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研究的需要,本文讨论的重点在于第一类和第二类区际司法协助,以大湾区司法协助称之。首先,大湾区司法协助具有跨区域性特点。大湾区司法协助是广东省九个市级行政区域与港澳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最后,大湾区司法协助形式表现为不同的社会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之间的合作。......
2023-07-25
发生在同一主权国家的不同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不乏其例,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内部均有复合法域之区际司法协助。各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不尽相同,如由宪法统帅、统一立法、统一终审权等都是一些国家采用的有效开展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从而达到消除区际诉讼法律冲突的效果。多种模式并用是符合实际的,模式的确定与各法域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大小与行使程度息息相关,取决于各国不同的政治、法律结构。全盘移植外国模式既没有理论依据,也不切实际,但国外区际司法协助的技术和程序环节可以为我国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和不少有益的经验。我国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争议在理论与实务界讨论非常激烈,见仁见智,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下几种:①中央统一立法;[2]②国际条约模式;[3]③示范法模式;[4]④中心机关模式;[5]⑤分别立法模式;⑥区际协议模式。[6]此外,在刑事方面,学者也提出过国际刑警组织模式、个案协查模式等,各有其合理因素与不足。
早在198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率先和香港就相互委托送达民事、商事案件诉讼文书达成了7条协议,为粤港法律文书的送达提供了方便。港澳回归之后,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引下,以《香港基本法》第95条和《澳门基本法》第93条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经过多次协商一致签订了具有约束力的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其中,内地与香港在送达、取证、仲裁裁决执行、协议管辖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婚姻家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签署了5项区际司法协助安排,而内地与澳门在文书送达、调查取证、仲裁裁决和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也签订了3项司法协助安排,香港与澳门还签了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的安排。二十年来,两地法院依据4项安排和各自本地立法办理了司法协助案件2万余件,有效维护了两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给两地民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福祉。[7]
除了港澳签订了《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之外,内地与港澳地区并未建立制度化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但粤港澳三地警方早在1981年就开始了警务方面的协助。我国于1987年设立了国际刑警组织中国中心局广东联络处,粤港、粤澳警方通力合作,在跨境追逃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并联合侦破了大批严重的跨境犯罪案件。[8]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与港澳在联手侦破公职人员犯罪案件方面,就如何协助调查取证,追逃、追赃、证人出庭、预防犯罪以及司法协助等问题开始了“个案协查”的有益尝试。199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内设立“个案协查办公室”,对外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个案协查办公室”,规定今后凡是国内各级检察机关同香港、澳门相互协助调查职务案件,都要通过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个案协查办公室进行联系,开始了内地与港澳开展职务犯罪个案协查活动的规范化和经常化。199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珠海市检察院和深圳市检察院分别设立广东省检察院个案协查办公室珠海办事处和深圳办事处,主要承担本地涉港澳个案协查取证业务和协同出境调查任务。2002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简便职务犯罪涉港澳个案协查工作程序的规定》,对于广东省各级检察院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提出个案协查的请求及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进行个案协查规定了具体程序。总之,内地与港澳对于职务犯罪的个案协查有效地拓展了双方在反贪领域的合作。
从内地与港澳民商事的“安排”模式以及个案协查的实践来看,“安排”模式摒弃了国际司法协助中由中央机关转交的联络渠道,实现了司法机关之间的直接送达,手续简便、费用互免、易于执行。个案协查中的个案协查办公室以及深圳、珠海两个办事处直接以个案为媒介对接司法协助。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区际司法协助的实践与创举,宣示了法域之间的平等性、协商性与直接性,可行且具有很高的操作性,充分体现了港澳与内地对彼此法律制度的尊重和司法信任。其规范化的司法协助运作方式确立了一种全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协助的初步体例,丰富和发展了“一国两制”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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