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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成立

【摘要】:内地与港澳司法协助对大湾区司法协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内地与港澳签署的一系列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安排适用于内地,对大湾区是有约束力的,也是大湾区司法协助的重要法律依据,直接决定着大湾区司法协助的形式、内容和途径。在制度化规范尚有欠缺的情况下,大湾区有责任担当起司法协助领域改革“实验田”的使命,建设一个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协助示范区。

内地与港澳司法协助对大湾区司法协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内地与港澳签署的一系列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安排适用于内地,对大湾区是有约束力的,也是大湾区司法协助的重要法律依据,直接决定着大湾区司法协助的形式、内容和途径。广东在不违背内地法律的情况下与港澳之间的司法协助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也与港澳签订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并具有独创性的协助协议。随着大湾区城市圈经济的发展,可以想见,内地与港澳之间因历史的隔绝形成的政治差异仍然会持续存在,但未来大湾区司法协助实践大量客观存在的现实却不容回避,多法域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必然导致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复合化,一步到位的设想太具理想主义色彩,在理论设计时总难突破实践的障碍。在对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探讨中,曾有学者提出“中心机关模式”,该模式主张由中国司法部授权,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设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司法协助协调中心”,成员包括各法域的代表,该中心可直接委托某法域的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司法协助事务。或者两法域分别成立中心机关,凡涉及法域间的司法协助事宜,均通过中心机关依据本法域的法律处理。[9]这一模式更为具体的话,又可被分为“单一中心机关模式”“分片中心机关模式”和“统一中心机关模式”。[10]笔者认为,“分片中心机关模式”值得考虑,大湾区城市圈赋予了广东省九个城市与香港、澳门更大的自主权。虽然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践已为大湾区司法协助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撑和规律性的经验,但是,在民商事领域,还需要进一步扩大司法协助的范围、简化司法协助方式、提高司法协助效率、实现合作的普适化。而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不仅要进一步拓展个案协查的范围,更要在送达、调查取证、移交逃犯等领域,对一些操作性较强的程序性问题进行大胆的探索和推进。在制度化规范尚有欠缺的情况下,大湾区有责任担当起司法协助领域改革“实验田”的使命,建设一个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协助示范区。虽然在内地法域中有着行政区划的划分,广东省不可能代表整个内地法域,广东省与香港、澳门法域也不在同一个层面上。但是,笔者认为,大湾区司法协助示范区的探索就是从尊重基本法又考虑现实的角度,采取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方式,寻找区际司法协助模式新的切入点,以前瞻的眼光和全新的视角,在现有法律文件、条例的框架下,开展更加灵活的司法协助,逐渐在司法协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大湾区司法协助的实践不仅为内地其他地区与港澳在开展司法协助时给予参照指导,更是为内地与港澳司法协助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示范蓝本,在整体上推进我国“一国两制”下的区际司法协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