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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初级侦讯程序:重罪案件预审

【摘要】:香港的预审程序,在立法上被称为“初级侦讯”,仅适用于重罪案件,即需要移送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判的案件必须由裁判官先对其进行初级侦讯。初级侦讯程序与可循简易程序处罚的轻微罪行的审判程序大体相同。香港对严重罪行案件的预审并非是实体审判。

1.内地的审前程序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随起诉书附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将全部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的准备工作有: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以及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针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香港的审前程序

香港的刑事诉讼也有预审程序,但这种预审具有英美法系的特色。香港的预审程序,在立法上被称为“初级侦讯”,仅适用于重罪案件,即需要移送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判的案件必须由裁判官先对其进行初级侦讯。初级侦讯程序与可循简易程序处罚的轻微罪行的审判程序大体相同。裁判官开始预审后,由控方提供犯罪证据,传唤证人,被控人及律师可以向出庭作证的控方证人提问。检控官及其证人的供词或证供笔录要当庭宣读,并由裁判官和证人签署。在初级侦讯中,被控人可以承认控罪,则裁判官须将被控人交付原讼法庭判处。[4]被控人如不认罪,如在听取控方提出的证据以及被控人及证人的证据并经考虑被控人作出的陈述后,裁判官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被控人犯有被控告的可公诉罪行时,可以下令不予起诉,并立即命令释放羁押中的被控人。反之,如果裁判官认为控方已在表面上掌握了确凿的有罪证据,足以将被控人就某项可公诉罪行提交审讯,或所提证据得出一项有力或颇有可能使被控人罪名成立的推定,则裁判官命令将被控人交付原讼法庭审讯,并通知被控人。[5]

3.内地和香港审前程序对比

内地刑事审判依照审判管辖的规定由法院受理立案,并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而区分不同的程序审理,内地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通过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起诉的方式实现案件质量把控与分流。而香港则通过设置特殊的初级侦讯制度对案件进行分流。香港对严重罪行案件的预审(初级侦讯)并非是实体审判。因为在预审中,裁判官并非要认定被控人有罪或无罪,而只是审查该案是否为“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案件”,从而再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原讼法庭审判。“虽然初级聆讯(初级侦讯)不涉及定罪和量刑,但关系到案件今后的发展,不论控诉方还是辩护方都十分重视。法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当庭对质,使证据尽可能确实,在法官相信该案件的表面证据成立时,会同意将案件移送‘有关法院审判’。”[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