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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内地庭审程序比较:公正与快速

【摘要】:从实现诉讼目的来看,香港法庭审判程序侧重于程序公正,而内地法庭审判程序更侧重于从快惩罚犯罪,实现国家的刑罚权。

1.内地的庭审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内地的庭审程序分为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内地的法庭审判在审判长主持和指挥下进行,审理的阶段性比较明显,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开始,接着由审判长询问被告对起诉书意见,被告可以概括地表示认罪或不认罪,即使表示认罪,也不影响审判的进程。法庭调查由审判长主要询问,根据起诉罪行逐项讯问被告人,同时出示有关证据。控辩双方可以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发问。法庭辩论以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开始,双方根据法庭调查中查明的案件事实,就适用法律定罪量刑问题全面、系统地发表意见。第一轮辩论发言后,双方可以就某一问题辩论但并不直接对抗,而是各自向法庭陈述意见,最后由合议庭作出评断。

2.香港的庭审程序

香港法院的庭审程序如下:①传讯被告人。法庭审理开始后,先由法庭书记向被告宣读起诉书。法官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被告人即开始答辩,可以做有罪答辩或无罪答辩。如果被告表示认罪,而法庭确信被告的认罪答辩是出于自愿,这场争端就算解决。②召集陪审团和要求回避。当被控人在法庭上作出否认有罪的答辩后,法庭即召集陪审团审理此案。陪审团除例外情况由9名陪审员组成外,一般由7名陪审员组成,其成员由司法常务官以抽签或其他随机抽选的办法从陪审员名单中选出。陪审员入席必须宣誓但宣誓前控方与被控人及其律师都有权要求回避,陪审员也可自行回避。③听证与辩论。[7]法庭审理进入听证辩论阶段后,起诉方陈述和提证。检察官先开始作控方陈述,略述本案大概情节并提出证据。控方还可以传唤列入公诉书证人名单中的某些证人出庭,对其进行询问以证实案情,即“主询问”,控方辩护律师也可以依次对控方证人逐一盘问,即“交叉询问”。控方承担证明责任并且要达到真实性没有合理怀疑的余地。如果控方在陈词及完成传召证人程序后连使人相信被告“可能有罪”都办不到,辩护律师可以“无案需辩”或提出案情足以令人“合理怀疑”的地方,从而使被告获释。之后,再由被告方陈述和提证。被控方的证人同样会受到辩方的主询问、控方的交互询问和辩方的再询问。最后由控、辩双方作最后陈述。

3.内地和香港庭审程序对比

香港的当事人抗辩式审判,有利于发挥当事人调查取据和举证的积极性,当事人双方细微地审查核实证据,法官事先不审查案件,庭审中不主动调查证据和讯问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法官恪守公正裁判者的立场,体现程序公正。但法官过于消极,不利用查明案情;法庭调查的交叉询问技术性强,又极易掩盖证据的片面性,陪审团易受当事人辩论策略、技巧的影响,当事人操纵法庭也可能造成诉讼拖延。内地法庭系职权主义审判方式能充分发挥审判长的主动性、积极性,但职权过于突出,限制了控、辩双方诉讼积极性,审判长主动讯问被告人,可以调取罪证,但易于陷入同被告的直接对立,同时合议庭“只审不判”,流于形式。从实现诉讼目的来看,香港法庭审判程序侧重于程序公正,而内地法庭审判程序更侧重于从快惩罚犯罪,实现国家的刑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