.2)案”中,英国法院确认了公司成立地法为物之所在地;在1996年“Macmillan Inc v.Bishopsgate Investment Trust plc案”中英国法院同样适用公司成立地法。
从理论来看,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认为物之所在地法不仅决定物的性质,而且决定与该物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而一般将证券视为物体动产而纳入财产法的范畴,并对财产权利性质的纠纷参照有体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原则处理。[35]
可看出,对于直接持有的证券纠纷,英国采用登记簿所在地或公司成立地以明确证券的物之所在地。
(2)间接持有模式下的法律适用规则。在实践中,1996年,在“Macmillan Inc v.Bishopsgate Investment Trust plc and others案”中,一审法官依据交易行为地法原则来解决股票财产权益纠纷,后该案的二审法官则是依据股份发行公司成立地原则来明确物之所在地。1998年,在“Harvard Securities Ltd(In Liquidation),Re,also known as Holland v.Newbury and another案”中,法院对于证券纠纷援引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判例来指引准据法。
而在理论之中,对于间接持有证券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答案较为明确地指向了物之所在地及意思自治原则。而对于如何确定间接持有证券的物之所在地说。主流观点认为采用中介所在地说。原因在于,其认为证券属于权利动产,权利动产的物之所在地即权利实现地,而如何确定权利实现地,间接持有模式下的中介所在地能够清晰、明确、稳定而具有操作性地指引间接持有证券纠纷下的准据法。
综上所述,香港关于“深港通”类似的跨境间接持有证券法律适用规则可被归纳为以下两点:第一,物之所在地原则。缘于证券作为一种权利动产,而权利动产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原则性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间接持有模式之下,实践中依据了股份发行公司成立地来明确物之所在地,而在理论学界,主流观点转向通过间接持有模式下的中介所在地来明确。第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有关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的文章
香港目前采取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相结合,且直接持有为主,间接持有为辅的证券持有模式。从历史沿革上看,在1998年香港正达证券下属财务公司倒闭,以致无法兑现客户托管的股票之前,香港一直采取间接持有模式。[31]自此,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两类户口持有证券,且香港在2002年、2009年均对证券持有模式的发展和推进提出联合咨询文件。......
2023-07-25
总之,传统直接持有模式下对物之所在地的确认方式,并不适用于间接持有模式证券引发的纠纷,对于类似“深港通”间接持有模式下的证券纠纷需要其他的明确标准。......
2023-07-25
进一步而言,“深港通”在我国目前的证券体制下具有两个特点:间接性和跨区性。间接性是指,“深港通”此中采取间接持有模式的证券与我国传统直接持有模式相比具有的特征,而跨区性是指,作为连接大陆及香港证券市场的“立交桥”,所具有的跨法域特征。......
2023-07-25
但是,对于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内地与港澳的“安排”均规定其联络机关是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此,笔者建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大湾区设立一个“窗口机关”,由该窗口机关负责统筹大湾区内的司法协助事宜,直接与港澳法域进行联系,向港澳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或接收司法协助请求,同时跟进和协调协助请求情况。窗口模式实质上只是为大湾区司法协助构想了一个司法协助联络的主体问题。......
2023-07-25
证券产生时因是纸资凭证的缘故,基本采用直接持有模式,此种状态在20世纪60年代被间接持有模式所取代。此后,市场管理机构致力于促使大量证券交易文件非流动化,改变将证券实际过户给买方和买方经纪人的交收方式,引入间接和多级持有系统。......
2023-07-25
而香港关于“深港通”类似的跨境间接持有证券法律适用规则可被归纳为物之所在地法律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将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为涉外民商事纠纷法律适用的一般性原则,且第39条再次明确肯定了它对有价证券的可适用性。在司法实践中,倘若依据相关明确规定的准据法适用法则无法得到合理的裁决,应当赋予香港法官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自由裁量权。......
2023-07-25
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规则规范调整其成员间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在三个相关多边贸易协议中,都对该原则作了具体规定。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意味着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经贸关系应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则。......
2023-07-25
粤港澳大湾区既具有一般湾区的特性,但同时也具有顶层推动、制度差异、法律障碍、经济目的与法律手段等特异性。粤港澳大湾区特异性协作治理区域法治法律问题全球主义和区域主义的崛起是近几十年来世界发展的主要趋势。如何理解粤港澳大湾区的特异性,并在此基础上解决协调发展、合作治理的法律问题就成了当前必须要研究和重视的问题。......
2023-07-2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