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冲突协调机构应由广东、香港及澳门各自派代表共同组成,并应将其定位为粤港澳三地间知识产权冲突与纠纷解决的唯一决策机构,该机构的运作应在宏观、中观及微观层面分别予以设置。因此,面对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制度冲突以及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应考虑建立起一个整体运行、有序分明,且能有效解决实践问题的知识产权冲突协调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的贸易往来及协同发展扫清知识产权方面的障碍。......
2023-07-25
在已有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冲突协调机构的基础上,应进一步考虑知识产权冲突协调制度的构建。目前,学术界针对粤港澳三地间的知识产权冲突也在不断探索解决方法,譬如有学者认为可类推适用域外知识产权法律;有学者认为要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即不仅包括制定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法,还包括统一的登记注册系统,各地区不再保留原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本文认为,现阶段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具有必要性及现实可行性。一方面,“一国两制”原则是被实践证明了的解决香港、澳门两地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问题的最直接、有效的指导方式,所以解决粤港澳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也应当充分尊重三地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平等和独立,以法制协调为主要操作手段,而不是简单粗暴地通过统一法律制度来协调解决。[16]另一方面,粤港澳三地是在政治、经济、文化底蕴、法律体系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且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是该地区公共政策的产物。因此,贸然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会存在很多难以协调及难以解决的根本问题。也有学者认为,可以考虑构建复式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种观点主张制定一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成立知识产权注册统一管理机构,形成跨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另外,应当继续保留两地知识产权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地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17]也即是说,在复式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跨区域知识产权制度与区域内知识产权制度两项知识产权制度协调运行。本文认为,该种制度的确存在一定的参考意义,且欧盟统一商标制度可以为构建该项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毕竟在粤港澳三地之间既实行统一的跨区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又实行三地各自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困难。由于粤港澳大湾区如今刚处于初始构建及初步发展阶段,很多问题尚未成熟,在这种背景下运行这么复杂的复式知识产权制度恐怕会引起制度运行的混淆以及模糊不清。因此,该种知识产权制度可以等到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成熟时再予以引入,且制定详尽而明确的制度安排才能使该制度有条不紊地运行。
本文认为,在粤港澳大湾区构建的现阶段,仍然可以先行借鉴欧盟统一商标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和转换申请制度,再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以运用。欧盟优先权制度包含两部分:一是在一成员国国内有效的商标,权利人享有将该商标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优先注册为共同体商标的权利。二是在一成员国国内有效的商标,同时又是共同体商标,权利人享有在其他成员国将该商标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优先注册成为其他成员国国内商标的权利。转换申请是指共同体商标的申请人或所有人在其申请失败或其商标失效时,请求将该申请或商标转换成国内商标申请的情况。[18]尤其是转换申请制度,由于粤港澳三地间存在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因此常会出现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譬如商标侵权纠纷以及商标抢注问题。而如果三地间能够协商共建转换申请制度,即一地商标的申请人或所有人在其申请失败或其商标失效时,请求将申请或商标转换成另一地的商标申请。这样一方面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也能够切实有效地解决实际中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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