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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探讨审判管辖差异

【摘要】:内地与香港特区在法院层级的设置上并非是相对应的,香港基于历史等原因,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但也可以做一个横向对比。此外,香港还设有其他专门法庭负责审理轻微民事案件。由此可见,内地的审级主要按照罪轻罪重进行划分;而香港的审级设置除了依照罪行轻重适用不同庭审层级之外,还针对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的不同案件进行了繁简分流。

内地与香港特区在法院层级的设置上并非是相对应的,香港基于历史等原因,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但也可以做一个横向对比。内地的基层法院负责审理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即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事案件;而香港裁判署法庭具有初级刑事法院职能,一般负责各种并不十分严重的可循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其判罪权限最高为监禁2年或罚金1万元,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可判处的监禁刑期总数不得超过3年;裁判署法庭分别设在香港8个区,审判时由1名裁判司独任审判,不服裁判署法庭判决的可向高等法院原讼庭上诉。我国内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及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犯罪案件;而香港的区域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系判处不超过7年监禁刑期的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和由廉政公署主控的贪污案件,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如谋杀、误杀和强奸等)若会判处超过7年监禁的则应当移交高等法院审理。我国内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而香港的高等法院设上诉庭与原讼庭,其中上诉庭负责审理原诉庭和区域法院移交的所有民事、刑事上诉案件以及土地审裁法庭移交的上诉案件等,原诉庭受理重大的(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抢劫和涉及大量毒品的贩毒)案件等刑事案件;在审级上,原讼法庭比上诉庭低一级。[2]我国内地的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香港的终审法院则主要行使终审权,香港的诉讼案件以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为最终的判决和裁定。此外,香港还设有其他专门法庭负责审理轻微民事案件。由此可见,内地的审级主要按照罪轻罪重进行划分;而香港的审级设置除了依照罪行轻重适用不同庭审层级之外,还针对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的不同案件进行了繁简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