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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实质推进成果

【摘要】:相比于香港的证人作证制度,内地以“书面”的证人证言为主的庭审模式很容易让证人作证流于形式,不利于真正发挥证人证言的证据作用。对此,内地首先可以借鉴香港的做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给予立法保障。通过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真正做到“证据出示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实现庭审实质化。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了专门的规定,但基于各种原因,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占主流、证人出庭难的局面依然没有得到扭转。相比于香港的证人作证制度,内地以“书面”的证人证言为主的庭审模式很容易让证人作证流于形式,不利于真正发挥证人证言的证据作用。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完善和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推进庭审从“审卷”到“审人”转变的重要举措,也更有利于实现庭审实质化、实现证据裁判等多方面的诉讼价值。

对此,内地首先可以借鉴香港的做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给予立法保障。《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证言的质证和查实、作伪证、作证义务、证人保护、证人出庭等方面均作出了规定,但其中对于证人出庭仅规定了“诉讼一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12]对于证人拒不履行作证义务或拒绝出庭的,则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如何处置,即没有法律进一步保障证人出庭这一制度的落实。为了真正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这里可以借鉴香港的做法,对于拒不履行作证义务或拒绝出庭的,明文规定类似于“拒绝作证罪”这样的惩罚机制,从法律的角度给予该制度以保障。同时,在确保证人出庭制度全面落实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庭前沟通、出庭作证方式、庭审证人质询程序和规则等内容作出细化、明确的规定。通过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真正做到“证据出示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实现庭审实质化。

【注释】

[1]杨新芳、肖蕾、贺金慧,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局。

[2]潘嘉玮:“1997—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制度探析”,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2期。

[3]王仲兴、郭天武主编:《内地与香港刑事司法合作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参见香港《裁判官条例》第81、82、83条。

[5]参见香港《裁判官条例》第85条。

[6]柯葛壮:《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7]柯葛壮:《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8]参见香港《陪审团条例》第22条。

[9]戴群策:“大陆香港刑事证据制度比较研究”,载《政法学刊》1993年第2期。

[10]郭天武、何邦武:《香港刑事诉讼法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1]金祖伟:“论我国刑事审判级别管辖制度的缺陷”,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6期。

[12]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