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三)评议和宣判程序对比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三)评议和宣判程序对比

【摘要】:合议庭开庭审理并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

1.内地评议和宣判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内地,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会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有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被写入笔录,评议笔录最后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开庭审理并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

2.香港评议和宣判程序

香港的轻罪案件,均由法官独任审判。重罪案件的审判采取陪审制,因而评议由陪审团进行。在案件事实十分清楚时,陪审员可以不离开陪审席立即评议。在一般情况下,全部陪审员要退庭集中进行评议,也不得与外人接触。[8]评议后作出的裁决,可以是对起诉指控事实的全部肯定或否定,从而确定被控人有罪或无罪;也可以是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部分肯定和否定,从而确定哪些罪名成立、哪些罪名不成立,或者以其他罪名定罪。如经评议后,陪审团成员中存在意见分歧,则7人组成的陪审团的裁决须由不少于5人的多数通过;9人组成的陪审团裁决须由不少于7人的多数通过。死刑案件则必须由陪审团一致通过。如果陪审团未能达成多数裁决,则法庭可解散该陪审团重新组成陪审团审讯。陪审团作出的裁决,法官必须接受,而不论其是否同意这一裁决。如果陪审团评议后作出无罪裁决,法官应当庭宣告被控人无罪释放;如果作出有罪裁决,被控人及其律师可以提出从轻处罚的陈述,控方也可以提出从重处罚的陈述。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举证和辩论,法官最后综合考虑作出量刑判决。

3.内地和香港评议和宣判程序对比

香港实行实质性陪审制度,原讼庭审理第一审案件一般都由1名法官会同7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一起审理。被告是否定罪由陪审团决定,而定性量刑由法官掌握。在此背景下,不少地方法院改革试点大陪审制合议庭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多数改革仍存在陪审员定位偏差、履职积极性不高、责任机制缺失以及与现行合议制相冲突等问题。解决这种困境的关键在于作出相应的程序设计,通过完善陪审员的选任机制、保障陪审员充分履职、构建合议庭责任机制以及改进合议庭细则等方式,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真正价值,从而推进合议庭制度改革,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