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见成效

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见成效

【摘要】:陪审员选任不具有广泛性、代表性,陪审员参审积极性不高制约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应当进一步改进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政治制度,需要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公民资格的最高标准是能够担任陪审员职务”,因此陪审员必须走大众化之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方向须忠实和服务于这一宗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现提供了土壤,提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这一政策变化反映着民主司法价值取向的转变,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时代的要求。陪审制度虽然诞生于英美法系国家,但时至今日,司法民主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建设司法制度的趋势和潮流,而陪审制度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在司法民主化潮流下应运而生的一大重要产物。我国内地现行陪审制度存在一定缺陷。陪审员选任不具有广泛性、代表性,陪审员参审积极性不高制约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部分陪审员自认为是法律的“门外汉”,加上对案情不了解,在整个庭审中存在着双重的不自信,基于“言多必有失”的顾虑,在庭审保持缄默和对法官评议的服从,缺乏审判主体意识,导致参审积极性和自我价值认同度降低。

应当进一步改进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政治制度,需要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其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是增强司法国民基础的重要方式。“公民资格的最高标准是能够担任陪审员职务”,因此陪审员必须走大众化之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方向须忠实和服务于这一宗旨。为提高大陪审制中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落实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中的主导权,将陪审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这一方面能够提高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能充分地让陪审员和法官互相协助,在法定职责上与法官趋同,以保障复杂案件的事实认定,提高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建立合议庭责任机制,明确合议庭中陪审员的责任,以改变陪审员责任权利不对等局面,促进陪审员在事实问题上主导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