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 司法协助性质与特点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 司法协助性质与特点

【摘要】:基于研究的需要,本文讨论的重点在于第一类和第二类区际司法协助,以大湾区司法协助称之。首先,大湾区司法协助具有跨区域性特点。大湾区司法协助是广东省九个市级行政区域与港澳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最后,大湾区司法协助形式表现为不同的社会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之间的合作。

我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法域是一个不同于区域的概念,地理意义上的区域更接近于行政区划的含义,而法域则是一国内部具有相对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随着港澳的回归,内地、香港、澳门是在主权国家内部有着相对独立法律制度的行政区划的地域范围,具有三个不同的行政区域的意义,但更主要的还是三个不同的法域。从行政区划上而言,粤港澳大湾区是在一个主权国家之下三个地方行政区域之间开展区域合作而建立的湾区城市圈,包括广东、香港和澳门;从法域上而言,包括三个法域:内地法域、香港法域和澳门法域,广东作为内地一个省份,属于内地法域。

根据不同主体之间的司法协助关系,将司法协助划分为:国际司法协助和区际司法协助(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or interregional legal assistance)。而区际司法协助又被进一步区分为同一法域内的区际司法协助(域内司法协助)和非同一法域间区际司法协助(区际司法协助)。

发生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司法协助包括三类:一是广东省九个市级行政区域与港澳的司法协助,虽然与内地和港澳三大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有类似之处,但也有一定的区别,仍然属于区际司法协助的范围;二是香港和澳门两个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属于区际司法协助范畴,这两类都属于一国内部具有相对独特法律制度的特定地域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三是广东省九个市级行政区域之间的司法协助,这是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若干具有相同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相互平行的司法管辖区域之间的司法协助,也可以被认为是属于内地同一法域内的司法协助。基于研究的需要,本文讨论的重点在于第一类和第二类区际司法协助,以大湾区司法协助称之。

首先,大湾区司法协助具有跨区域性特点。它属于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司法协助,广东与港澳特别行政区都是一个主权国家之下的省级行政区域,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由中央政府对它们行使主权。但特别行政区是一种新型的基于社会制度的不同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建置,港澳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各自分别在自己的管辖区域内推行自己的各项政策,并分别向上直接对国务院负责。香港、澳门实行高度自治,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立法权源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在立法性质上属于中国的地方立法,其制定的法律属于地方性法律。但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权力是有限制的,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而对广东则具有强制的、全面的权力,其司法、立法受中央的管辖和监督。大湾区司法协助是广东省九个市级行政区域与港澳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这种跨区域性,也使其具有跨越不同法律制度的特点,但仍然属于区际司法协助的范畴。

其次,广东省九个市级行政区域与香港、澳门分属不同的法域,是发生在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三个法域之间体现为独立性、平等性和非主权性的特点。从宪政的角度看,三个法域代表了当今世界三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这些调整主要社会关系的立法体系互为独立,不同法律在立法方式、法律技术、法律形式及渊源、司法程序及制度等方面都各有特点,有关法律的结构、体例、术语以及法律事实和行为的定性也往往不同。三地在立法、司法、行政与经济管理法律制度方面面临深层冲突,当一个法律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域时,必然受到两种以上法律制度的约束,法域间司法活动上的联系不可避免,任一法域的司法行为并不当然对另一法域产生效力。广东省内九个市级行政区域内,各司法机关之间可以根据统一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司法活动中进行沟通与协助,但不同法域之间则需要建立专门的协助关系才能进行沟通。这种协助既没有统一的实体法来调整三个地区的民事和刑事关系,中央的最高人民法院也不能协调内地与香港、澳门在司法方面的矛盾,更不能把大湾区的司法协助事宜直接地指令香港或澳门。

最后,大湾区司法协助形式表现为不同的社会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之间的合作。广东作为内地一个区域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一国两制”蕴含着主权统一的基础下求同存异、和平共处的理念,成为处理区际司法协助事务的基础。其中,“一国”是“两制”前提,“两制”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方式,高度自治体现了“两制”的主要内容。大湾区司法协助的一切原则、规则和制度都必须贯彻“一个国家”的原则,任何协助的模式设计和具体程序都不能偏离“一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