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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经贸合作的新特点与新需求

【摘要】:[3]2017年6月28日,两地再签署CEPA框架下的《投资协议》与《经济技术合作协议》。至此,CEPA以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技术为四大砥柱,成为全面涵盖两地经济与贸易关系的自由贸易协议。CEPA再升级后,两地合作往来在行业领域、发展区域及各自独立法域上呈现出新特点。

2003年,内地与香港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十五年间,两地的经贸合作随着CEPA的开放进程不断深化,[2]基本实现了“逐步减少或取消货物贸易的关税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目标。[3]

2017年6月28日,两地再签署CEPA框架下的《投资协议》与《经济技术合作协议》。至此,CEPA以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技术为四大砥柱,成为全面涵盖两地经济与贸易关系的自由贸易协议。

CEPA再升级后,两地合作往来在行业领域、发展区域及各自独立法域上呈现出新特点。首先于行业领域,跨境投资方面进一步落实投资准入承诺,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及相关保护政策,由货物和服务贸易扩大惠及至非服务业,投资者除“负面清单”所禁止、限制的行业外,享有不低于本地投资者的国民待遇及不低于其他国家投资者的最惠待遇,[4]经济技术合作方面,加强金融、旅游、法律和争议解决等12个重大领域合作。[5]其次在发展区域上,将香港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发展大局,深化香港与前海、南沙横琴等次区域经贸合作。[6]

除积极促进两地投资通道畅通,营商环境的进一步开放外,CEPA大大加强了对于区际法治环境与跨境争端解决的关注。《投资协议》提出协商协调与司法程序并行的双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7]《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强调了两地加强法律和争议解决领域合作,支持两地法律和争议解决专业机构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加强业务交流和协作,将香港建设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8]

CEPA框架下,内地与香港区域经济从彼此合作走向一体化整合的崭新阶段,然而在此区域发展的时代性语境下,对于同一主权下的两个法域之间存在的区际法律冲突,现行协调机制却远远滞后;两地企业商机源源、密切往来的同时,经贸摩擦急剧增长,以诉讼为主的单一化跨境争议解决方式缺乏生机,难以满足愈发复杂的商事争议解决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