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看出,香港目前关于证券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未直接区分直接持有模式及间接持有模式,也未对其进行立法规定,而是依据判例对纠纷进行裁判,但目前已适用的规则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物之所在地原则。......
2023-07-25
香港目前采取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相结合,且直接持有为主,间接持有为辅的证券持有模式。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于证券只规定了香港保持自由港、单独的关税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证券市场和维持资金流动自由。[28]而《证券及期货条例》第七部分自动化交易的第92条规定了证券市场从事自动化交易的主体,其中包括可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人以及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获注册的中介人,且直接将中介人定义为“名列于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0条备存的记录册,并显示为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获注册的注册机构就该活动聘用的人并且以该身份为该机构行事”。此外,于2017年1月3日生效的《香港交易所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规则》[29]将投资者明确区分为个人投资者、联名投资者[30]及公司投资者,原则上户口持有人股份户口内的所有证券都被视为该持有人自身实际拥有,且就其一切交易活动产生的纠纷,均以户口持有人为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纠纷。户口投资人只可将其股份户口作为自用,不得利用股份户口从事任何托管或代理人或投资管理的业务,直接或间接地从中获取商业利益,任何其他人士就全部或部分证券所享有的权利及利益,即使知悉该人士享有权利,也拒绝予以承认。而针对中华通类型的证券,投资者户口持有人必须通过根据交易所规则定义的交易所参与者,买卖任何已存入或将会存入其股份户口的合资格证券。从香港的上述立法可见,香港采取直接持有模式与间接持有模式相结合,以直接持有模式为主,间接持有为辅的做法。
从历史沿革上看,在1998年香港正达证券下属财务公司倒闭,以致无法兑现客户托管的股票之前,香港一直采取间接持有模式。证券市场的投资人只能通过经纪上开立的股份独立户口持有证券。在此种规定下,投资者是证券的实际收益主体,而非股票的持有人,对证券行使收益和处分等权利都需通过经纪商或者托管人的操作,由经纪商或托管人而非投资者本人对股票交易拥有全盘的控制权。而1998年5月8日,香港结算开始推出投资者户口服务,鼓励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直接在香港决算以自身名义开设投资者账户,投资者通过此项服务直接从香港决算获得持股证明。[31]自此,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两类户口持有证券,且香港在2002年、2009年均对证券持有模式的发展和推进提出联合咨询文件。[32]
综上,香港采取直接持有为主,间接持有为辅的持有模式,与内地实务中采取同样的证券持有模式。但两者间的不同在于,内地并未对实务中间接持有的证券进行规定,而香港对间接持有模式和直接持有模式的规定较为完善而详致,故基于“深港通”此类的跨境间接持有证券,不会在香港目前的证券法律体系中形成空白。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内地关于证券持有模式的立法规定仍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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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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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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